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回太陽花案有罪判決,法院是民進黨開的?|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1-20發佈

2022-10-19更新

最高法院發回太陽花案有罪判決,法院是民進黨開的?|白目觀點

最高法院發回太陽花案有罪判決,法院是民進黨開的?|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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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會習慣稱「太陽花案」作為2014年發生在台灣的那場社會運動的代稱,然而整個太陽花期間不管以事件的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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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回太陽花案有罪判決,法院是民進黨開的?|白目觀點

現在我們會習慣稱「太陽花案」作為2014年發生在台灣的那場社會運動的代稱,然而整個太陽花期間不管以事件的過程、法律上的案件,我們至少可以釐清出立法院、行政院二個戰場。

而近日針對魏揚等人在行政院的太陽花案,經過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判決後,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在這個程序中我們有幾個簡單的法律觀念要先釐清,會更方便大家理解這一切。

發回更審是蝦米毀

首先,是關於「發回更審」的概念,所謂的發回更審指的是上級法院說下級法院所說的東西沒有道理,因此把原本的判決廢棄掉,讓原審可以在重新審理。而我們在新聞上常常聽到什麼「更一審」,就是上級法院把案件丟回下級審法院,換一組新的法官們來重新審理的情況,就是所謂的更一審。

以此類推,如果上去一次,然後發回一次就是「更一審」,更一審結束後再上去一次,再下來一次就是所謂的更二審。看到這邊讀者大概也會有的疑問事到底為什麼要這樣更來更去,是在更火大的唷!

這其實跟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關係,在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對於法院判決不服的救濟制度,在第二審是採取覆審制,所謂的覆審制就是對於上訴案件完全重覆審理一次。

簡單來說,現在的二審跟一審,在步驟上關於調查、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都可以自己再完全的重覆審理一次,跟第一審有相同職權,不會受到第一審的判決所拘束,這樣的制度好處是一件事情跟證據有兩組人馬們判斷過一次,可以清清楚楚、仔仔細細;壞處就是一樣的事情兩組人力重覆檢驗,結果會變得相當浪費。

在考量一樣的事做三次就太浪費人力,所以在目前第三審的制度是採「事後法律審查」,就案件的事實面向是以第二審判決為基礎,進而檢驗原審判決的法律適用及法律程序有沒有瑕疵及錯誤,如果有錯誤的話案件就會發回去更審。

以魏揚等人為主的行政院太陽花案為例,這些被告們經歷了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判有罪,最近見報的判決就是最高法院把案件發回去更審。

討論完程序面,來說說法院對「衝行政院是否違法」的看法?

在刑法的討論上,如果涉及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造成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受到侵害,原則就會構成犯罪,不過有原則就一定有例外。

也就是說,考量到法律本質是要讓人們可以遵循法律這套規範讓人類社會可以共同生活,所以如果一個行為違反法律規範,並侵害法律所要保障的利益的同時,但是那個行為卻是出於其他有正當性的理由,就不應該成立犯罪。

換言之,就像實務判決(註)曾經說過:刑法上所談論的違法,指的是實質上值得處罰的違法程度,在量的方面,必須達到值得處罰的程度,在質的方面,則必須適合刑罰制裁的狀態。

所以如果行為雖然伴隨著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險,但如果侵害輕微、或是因為在權衡彼此衝突的權利下,如果合乎於歷史所形成的社會規範秩序,就應認為那個行為是被刑法所容許的。

因此,不管是法律上有規定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是這次案件中出現、卻沒有明文的公民不服從,都是本於上述這些思考而來的。

公民不服從是否直接僭越立法?

關於公民不服從的討論可以簡單地分成兩個層次思考,其一是「公民不服從」是不是見容於我國司法解釋中;其二是在這個案中魏揚等被告所違反的質量是不是達到值得,並且適合處罰。

如果暫且將個案的適用法律的結果所抽離,單純觀察魏揚等被告這個個案中在法院的歷程中,不難發現我國司法體系對於引入這樣「法未明文」,有著很多不同的看法,不然也不會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三審無罪的結果。

而如今依據報導所述:最高法院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在此判決之後到底會不會有一錘定音的效果值得觀察。

然而倘若一錘定音後,確認「公民不服從」可以適用我國的司法制度的話,某種程度是讓公民的直接抗爭,在特殊時空條件下,可以對民主制度預設的多數決結果(如法律)予以拒絕,固然有防止不得已風險的餘地;但採取這主張可能產生的副作用諸如讓司法權取得直接僭越立法的權力,以及國家公權力的運作的可預見性及預測性都值得進一步深思。

(本次主筆 資深編輯江鎬佑)

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首圖來源:

由 James9052311 – 自己的作品, CC BY-SA 3.0,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31488968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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