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濬勳
2022-11-16發佈
2023-03-22更新
台灣犯人該引渡到中國嗎?歐洲人權法院認定:送到中國有人權風險!|白目觀點
台灣人在外國犯罪,到底該被引渡回台灣、或是去中國,向來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這是因為,台灣基於特殊的國際地位,許多國家對於台灣選擇不承認的態度;因此面對刑事引渡這樣敏感的問題時,許多國家會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台灣嫌疑犯送到他們所承認的中國領域裡。
台灣人在外國犯罪,到底該被引渡回台灣、或是去中國,向來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這是因為,台灣基於特殊的國際地位,許多國家對於台灣選擇不承認的態度;因此面對刑事引渡這樣敏感的問題時,許多國家會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台灣嫌疑犯送到他們所承認的中國領域裡。
而這樣的結果,對於在台灣長大,與中國鮮少連結的台灣嫌疑犯們,顯然覺得很奇怪;再加上國人泰半將引渡選擇,與國家情感相互連結,認為外國政府把台灣人引渡到中國,就是承認中國對台灣的統治權。然而,今年歐洲人權法院卻宣告波蘭把台灣人引渡到中國的做法有問題;為何這次判決會一反常態?對於後續相關案件,又有什麼影響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什麼是引渡?
引渡是指一個司法系統,向另一個司法系統請求將嫌棄犯移送到本身系統進行審判的過程。通常引渡只會發生在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這也是最正式的刑事司法合作態樣。
由於引渡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各國之間便用許多法律原則加以規範,以免爭議。例如「雙重犯罪行為」原則,指的是受引渡的犯罪行為,必須在引渡請求國、以及被請求國之間都構成刑事犯罪,才能發動引渡。
還有「特定犯罪原則」,即引渡雙方國家會引渡什麼犯罪,必須寫在引渡條約之中,只有被特定類型化的犯罪才可以被引渡。
這麼繁複的要求,也讓許多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時都會相當謹慎;以日本為例,該國只有二個引渡條約。
而台灣因為國際地位相當特殊的緣故,與歐盟之間並沒有正式的引渡條約。而與這次的案件主角──波蘭也只有刑事法合作協定。因此,在面臨引渡或是移交我國籍犯罪嫌疑人時,產生許多法律爭議。而一起電信詐騙案,便再次觸發並翻轉了這個敏感議題。
一切都起因:劉宏濤告上波蘭政府
今年 6 月,歐盟人權法院作下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判決,並且在 10 月時再度被確認;其指出:引渡犯罪嫌疑犯到中國,可能會使嫌疑犯暴露於「不當對待與酷刑」的環境之下,因此波蘭政府將劉宏濤(電信詐騙案的嫌疑犯,下稱劉)引渡到中國的選擇,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附帶一提,法院也指出:波蘭法院裁定於特定期間內限制劉人身自由的行為,也違反公約第 5 條的規定)。
本案起因於 2016 年 12 月,國際刑事組織發佈了對劉的逮捕令,隨後劉因為國際電信 詐騙案在波蘭被捕。2017 年 12 月,中國政府向波蘭政府請求引渡。華沙地區檢察官隨後便向法院申請引渡至中國的許可。
在過程當中,華沙地方法院要求中國政府說明刑事訴訟和公平審判相關內容,以及嫌疑人未來拘留的條件等資訊。2018 年,中國公安部刑事偵查司提供了相關資訊,說明了劉被引渡後將被關押在廣東博羅看守所,也保證其人權將受到尊重。
華沙地區法院隨後裁定得將嫌犯引渡至中國,因為其已認定中國政府已提出充足證明,且劉的引渡條件也符合法律規定。此外,而的行為在波蘭法律之下也構成刑事罪行。法院更指出其沒有理由拒絕劉的引渡,例如其並未獲得庇護,且劉所提出中國的人權狀況堪憂也不一定與本案相關──法院認為,相關報告本就會強調違規的行為,並且個別的酷刑事件並不代表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會有酷刑的情況發生。
劉的律師當然不服,也就另行上訴。2018 年,華沙上訴法院仍然維持地方法院的裁決,裁判理由也大致相同。其中提到:雖然有提出其為未被承認的台灣公民,但法院認為其被引渡的罪名只是一般刑事犯罪,並非政治罪行,因此法院認為不能因為劉具有台灣人身份,就推定其會被不當對待。
面對在波瀾的接連失利,劉接著上訴到歐盟人權法院。其所提出的抗辯與在華沙法院雷同。劉表示,將他引渡到中國,將使他面臨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劉指出,中國因嚴重侵犯人權而臭名昭張,政府不能排除將他引渡到中國會導致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可能性(註)。
法院認為:不可以引渡到傷害刑事人權的國家
針對雙方的言詞,法院認為:引渡到中國可能違反歐洲 人權公約,因而否決這樣的行動。
