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山出版
2020-12-08發佈
2023-03-07更新
《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書摘
「認」真看待「錯」誤,《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推薦序 本文作者:羅秉成,冤案救援律師、 …
《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書摘
「認」真看待「錯」誤,《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推薦序
本文作者:羅秉成,冤案救援律師、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
人不免犯錯,是偶然還是必然?偶爾為之是偶然,人必不完美是必然?
我們又如何看待自己或他人所鑄成的大錯?是趨之避之,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棄之如敝屣?抑或是勇敢面對,將之拆解,珍寶此「錯」如「昔」日的黃「金」?
本書作者娓娓道出蘇炳坤先生的冤罪人生,透過這宗荒謬的「司法錯誤」案件,多面複線,剖析梳理,宛如明鏡,反射深淵/冤,照見司法醜態,也反映了人們如何看待冤案的百態。
收到本書文稿的時候,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針對二○一八年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所提出的總結調查報告剛好也出爐了。運安會是行政院所屬三級獨立機關,依法要對重大運輸事故進行公正調查,而這項獨立的調查職權,有一條很特殊的法律誡命:「運安會對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五條第一項)
每部法律都各有立法目的,大凡會以具體、正面的方式積極指出目的何在,但這條法律規定並不尋常,為什麼另要慎重地特別強調:運安會的調查「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重 大交通運輸事故,往往傷亡慘重,除非純屬天災,如果是人禍所造成,追查誰是禍首?誰該負責?才算最重要的調查目的不是嗎?不以處分、究責為目的,又何必費事調查?
這條法律規定的謎底,應該可以從《軌道:福知山線出軌事故,改變JR西日本的奮鬥》這本新書找到答案。
日本記者松本創長期記述報導二○○五年JR福知山線發生駕駛員超速過彎,造成列車出軌死傷慘重的災難事故(與普悠瑪事故如出一轍),近身描繪長達十三年來,以淺野彌三一為首的遺族們(4.25網路)如何走出傷痛,如何擺脫以究責、賠償為優先的社會迷思,又如何堅持徹底追溯事故本身的根本錯因,以及如何從歸咎駕駛員個人的疏忽責任,轉變聚焦在發現系統性的錯誤,進而從根本改善JR整體組織文化。
對事故被害者遺族而言,沒有什麼比發現完整真相更重要的事,也沒有什麼比能以事故為鑑,不再重蹈覆轍,還要能告慰亡者的事。
交通運輸系統設計有層層的安全防護,一起重大事故的發生不會只是少數幾個人的疏忽而已,通常也是長期累積的頑固組織文化,致生系統性瑕疵的結果。對錯誤進行深層結構性及制度性的反省,並不是自然而然地發生,《軌道》一書正是一件認真看待錯誤的故事。
相對於交通 運輸系統,刑事司法系統也有一套防錯機制,諸如審檢分隸、律師辯護、合議審判與上訴救濟等等的訴訟制度,在在是為了避免發生司法錯誤的結果,所刻意設計的防錯機制,藉此節制司法濫權,以彰顯不能冤枉無辜的最高價值。
然而,即便制度在設計上可謂處處防備、層層把關,但仍然且必然會發生誤判的確定案件。為了糾錯進而平反,《刑事訴訟法》也設有「再審」、「非常上訴」等除錯機制,對已判決確定的錯案,鋪築最後一道非常救濟的防線,而且就算無辜的被告已含冤而亡,也要還人清白(例如江國慶案),這幾近是以「零容忍」的態度設計避免發生冤案的制度。
應然如此,但實然不然。
一件冤案的發生正如同一場運輸事故,實際運作的系統一旦偏離安全/正確的核心價值軌道,在系統瑕疵影響下,往往產生了行動者非意圖的嚴重後果。雖然每一次錯誤付出代價的同時,通常也會獲取修復系統瑕疵的機會,不過機會通常一瞬即逝,如果短視急切,只圖將責任歸於特定個人,或可移轉一時的社會壓力,但這也意味著機會之門隨之關閉,而人們將失去一次重新檢視系統問題的可能。
臺灣在過去一、二十年間,判決確定的死刑冤案陸陸續續被發現並平反,從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再到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多起死刑確定案件改判無罪確定,雖然臺灣司法漸漸有能力且勇於面對單一個案的冤屈,但個案一經平反了,補償了,然後呢?有哪個冤案被認真看待?既沒有獨立機關的調查報告,自然也沒有如何從錯誤中修復系統問題的機會。
或 許值得我們自問的是面對冤罪,「誰」該認真看待?又該「如何」認真看待?
