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14-05-05發佈
2023-05-04更新
行政、立法分立的制度介紹
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涉及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互動關係,也就是「權力分立」,因此我們將陸續推出數篇短文介紹與權力分立 …
行政、立法分立的制度介紹
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涉及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互動關係,也就是「權力分立」,因此我們將陸續推出數篇短文介紹與權力分立有關的小知識。
所謂的「權力分立」,是指國家將各種不同功能的權力分散、交由不同的國家組織機關執行,這個概念最早是由法國的啟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所提出,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進行分立。權力分立的目的,除了因分工而可以追求政府效率外,最主要的目的還是避免專權政治,寄望透過分散的權力使彼此間相互牽制,避免國家權力過度集中而侵害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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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權具有被動性(法院不會主動把人民抓來審判,而是等案件主動送上門才審理,這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再加上審判依據也是依循立法權所做出的法律,因而和其他分立的權力之間比較少有衝突關係。相對的,立法權與行政權則可能常有權力分配與衝突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會與該國的政府體制有密切關係。
總統制
總統制的特色為,總統是由人民直接選舉所產生,並有固定任期,除非遭受彈劾或主動請辭,不因國會不信任而去職的制度。總統同時兼具國家元首以及行政元首的身分;而行政的政府、內閣成員則是由總統任命籌組,內閣成員的民主正當性來自總統。在總統制下,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各自獨立,彼此各自存有正當性基礎。總統制的國家以美國為代表。
優點: 總統制嚴格貫徹權力分立,使權利彼此制衡、不易濫權;且總統獨攬行政權,內閣只須對總統負責且不得兼任國會議員,總統及內閣也皆不須對國會負責,因此可促進行政效率。也因為總統無法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倒閣,使政局較為穩定。
缺點: 雖總統制有分立明確、政局穩定的優點,但卻也因此成為容易有政治僵局的缺點。雖行政行為不須對國會負責,但通常僅有國會具有立法提案權,行政權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若是未獲得國會的支持,則行政效率可能很差。且行政立法若分屬不同政黨把持,也可能相互對抗而容易陷於僵局。
內閣制
內閣制的政策決策全歸屬於身為行政首長的內閣總理(閣揆),而非國家元首。而總理是經由民選國會同意產生。內閣制是以國會為權力的中心,行政權,包括總理和行政團隊,通常是由國會多數黨所組成,並向國會負責,並接受國會的質詢甚或倒閣。在內閣制下,行政與立法合一,兩者之間有高度的依存性,行政權存在的正當性來自國會的信任。代表的內閣制國家包括英國、德國、日本。
優點: 因內閣成員為國會議員,因此立法與行政結合下,政府行為較有效率;且內閣直接對國會負責,若得不到國會的信任,可能因此受到不信任投票而下台,內閣也可以經由解散國會,最後訴諸人民重新選舉,決定政治傾向。
缺點: 由於行政立法合一,因此制衡機制薄弱、分權不夠徹底;且政治若是陷入僵局,可能產生國會不信任投票或解散國會,在政治安定性上可能容易動盪而不穩定。
半總統制(雙 首長制)
國家元首總統是由人民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並與總理共享行政權。總統不須對國會負責,且具有解散國會的權力,不過無法獨立行使統治行為,而必須透過內閣為之;總理和內閣的產生應有國會同意,並對國會負責,國會可對內閣不信任投票而倒閣。半總統制是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結合,行政權力因此在總統與總理之間擺盪。代表國家為法國。
優點: 由於行政權力重心在雙首長間擺盪,使總統與國會可以透過內閣(不信任投票倒閣和解散國會)化解行政與立法的僵局;且行政部門是由總理指揮,總統的行為仍應經過內閣而無法直接指揮部會,因此可以避免總統專權的可能。
缺點: 半總統制因未著重行政一體性,而使總統與總理的權責可能劃分不明,因此容易有權力鬥爭,使總統與國會衝突,導致政局不安定。
台灣屬於那一種制度呢?這跟兩岸監督協議有什麼關係呢?我們會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做進一步的說明哦。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 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