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波蘭法院並沒有對於現有的中國人權資料進行足夠的研究,例如波蘭法院沒有好好分析聯合國或其他國家、以及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中國拘留設施報告──這些資訊都相當容易取得,但波蘭法院並沒有這麼做。此外,法院也進一步討論,如果劉被關在中國監獄,是否會受到不當對待。法首先,法院指出:
雖然中國已有改善許多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情況,但由於中國政府仍然隱瞞了許多相關計數據,甚至將其視為國家機密不得公開,因此中國提供的統計數據仍有待疑慮。尤其是反刑酷公約委員會(註二)在報告中提出,中國政府面對嫌疑犯時,仍有常規並大範圍的酷刑與不人道待遇處分、並且拒絕嫌疑犯與其律師接觸。
反酷刑委員會也認為,酷刑和虐待的情況在中國刑事系統中仍然根深蒂固,因為從資料顯示中國政府仍過度依賴口供作為定罪基礎。聯合國、美國國務院及國際特赦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的報告也都指出,酷刑在中國仍然相當常見,甚至嫌疑人的律師也會受到國家酷刑的壓迫。
至於波蘭政府指出,記者可以實地採訪監獄況,足以代表中國刑事系統的透明性。法院指出:這樣的說法並沒有太大的說服力,因為過去十年中國政府無視許多國際組織實地訪問的要求,也讓官方提供的照片與說法不足以說明監獄的情況已獲改善。而根據反酷刑公約委員會的報告,記者或是一般大眾要進入中國拘留設施參訪的機率非常小,沒有合理的第三方資料顯示中國的監獄情況已如官方所稱合理。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為:中國刑事系統之下,合理預期存有普遍的暴力情況,因此劉並不用具體說明其個人為何會受到酷刑的原因,將因此若波蘭將劉引渡到中國, 可能會使其面臨虐待等風險,這樣的引渡行為也就違反公約第 3 條「任何人均不應受到酷刑、或是不人道對待的處罰」的規定。
小結
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對於刑事人權的發展具有實質上貢獻。其點出了中國的不透明性並提出質疑,對於國際社會而言可說是前所未見(雖然法院的見解仍然帶有許多西方觀點,審判基準以及引用資料都是以西方國家為首的文件,以個人人權保障為首要),也希望本判決能為中國政府帶來警示:其高度不透明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扼殺全球的信任程度。
不過,本判決並沒有觸及最敏感的政治承認問題,僅就單純的人權違反進行審查。從歐洲人權法院的職權來看,這是相當安全的──畢竟其不能審查人權事項以外的爭點。
因此,本次法院的結論,不能認定「已承認台灣國籍」或「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只是單純考量引渡後的人權環境。然而本文認為,這依舊為台灣的國際地位,還有所有倡議人權的支持者們,實質上打了一針強心劑。
【本文作者】
資深編輯,李濬勳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波蘭政府在訴訟上指出,沒有理由否認中國政府提供的文件的可信度和正確性。其表示中國的拘留中心向公眾開放,記者也可以親眼觀察該處的情況。並且波蘭國內法院已對中國的保證進行了相關評估,也認為劉並不會受到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的待遇。並且劉也無法舉證說明被引渡到中國將面臨虐待風險。而關於國際組織的報告,波蘭政府表示,其不構成引渡的障礙,因為劉涉嫌的是共同犯罪行為,而不是政治、軍事或財政相關罪行。因此,申訴人所依賴的虐待和酷刑報告涉是涉嫌犯有其他罪行的人,與劉所犯罪行不同,因此這些報告應被視為一般性評估,與本案無直接相關。
註二:中國雖然是人權公約的締約國,但並沒有批准該公約,因此中國只有不破壞公約目的與宗旨的義務。接著中國雖然在 1988 年批准了禁止刑酷公約,但其並非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此外,中國在批准時,也拒絕了該反酷刑公約委員會的調查權利。
參考資料
Noah Lipkowitz, Why Countries Diverge over Extradition Treaties with China: The Executive Power to Extradition in Common and Civil Law Countries,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41 (2019).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xtradition to China Would Expose the Applicant to Risk of Ill-treatment and Torture, Press Release ECHR 310(2022), (June 10, 202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se of Liu v. Poland, Application no. 37610/18 (Oct.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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