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信託、做公益真的都在逃稅嗎?越修越嚴格的規定,對公益是福是禍?|法白商感情

盧奕緁

2022-09-07發佈

2023-02-15更新

搞信託、做公益真的都在逃稅嗎?越修越嚴格的規定,對公益是福是禍?|法白商感情

搞信託、做公益真的都在逃稅嗎?越修越嚴格的規定,對公益是福是禍?|法白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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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主筆:盧奕緁,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立志成為不務正業的美食家,腦袋內建美食雷達,興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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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信託、做公益真的都在逃稅嗎?越修越嚴格的規定,對公益是福是禍?|法白商感情

本次主筆:盧奕緁,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立志成為不務正業的美食家,腦袋內建美食雷達,興趣是吃東西跟思考法律問題。

 

有錢人捐錢搞信託、作公益,你第一直覺會是什麼?

所謂「信託」,就是委託人把財產權移轉到受託人名下,請受託人依據「信託的成立目的」與「契約內容」,好好管理這份「信託財產」。而這份信託,若是為了促進「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就是公益信託(註)。

網路上,不時可以看到當某企業主捐錢時,就會有網友反射性說出「反正都是要避稅啦,哪有這麼好心」的話語,讓「假公益、真避稅」變成一種流行口號。

因此,群起而至的民意,也讓立法者感到壓力,把公益信託的門收緊。於是,在沒有仔細思考下,隨意潑灑的憤怒,將可能親手澆熄一盞又一盞真摯而微弱的希望之光。

以下就讓我們好好了解公益信託,守護那可以幫助他人的每一分可能。

公益信託真的都是拿來節稅嗎?

先講結論,可以。但如果只是以節稅為目的,真心不推薦這麼做。

從《所得稅法》來看,用來成立公益信託的錢,確實可以算入所得稅的扣除額中,進一步達到節稅的效用。

那為什麼還不推薦用這個方法節稅呢?

假設小郭有2000萬,並採用最高所得稅率40%計算稅收,那小郭每年就需要上繳800萬的稅金;而如果小郭決定捐出1000萬成立公益信託,那這個1000萬就可以計入所得稅的扣除額,該年度繳的稅金就會變成400萬元,計算式是這樣的:(2000萬 – 1000萬)*40%。

聽起來繳的稅整整少400萬了!小郭真的找到省錢密碼了嗎?

這就回到剛剛提到的信託概念了,這筆1000萬一旦變成公益信託的財產,等於小郭對這筆錢失去了自由支配的權力(財產移轉到受託人名下,變成獨立資產),就僅能在公益範圍內,依照信託當時的成立目的來運用資產。

也就是說,如果小郭不捐錢的話,至少還有1200萬可以用(2000萬 – 800萬);但如果小郭拿去做公益,就只剩下600萬了(2000萬 – 1000萬 – 400萬),為了節稅費盡心力,最後卻比什麼都不做還虧,所以公益信託並非以節稅為主要目的。

因應醜聞的修法,過於粗糙,恐不利小型公益信託

幾年前,公益信託被「踢爆」作假公益的新聞時有耳聞。監察院隨後在2020年提出了一份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全台前十大公益信託之財產甚鉅,但有部分的公益信託,每年度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佔信託財產之比例極小,公益性明顯不足;此外,某些公益信託也產生由諮詢委員會掌權,而與應由受託人(金融機構)決定最終財產使用處分的方式有所違背。

因此,今(2022)年,行政院在4月下旬時通過了《信託法》修正草案,打算透過新規定,強化公開透明、增設最低公益支出比率、個別團體捐贈上限。

有關公開透明的強化,草案中即增訂資訊揭露制度、公益信託財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諮詢委員會的人員該如何組成的相關規定,從不同角度增進了監督公益信託的機能。

其次,所謂「最低公益支出比率」,指的是公益信託每年拿來做公益的錢,不可以少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的2%或該年度的60%(註二)。

