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16-09-03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棒協、羽協、網協只是民間團體,不是政府組織!
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教練的選拔和徵召、培訓等,都是由各協會負責。並在辦法第15條規定,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各協會可以經會議審議認定違反規定後,決定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
蔡孟翰|棒協、羽協、網協只是民間團體,不是政府組織!
熱血民眾:這些協會也太囂張了吧!政府在幹什麼!下台負責!!
政府官員:欸抖…他們其實不是政府機關欸
每當大型國際運動賽事舉辦在即,特別是有台灣選手出賽的比賽,場上的表現和成績容易備受國人關注以及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不過近年來,某某協會在場外的表現也吸引不少國人注目以及佔據媒體的版面。
如2013年世界棒球經典賽,中華棒協遭批評對球員照顧不佳以及搶著比賽獎金分紅;2016年6月足球亞洲盃資格賽附加賽,足球協會遭批評要求夏維耶自費出賽;2016年奧運,謝淑薇因網求協會不同意給予教練因此憤而退賽;同年奧運,羽球協會強迫選手使用尚未適應的特定廠商球具及球衣,否則罰錢或禁賽。
但是政黨輪替了又輪替,可是這些協會的內部成員都沒有變動,甚至很多政治人物選舉失利,就轉任擔任協會理事長。
其實這些協會根本不是政府組織,而是依據國民體育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所成立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以推廣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動為宗旨的公益體育團體」,屬於民間團體。
協會又會參與專門舉辦國際賽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如棒協參與國際棒總(International Baseball Federation)、 籃協參與國際籃總(International Basketball Federation)等,擔任我國棒球界與籃球界的代表。
以國際羽球總會為例,國際羽總章程(Badminton World Federation Constitution)第4條即指出,國際羽總會是各國羽球協會的組織,總會與會員致力推動羽球運動;第8.1條指出,總會的會員應是在該國國內全面管理羽球運動的單位。
不過一般民間團體怎麼好像可以呼風喚雨,甚至禁止球員在國際賽事出賽呢?像是1999年郭泓志與MLB道奇隊簽約而退出中華青棒隊,遭棒協永久除名;2002年籃協以陳信安為參加NBA國王隊季前訓練而退出國家隊為由,禁賽三場總統盃比賽及一年國手球監;2016年奧運,戴資穎未使用指定廠商的球具,羽協一度表示不排除禁賽~
這或許又得提到與這些協會有密切相關的中華奧會。
四年一度世界運動盛事奧運,其實並非由政府組織所主導,而是由屬於NGO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所推動。又為了更有效運作奧運,國際奧會與各國國內成立的奧林匹克委員會合作。而我國的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就是經國際奧會所承認的會員。
為了使我國能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國民體育法第9條特別立法確立中華奧會的地位,由中華奧會在符合國際奧會憲章規定情形下,與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國際事務。包括:
一、奧運、亞運、東亞運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二、我國單項體育 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三、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2004年行政院體委會(今教育部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6條訂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其中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代表隊參加特定國際運動盃賽,是由經中華奧會認可的各運動協會所組織。上述所提及的運動協會,包括棒、籃、足、網、羽等協會,都是經中華奧會所承認。
本辦法所稱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二、由中華奧會認可為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單項運動 (總) 協會 (以下簡稱單項協會) ,依據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之規定,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之代表隊。
此辦法又規定,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教練的選拔和徵召、培訓等,都是由各協會負責。並在辦法第15條規定,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各協會可以經會議審議認定違反規定後,決定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
選手於培 (集) 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召開會議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應報經國訓中心備查後,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 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 (集) 訓,及參賽者。 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四、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五、未有特殊理由,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
由此可見,這些民間團體對比賽和選手的權益影響力真的不小。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