冤案的平反能不能成功,要靠「三氣」是否齊集。首先當事人要有一股堅持到底的「志氣」,蘇先生為自身的清白,頑強的程度近乎執拗,「志氣」冲天,毫無疑問,他自己是非常認真地看待自己的冤案;其次是「義氣」,蘇先生無端「路人變犯人」,三十多年來在冤海浮浮沉沉,除了家人親友無怨無悔的支持、陪伴外,他也遇到許多非親非故,情義相挺的「路人變貴人」,這是他的「志氣」感染、聚集而來的「義氣」;最後的成敗繫於「運氣」,蘇先生直到二○一七年終於等到了他的「運氣」,不過「霉氣」會不請自來,但平反冤案的「運氣」,則多少是受個人的「志氣」與社會的「義氣」所觸發、催動,才有機會降臨。
儘管系統性錯誤必然存在,但要讓司法承認錯誤,絕非易事,當蘇先生經歷了多次再審、非常上訴被一次又一次的駁回,司法系統內集體的防禦感愈來愈強,一次又一次提高平反的難度,最終讓蘇先生付出三十二年的青春代價。
蘇先生逢人總不斷講述他的冤屈,聞者應該可感覺到他總是帶著強烈的情感,敘述那段侮辱與痛苦的難堪歲月,他不斷地反覆、不斷地重返,如果那只像錄音倒帶般的單調,講講聽聽也就好了,但令人難過不安的是,他每一次都認真地帶著感情對不同的人講,一次又一次、一次又一次……。
明明是三十年前的陳年往事,但他每次談起竟彷彿是昨日才發生的事,那樣憤慨,那樣悲愴,如此加諸在他一生的精神痛苦,已非殘忍一詞足以形容,就算司法已經還他清白了,也沒法解 消這種含冤的痛。錯誤的司法審判終究搶走了他的人生。遺憾的是,他個人承受如此巨大的精神凌虐與折磨,似乎是這整個司法系統,以及身處其中的執法者所無法體受的。司法平反了也補償了,但他失去的只能孤獨地承受,誰也還不起,也還不了。
站在如此暗無天日的深淵/冤邊沿,凡試圖俯看的正常人,應該無一不會頓感暈眩、嘔吐的吧!?
《軌道》一書有句話說:「鐵道的安全史,就是鐵道的事故史。」套用在司法系統上或許也可以這樣說:「司法的正義史,就是司法的冤罪史。」
蘇先生的平反之路跌跌撞撞,漫漫長夜,無終無止。開啟再審的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法官,他在無罪宣判講的那席話,彷彿是隧道盡頭的微光乍現,可以說是臺灣司法史上的重要歷史時刻之一。不同於多數案件行禮如儀的宣判,周審判長當庭細數造成蘇炳坤冤案的原因:不當取供的警察、草率起訴的檢察官,以及未落實無罪推定的法院,他毫不避諱,直接指明這是冤案。
要司法「認錯」不易,「認冤」尤難。
法官在宣判庭上史無前例公開承認「冤案」存在,並以一種近乎道歉的柔性態度,訴說對蘇先生的不捨。然而,如果我們認同在刑事司法最重要的價值就是不能冤枉人,那麼周審判長這席話自是理所當然,何足稱奇。但現實上,周審判長反省這個冤案是司法系統性錯誤所造成,形同司法認罪的「自白」,如此出格又如此罕見,使得此再審案合議庭法官認真看待錯誤的態度,竟顯得無比可貴。反觀司法系統對此近乎集體的沉默,卻也顯得無比諷刺。
這難道只是司法沉痾的積重難返嗎?本書作者有句提醒的話:「沉默永遠是真相的頭號大敵」,但面對冤案,沉默的恐怕不是只有司法系統而已。《軌道》一書也直指「事故是社會的結果」,冤案何嘗不是。如果人們對冤案會嚴重威脅正義欠缺共同的認識,只當成是他人瓦上霜,或只是抱著同情的眼光旁觀,或頂多替無辜者慶幸還好有平反、有補償,那麼整體的社會正義將持續受到個案不正義的威脅,而我們終將自取其苦。
或許不會再有第二個蘇炳坤案,但一定會再有下一件冤案,認真看待錯誤,改變我們看待冤案的態度,這是蘇先生用他的冤罪人生帶給我們最重要的啟示之一。
錯誤是人類文明的演化動力,但只有認真地認錯才有可能。
《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書籍簡介
本書簡介:一九八六年,家具行老闆蘇炳坤因涉嫌結夥搶劫被警方逮捕。雖然他矢口否認犯行,卻換來無情的刑求,就算他一路喊冤,警方仍逕行宣布破案,最後被法院判處十五年徒刑。
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他選擇「一邊逃、一邊喊冤」,事實上每天都待在家裡四處寄陳情書,成為「在家逃亡」的通緝犯。這一逃,就是十年,直到一九九七年意外被捕為止。
沒有被冤枉過的人,無法瞭解清白有多麼重要。雖然二○○○年已獲得總統特赦,但蘇炳坤以為司法體制並沒有真正還他公道,年近七十的他決心展開下一階段的戰鬥,再次挑戰再審的超高門檻。
本書記錄蘇炳坤三十年來 為平反而奮鬥的漫長旅程。盼望這樣舊時代的冤獄,能在新時代的期許中真正地畫下句點,因為只有直視過去,重新串接記憶斷裂之處,才能在如霧般籠罩的現實中重新確立航道,找到未來的路。
作者:陳昭如,臺大人類學系畢業,曾任職首都報社、自立早報、超級電視臺等媒體,現為自由撰稿人。著有《CALL IN!地下電臺》《歷史迷霧中的族群》《活在拜物星球》《福爾摩沙愛情書》《被遺忘的一九七九──臺灣油症事件三十年》《沉默:臺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幽黯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等。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