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1-04-05發佈
2022-10-19更新
願生者平靜─出軌事件的法律分析|白目觀點
(首圖來源:行政院) 2021年4月2日,許多人應該都很希望,那天的事故新聞全部都只是愚人節的整人消息。 當天 …
願生者平靜─出軌事件的法律分析|白目觀點
(首圖來源:行政院)
2021年4月2日,許多人應該都很希望,那天的事故新聞全部都只是愚人節的整人消息。
當天上午9時28分,由樹林開往台東的408次太魯閣號列車發生出軌意外,造成超過 50人罹難,140多人分別受到輕重傷,為台灣鐵路史上近40 年來最嚴重的事故之一。
雖然我們沒有辦法到第一線現場去協助救災,但作為法普網站,還是希望能夠提供一些基礎的法律幫助,讓大家透過法律的觀點,對整件事情有些初步的探索。
能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大家最關心的,應該就是可否向台鐵請求「國家賠償」?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如果相較國賠法,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法律,就應該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而不用國賠法了。
所以既然《鐵路法》第62條(註1),對於運送旅客的鐵路事故,已經有特別規定了,那就應要優先適用它(註2)。
《鐵路法》強調,鐵路機構如果因行車及其他事故,引發死亡、傷害或財物損失的結果,就要對此負起賠償責任。
不過,就算能夠證明鐵路機構對於前述事故,沒有過失,還是要對相關旅客的死亡或傷害結果,發放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而《鐵路法》所強調的「行車及其他事故」,解釋上應與「行車及其相關設施」有關,如平交道設置柵欄、列車、月台硬體設計及管理維護等事項。
因此,旅客或其遺族如果希望依《鐵路法》爭取應有的賠償,可能需充分證明鐵路設施的設置、管理與維護與本次事故有關。
參考截至目前為止,各家媒體所報導的狀況(再次強調,本文寫完後可能又有新的資訊,一切應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為準),如果事故真的是因為工程車輛滑落所引發,那麼可能的切入角度之一,就要從台鐵監工方面有無疏漏檢視。
這邊還需要調查更多細節:比方說台鐵是否有義務督促施工單位「維護邊坡」,又或著如果邊坡維護好,是否就不會發生這些事,都還要更細緻的資料去釐清,才能通盤理解。
網路前的我們繼續抱持關心,先別過度揣測。
是旅客也是消費者,消保法能不能用?
既然是向台鐵買票搭車,旅客當然也具有消費者的身分,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台鐵在提供鐵路服務時,對於服務本身、旅客使用的車廂空間或其他相關設施,都該確保一般合理期待下所應具備的安全性(依當下科技或專業水準)。
如果沒有善盡這樣的義務,造成旅客損害,就該負起賠償責任。
就目前可得的資訊看來,事故如果直接肇因於工程車的滑落,那關鍵點就在於:我們能不能合理期待台鐵「事前發現並預防」這樣的狀況?
如果後續有證據指出,台鐵在一般合理的期待下,有機會事前運用專業、發現並預防事故的話,旅客除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外,還可能依照《消保法》第51條規定,向台鐵請求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反之,如果不能證明台鐵提供的車輛設備、保養維護、鐵道的營運管理或司機操作,與事故有任何關聯,也不能證明台鐵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一定的安全水準,旅客可能就沒有辦法依照《消保法》的規定,請求台鐵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註3)。
依照旅客運送契約,可以怎麼做?
由於台鐵與買票旅客之間,也成立了「旅客運送契約」的關係,還可以來審視契約條款;而依照台鐵官網所公布的「旅客運送契約」第43點,大意是:
「本局因行車及其他事故導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能證明相關事故的發生,並不是出自本局的過失,將改就旅客死亡或傷害,發放恤金或醫藥補助費。」
「相關發放細節,將依交通部訂頒的《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規定處理。」
由上述可知,台鐵在運送旅客時如果發生行車事故,依照契約規定,台鐵將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只有例外在「整個台鐵上下」都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會改依照《發給辦法》發放恤金及醫療補助費。
談到過失,過往法院即認為(註4):台鐵與搭乘鐵路的旅客之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依照契約約定,台鐵負有平安載運旅客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自應對旅客的身體、健康負起責任,盡量避免危險發生。
而本案撞擊火車的工程車,雖然屬於台鐵工程承包商的下包商所有,而台鐵對於工程的進行也有委請監造單位監督工程承包商,但台鐵身為招標機關,是否也需承擔一定的監督責任,避免行經工程現場的旅客發生危險?
這部分當然也是有待商榷。倘若最後台鐵被認定需要負起監督疏失的責任,那依照前述旅客運送契約的條款,台鐵恐怕就必須為旅客的實際損害,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最終認定台鐵沒有過失,那台鐵仍然需要依照《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發放恤金及醫療補助費(註5)。
而台鐵事後雖然也可以向負起終局責任的人提起訴訟求償(註6),但下游廠商等角色能否承擔起這個龐大的責任,那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無論如何,現在討論求償、責任什麼的,都是以備不時之需,畢竟現場救援才是真正重要的事情,而且責任也不是一時半刻就可以釐清,筆者只是希望能為有需要的人提供最基本的資訊。
最後,面對如此嚴峻的鐵路交通意外,不論是傷者或是死者家屬,要走出悲傷肯定是個困難的過程,但所有活下來的人,我們都要堅強的面對未來的難關,相信全台灣的人民都會是你們的後盾,將會支持你們,直到大家重新站起來的那一天。也衷心希望台鐵可以藉此機會,對於鐵路周遭工程的管理制度進行檢討改善,確保所有人都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劉時宇)
——
註1
鐵路法第62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註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國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指出:鐵路法第62條既已針對國家機關中管理鐵路之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傷之損害賠償範圍為特別規定,其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規定。本件原告既是主張因鐵路上發生系爭事故而請求損害賠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即鐵路法第62條判斷可否求償,不再適用國家賠償法。準此,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向被告求償,自非有理。
註3:附帶一提,消保法與鐵路法是兩條不同的求償路徑。換句話說,它們成立的條件、賠償範圍及保護對象都不相同,並沒有誰應該優先誰適用的問題;因鐵路行車事故遭受損害的旅客,如果同時符合消保法規定,旅客就可以同時依消保法及鐵路法相關規定一同請求賠償。
註4: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字第 563 號民事判決
註5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 辦法第4條: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
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
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受害人為旅客: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註6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5 條
前二條事故,另有應負責之人者,鐵路機構得向該應負責之人求償。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