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立法的幽微之間——專訪陳又寧律師

江鎬佑

2018-02-10發佈

2023-03-05更新

性侵害立法的幽微之間——專訪陳又寧律師

性侵害立法的幽微之間——專訪陳又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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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很風行的#MeToo活動,在國際間掀起迴響,讓人發現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潛在受害者很多,而且多半隱而不報,除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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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立法的幽微之間——專訪陳又寧律師

今年很風行的#MeToo活動,在國際間掀起迴響,讓人發現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潛在受害者很多,而且多半隱而不報,除非像這種大規模的串連機會。令人意外的是,其中也不乏隱忍多時的男性受害者。弔詭的是,利用性犯罪的控訴來「仙人跳」或誣衊性關係的對象,似乎也時有所聞。有人因此擔心,透過公權力介入太多私領域,即對親密關係或性行為的治理,恐會僵化原本多元開放的人際互動。

Q:實務上在台灣,是不是性犯罪受害者沈默的情況也還那麼嚴重?

做為律師我僅能以個案上觀察,也許無法觀察到事情的全貌,但個案上性侵害被害者相較於其他犯罪的被害者,在決定是否提告時,有許多其他的考量。相較於一般的傷害犯罪或者財產犯罪的被害人,在受到傷害後馬上就為自己的受害捍衛權益,性犯罪的被害者必須承受許多來自不同面向的壓力。所以你問我性犯罪受害者沉默的情況是否依舊嚴重,雖然沒有明確統計但是性侵犯罪的本身特性,就讓性侵害受害者容易沉默,並造成犯罪統計上的黑數。

Q:目前陸續有許多國家思考以積極同意,作為性侵害犯罪的立法方向,如果在台灣現行刑法制度上安置「積極同意」的立法,如「未得同意性交罪」,有哪些立法,或未來刑事訴訟上要注意的問題呢?

其實台灣現行法中的違反意願(against will)立法之初也有參考了美國法的立法,不過不管是現行法的違反意願立法亦或是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的立法,性犯罪本質上就有其舉證上的難題。多數的性侵害犯罪發生在熟識的人之間,而發生的地點多半也只有加害者與被害者在場,當雙方對於發生兩人發生性關係均不否認,或是已有客觀證據,如體液的鑑定報告,可以證明雙方曾經發生性關係時,要證明那段性關係的發生並非出於「你情我願」,必須得仰賴大量的間接證據去填補。所謂的間接證據像是加害者與被害者曾經來往的書信、line的對話紀錄、被害者事後跟親友的陳述或是求救。

不管是檢方、辯護人、乃至於告訴代理人,都需要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藉由許多間接證據,去證明當時在那個小房間裡發生了什麼事,去還原所謂的「真實」,畢竟如果沒有其他間接證據,房間裡的事就只剩下雙方的供述,雙方各執一詞。

不少反對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立法模式的主張認為,這樣的立法模式將造成舉證責任翻轉,檢察官不用再證明加害者是否違反被害者的意願,只要被害者在事後宣稱加害者當時未取得同意,性侵害犯罪即成立。

然而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在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下,檢察官仍然負擔著舉證責任,當立法模式從違反意願變成積極同意時,檢察官仍然必須負擔證明加害者沒有獲得被害者的積極同意,舉例來說:深夜時分,小蛙穿著清涼的來到了小蛙家,小狼乘著小蛙不勝酒力之際,與他發生性關係。在這段性關係中,檢察官仍然必須證明小狼當時知道小蛙酒醉的狀態,以及小狼也知道在酒醉昏迷的狀態下小蛙嘴巴上的「嗯」,不過只是呢喃!小蛙的清涼穿著以及深夜到小狼家都並不等於同意跟小狼發生性關係。

也就是法庭攻防上的焦點從討論被害人的意願移轉到被告獲得怎樣的資訊,而認為當時他已經取得相對人跟他發生性行為的同意。從原本被害人在性行為過過程中有那些舉動顯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轉變為釐清被告在性行為過程中得到哪些資訊使其認為性行為是合法的。

不過這樣的立法模式雖然沒有造成形式舉證責任的翻轉,仍然由檢察官負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職責,但是的確造增加了被告在實質上舉證的壓力,被告如果是無辜的情況下,他必須得提供足夠證據資料去證明當時他獲得了哪些資訊,因而當時已經取得相對人的同意。

也因為如此,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所公布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並沒有通過這樣的立法模式,就我所知目前也僅有極少數州採納了這樣的立法。雖然說這樣聽起來積極同意的立法倡議在刑事法的立法是非常挫敗的,但是這樣的思考卻成功地影響了美國的教育機構,美國教育部積極的推動在校園以「積極同意」作為校園性侵害案件的認定標準,可以理解成「積極同意」的標準大幅地納入美國大學的性平處理機制中。

Q:性犯罪通常涉及多個專業面向,如教育、諮商、社工等,這之中法律人應或能扮演什麼角色?

這真是個大哉問而且困難的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笑)。這麼說好了,我認為整個社會對於性犯罪都有刻板印象,尤其在被害人有著不符合被害人期待的特徵時更是如此;又或者性平教育在我國還沒有完整的落實,例如個案上在參與校園中性平處理時,加害者會有「我只是用言語,又沒有肢體接觸,為什麼說我是性騷擾?」等情況,這些不管是司法的、教育現場的關於「性」的刻板印象與錯誤認知並沒有辦法短時間的解決,這樣的氛圍的改變也許僅能靠著在最前端的教育機制,透過所有人日復一日的點滴努力才有可能改變吧!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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