
林大鈞
2014-12-18發佈
2023-03-05更新
林大鈞|竊錄對話是犯罪嗎?

每逢周三總是所有政商名流、藝人演員最緊張的時刻,原因無他,這是壹週刊發行的日子,而這禮拜的主角輪到了有著「太陽 …
林大鈞|竊錄對話是犯罪嗎?
每逢周三總是所有政商名流、藝人演員最緊張的時刻,原因無他,這是壹週刊發行的日子,而這禮拜的主角輪到了有著「太陽花女王」之稱的劉喬安被報導疑似與另一名男性談論援交價碼的影片,而從影片可發現劉女士應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拍攝。不論事實究竟為何(此亦非本文重點),其實隨便錄下對話並加以公布的偷拍竊錄行徑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刑法那一條禁止竊錄?
關於劉喬安的事件,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條文:
刑法315條之1「妨害動態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什麼不可以隨便公開對話
首先,本罪界定的秘密領域是「非公開」,非公開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兩個要件,首先是表示者的主觀隱密期待,主觀隱密期待白話的說就是指表示者對於身處環境具有之足夠隱密性以及對此空間發生之事件不輕易被其他第三人知曉的合理信賴。
接著是客觀隱密環境,因此在野外空地沐浴更衣、情侶在公園進行親暱行為,此類情形 縱使行為人本身擁有主觀的隱密期待,依舊會因為缺乏客觀的隱密環境而不構成本條文所要求的「非公開」。
我們可從網路上流出的影片發現,偷拍者是在飯店內事先架設如針孔攝影機等設備來竊錄談話內容,換句話說,偷拍者是在非公開場所從事竊錄。這除了符合了本條文第二款所要求以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竊錄,也傷害了當事人的主觀隱密期待:因為,一般人都有權利相信自己在密閉房間裡面的對話不會被外面的人聽到,更不可能隨便被錄下來被公佈給外界看,也有權利要求別人必須獲得同意否則不可以隨便錄音,如果法律不保障這個權利,那再也沒有人願意敞開心胸與人交流,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就無從維繫。
舉其它例子說明,像是會有人為了抓姦而竊錄配偶的通話內容,或是在房內、車內安裝竊聽竊錄機,這些行為都有可能違反妨礙秘密罪,最終抓姦不成反而自己被關進監牢裡面。
你憑什麼強迫把我講的話暴露在大眾的目光下
接著必須討論的是,何謂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之「無故」?我國最高法院向來認為,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而何謂正當理由則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只要是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無悖於公序良俗,均屬之。但學者認為此適用範圍過於模糊。學者則認為,刑法上之無故要件,就隱私觀點來看,無故應該可指為未經同意接近、關注與瞭解之不合理隱私侵擾之行為。
而合理與否,應取決於隱私與其他相衝突利益間之衡量。在本案中,偷拍本身之目的與公益無關,劉小姐也不是公眾人物,故偷拍行為本身應不具備正當理由,而符合本條文中「無故」之要件,綜上觀之,偷拍者極有可能觸犯了刑法妨害動態秘密罪。
針對媒體的加重處罰
又刑法315之2第二項 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刑法中的「加重妨害動態秘密罪」,如果整個偷拍影片是壹週刊設計和主導的話,壹週刊相關之編輯群及記者有可能觸犯本罪。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劉喬安是賣酒還是賣春雖然尚無定論,本部落格亦無從查證,但偷拍者觸犯刑法卻是鐵錚錚的事實,名人的八掛新聞雖然總是能吸引大家的眼球,但當大家沉迷於各式誇張的情節或是聳動的內容同時,看看上面的條文試著想想,你我的關注可能同時也是助長媒體犯法的幫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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