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0-02-24發佈
2023-02-15更新
我是落跑醫師?因SARS而引起的大法官解釋 |劉珞亦、洪婉珩
年假期間,中國武漢傳出新的肺炎,且該肺炎與一種新型冠狀病毒有關,目前已在中國大爆發,且有數個城市宣布封城或封閉 …
我是落跑醫師?因SARS而引起的大法官解釋 |劉珞亦、洪婉珩
年假期間,中國武漢傳出新的肺炎,且該肺炎與一種新型冠狀病毒有關,目前已在中國大爆發,且有數個城市宣布封城或封閉式管理。而在台灣也有18人確診,但目前尚未有社區感染、疫情仍在控制範圍,但因為搶購口罩的關係,引發另一波的恐慌潮。
這樣的疫情,也讓人想起2003年的SARS事件。
SARS事件,究竟怎麼爆發?
SARS是在2002年中國廣東爆發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因為死亡率偏高,且經由飛沫就有可能傳染,但因為中國政府隱滿疫情,導致疫情迅速擴散全球。
直到2003年3月14日,台北市爆出第一個SARS病例,總共造成664個病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月重新篩選出346個實際病例),其中有73人死亡。
不過,真正的危機是在台北市的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因此台北市政府依據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如果你和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就可以被主管機關留驗,甚至有必要,可以到指定地點檢查,或是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
當時台北市政府就在這樣的規定下,公布「臺北市政府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當時和平醫院附近都遭封鎖,引起當時台灣社會嚴重恐慌。
醫院封院,醫師落跑?
其中有一位周醫師,接受到命令時,他認為回去醫院絕對死路一條,因為就他專業判斷和平醫院不可能隔離一千多 人,只會造成院內交叉感染,疫情更加險峻。所以他決定自行進行居家隔離,以及透過傳真、投書等方式傳遞「不可入院交互感染」的訊息。
等到事件落幕後,台北市政府卻宣布他是「落跑醫師」,對他進行處罰。
他抗辯,當初幾十個人共用一個浴室、根本完全沒有隔離,甚至沒有告知家屬原因就將感染死亡的患者火化,封院根本是錯誤政策。之後,他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他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
另外,他認為強制隔離,就是一種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就一定需要事後的司法救濟權,例如要有「法官」來做審核,但今天制度沒有法官審核機制就可強制隔離人民,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690號解釋:沒辦法,防疫貴在迅速
為什麼當事人會主張要「法官」來審核?是因為在台灣法制下,如果人身自由要限制,都需要法官來審核。例如要「羈押」,由「檢察官」來聲請,但由「法官」來裁定。或是外籍移工要被收容,移民署最多只能收容15天,如果要超過15天,或是在15天內被收容的人認為移民署違法,就要交給法官裁定是否要繼續收容。
但在這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基於醫學專業及迅速防疫之要求,強制隔離不是由法院決定,而是由主管機關決定,是符合醫療判斷的專業性,所以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不同意見:一定需要法官作為制衡?
不過,這號解釋卻引起許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都指向一個結果,如果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都一定需要「法官」審核的機制,雖然不一定要24小時內決定,但至少設計出一個合理的時間後,要讓法官來審核的可能性。
畢竟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 這件事,是一個重大基本權之剝奪,程序設計一定要謹慎,正如羈押程序一樣,讓聲請羈押的那一方進到說理的義務,讓事情透明化,讓人民有知的權利,也有相應的防禦措施,才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也有大法官認為,如果讓法官在傳染病的人身自由限制案中審核,也不過是讓法官變成橡皮圖章而已,沒有必要。
社會安全 vs. 基本人權
在社會上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時,政府面臨到是要維繫社會安全,來限制人民多一點的基本權,還是堅守保障人權的機制?在恐懼蔓延下,大多數人民一定是希望自己不要得病,所以越多隔離越好。相反地,此時不也讓國家的法治開了一個洞,讓人民的恐懼來合理化漏洞的正當性,最後有可能成為侵害人權的破口?
正如許玉秀大法官所說,當代憲政體制建立在對體制的悲觀上,所以需要相互制衡。但這樣的制衡會不會造成效率變慢,反而讓事情無法解決?隨著法治越趨成熟的社會,我們透過專業的展現來保護社會安全;而安全和人權保障,兩者該如何取得平衡該將是憲法上永恆的辯論及難題。
後記:台灣法制的前進
後來立法院重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讓整個法規比較完整,例如在施行細則中就有提到,在做必要處置時,要注意當事人的身體及名譽,不可以超過必要的程度。
另外,在 2014 年時,立法院通過了《提審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簡單來說,提審就是向法院說我被限制人身自由是不對的,法官你來審核一下。)
也就是說,在傳染病下被強制隔離,應該給予受強制隔離治療的 人民救濟的管道。例如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就有規定,要由主管機關公告的防治措施來處理,並且要通知本人或是家屬。
因此被隔離時,主管機關會發一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其中就有寫到:「您或您的親友有權利依照提審法的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https://buff.ly/39lYYXh);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之作業流程」,有興趣的話可以來這邊看看(https://buff.ly/2OKpPEv)。
如果要提審,法院受理後,要向機關發出提審票,並在24小時內應將受強制隔離治療的案件交給法院。若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應受強制隔離治療,則應裁定釋放;若認為應強制隔離治療,就以裁定駁回提審聲請,但就駁回之裁定,當事人不服得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作為最終之救濟途徑。
當然,法官可以做裁定,不代表他就會隨意做出釋放的決定,這個制度只是希望透過法官當作最後一道防線,避免不公平的事情產生。
經過釋字690號解釋後,備受批評的沒有法官審核的機制,也在其他法律相應修改或通過後加以法制化,只是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起。但至少相比過去,我們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也算是慢慢前進。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