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24-04-25發佈
2024-05-23更新
關於死刑的幾個數字及小知識
關於台灣的死刑制度,刑事訴訟法嚴格保障被告權利,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判死刑需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針對最嚴重的罪行。死刑執行前需經多重審核,以人道方式進行。台灣現有37名死刑犯,近十年死刑判決稀少,執行人數為14人。全球55國保留死刑,但113國已全面廢除。國際人權規範強調死刑應逐步廢除,死刑本質上屬於酷刑。
#法律白話新聞
關於死刑,我們想讓你知道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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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現在還有多少死刑犯?
37人。根據廢死聯盟2023年的報告,死刑犯平均犯案時年紀為30.7歲,累積關押時間為9至35年,平均為 20 年。近3成死刑犯現在為60歲以上年長者。死囚多數只有國中學歷或高中肄業,僅1位大學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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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過去十年有多少死刑判決?執行了多少?殺人案件有變多嗎?
台灣近十年,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陸續仍有死刑判決,但由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者,近十年只有 6 人。
此外,近十年法務部死刑執行人數共 14 人,不過 2021 年以來至今 3 年,因死刑犯均聲請法律救濟,因此沒有執行死刑。
依據警政署資料,殺人事件發生率,過去十年呈現穩定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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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世界有多少國家有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 2022 年報告指出,截至2022年年底,保留死刑的國家共 55 國,台灣為其中之一。
此外,已有113國完全廢除死刑,9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另外有 23 個國家法律雖然保留死刑,但實際上在過去10年均沒有執行死刑,並被認為已有既定政策或慣例不再執行死刑。
1991 年,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為 48 個,2023年為 113 個,呈現倍數成長趨勢。
2022 年,死刑判決最多的國家分別為中國(1,000以上),埃及(538)、孟加拉(169)、印度(165)、巴基斯坦(127)。死刑執行最多的國家分別為中國 (1,000以上)、伊朗(576)、沙烏地阿拉伯(196)、埃及(24)、美國(18)。
實務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國人較為熟悉的有:南韓、俄羅斯、馬爾地夫。
保留死刑的國家,國人較為熟悉的有:中國、日本、印度、印尼、北韓、新加坡、美國、泰國、馬來西亞、緬甸、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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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人權標準,如何看待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僅限於犯下最嚴重罪行者,方可判處死刑。第6條第6項則要求,締約國應避免推遲或妨礙廢除死刑的進程,不能因為公約沒有禁止死刑,作為不廢除死刑的理由。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任何情形下的死刑均視為對人不應遭受酷刑的權利的侵犯。從2007年至2020年間,聯合國大會共通過八項決議,呼籲各國臨時中止執行死刑,並再次肯定了對全面廢除死刑的承諾。
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重新審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時確認,死刑本質上等同於酷刑,不能因被視為「合法制裁」而豁免其責任。
2022年世界反死刑大會指出,死刑實質上是一種制度化的殺戮,從判決到執行的過程中,囚犯可能遭受刑求、單獨監禁及待死症狀等折磨,這使得死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構成酷刑,且不應是合法政府的正當行為。
美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都有廢除死刑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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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案件如何審判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對被告的法律保障有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確保被告能獲得必要的法律支援,以符合憲法中規範的基本訴訟權。
在這些案件中,被告必須由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進行辯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審案件中,並沒有強制辯護的規定。
當死刑被宣判後,台灣的法律要求法院必須主動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必須召開言詞辯論。這一規定旨在避免誤判,尤其是考慮到死刑是最為嚴重的刑罰,其法律程序必須極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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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死刑的標準是什麼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因此在決定是否要量處死刑時,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應有一定的判斷流程及檢討架構。
一、按照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審酌「犯行本身事項」與「犯罪行為人個人事項」兩類。除此之外,還必須透過「犯情因素」,說明為何本案為「情節最嚴重罪行」。
二、認定「犯罪行為人個人事項」,不能因為行為人個人的惡劣,就使得一個犯行本身未達情節最嚴重程度的案件因此判處死刑。
三、以教化可能性/改善更生可能性作為迴避死刑事由。縱然可能面臨「教化可能性」之認定恣意模糊的危險,藉此考量行為人個人事項,作為從輕因素,屬於對被告有利的考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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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如何執行
在死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會將案件送至法務部進行審核。這一審核過程包括確認判決是否已正式送達被告和辯護人,以及檢查案件中是否存在再審、非常上訴的可能、釋憲或赦免的情況,以及被判刑者是否存在心神喪失或懷孕等特殊情形。只有在確定無上述情形時,死刑才可執行。
執行死刑前,檢察官和典獄長將共同確認受刑人的身分。死刑的執行方式可以是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的方式。
目前實務上,多是由一名法警進行槍決。槍決前先給予受刑人麻醉劑,確保其在執行前失去知覺,再由執行人近距離射擊其心臟。
在執行死刑後,檢察官和法醫需等待20分鐘後確認死亡。隨後,監獄方面會通知受刑人的家屬,如家屬不請領遺體,則由監獄協助處理火化和骨灰存放事宜。
執行前,檢察官還會詢問受刑人是否有最後的遺言,這些遺言可以進行錄音或錄影,並會在執行後24小時內提供給指定的家屬或親友,以保障隱私。
最後,關於死刑犯的器官捐贈,由於存在諸多人權爭議,現行法律已刪除有關死刑犯器官捐贈的規定,以避免道德和法律上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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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死刑辯論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