從此修法理由可以知道,為了避免公益信託投入公益的量能過少,因此明訂投入公益活動的金額及格標準。而2% 的由來,是參考美國國內稅收法典(IRC)對公益信託的 5% 支出門檻(註三),以及我國信託業實務準則中,規定年度公益信託的支出原則上不低於 1% 的規定。

但美國著名的5% 門檻,是參考美國過往的相關數據,如歷史投資平均報酬率、年度平均物價通膨指數等參數。此外,縱然有最低 5% 的公益支出規定,美國主管機關也允許每年有部分程度的超額支付或少付,確保公益信託的執行仍有一定程度的彈性。

反觀我國的條文及修正理由,除在計算比率上略顯粗糙,更將所有公益信託,不分大小一體適用最低支出比率的規定(像是美國,僅非私人運營基金會受 5%原則約束),也沒有提供類似美國的彈性舉措,可能會使較小規模的公益信託在執行過程中,承受過重負擔,造成殺雞取卵的反效果。

另外,所謂的「個別團體捐助上限」,是指公益信託原則上對個別團體的捐助,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的 10%(註四)。這是為了避免社福團體的資源過度集中,講白一點,就是希望社會資源能夠雨露均霑。信託業同業公會的研究計畫案則認為,此條規定之比率不宜統一,應交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較為妥適。

如目前全台最大的公益信託 ──「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執行長林鴻南先生受《今周刊》專訪時提到:2016年,他們捐出3億元給榮總的癌症治療中心購買相關儀器設備,倘若按照現在的草案,他們的公益信託在該年度共需捐出30億元才會合法,以他們能力可能會有困難,也將導致這筆捐贈胎死腹中。

理性對話,讓真正的公益盛開

除了前述的節稅疑慮,許多人也質疑「假公益,真投資」,讓公益信託蒙上斂財臭名;其實,前述信託業公會的研究計畫案也指出,雖然公益信託的財產只能用來實現當初設立公益信託的目標,並非以投資為目的;但並不是說公益信託不可以投資,而是只要不牴觸當時公益信託設立宗旨的範圍就可以。

而且,最重要的是,公益信託因投資的獲利,也僅能用在設立公益信託當時’的目標上;因此,大家的目光應擺在「投資得到的錢是否真的拿來做公益」,而非一看到投資行為就開槍。

然而,不可否認的,總會有那麼一些有心人士,運用這個制度,謀取不當利益,這也是為什麼主管機關要推動修正《信託法》,讓更多人能夠加入監督公益信託的角色。

不過,要如何在公開透明、有效監管以及彈性的公益實務運作下取得平衡,確實是一大難題。筆者希望,透過本文能夠讓更多人了解公益信託的不同面向,讓大眾對這個議題,保留更多理性對話的空間。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一旦當財產被信託之後,這筆信託財產就是獨立資產。而想要成立公益信託,也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如果與教育相關,就必須經過教育部同意,之後也會持續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同時,公益信託也會設置監察人,一同監督信託財產的流向;有些公益信託也會成立諮詢委員會,因為受託人(銀行),通常不會配置特殊領域的專責人員(如早療、自閉症孩童治療),可能沒有能力好好規劃信託財產的使用──此時,諮詢委員會就可從旁指導。

註二: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信託法》修正草案第71-6條規定:「公益信託依信託本旨辦理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 總額百分之二或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六十。但為實現公益信託目的之本旨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註三:然而,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方元沂教授為文指出,美國IRC就公益信託的區分相較我國細緻許多。首先,IRC將公益信託區分為公共慈善機構與私人基金會,在私人基金會下,依照運作模式進一步區分為私人運營基金會與非私人運營基金會兩種,只有別稱為贈款基金會的非私人運營基金會,才受到5%的法定最低支出的限制,因為此種基金會又稱「贈款基金會」,此種基金會自身並未實際執行公益活動,僅透過捐贈達成公益目的,因此才須受到法定最低公益支出的限制。

註四: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信託法》修正草案第71-8條規定:「公益信託辦理獎助或捐贈,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公益信託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 獎助或捐贈予信託行為所定範圍內之特定對象。 二、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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