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孟翰
2015-06-17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什麼是恐怖主義

什麼是恐怖主義呢?什麼樣的人會被認為是恐怖份子呢?我們都會認為發動911事件的賓拉登是恐怖份子、或是行為殘酷的 …
蔡孟翰|什麼是恐怖主義
什麼是恐怖主義呢?什麼樣的人會被認為是恐怖份子呢?我們都會認為發動911事件的賓拉登是恐怖份子、或是行為殘酷的ISIS是恐怖份子,那達賴喇嘛算不算恐怖份子呢?維獨份子算不算恐怖份子呢?
一般對「恐怖主義(terrorism)」的定義,是指對人群或公共財產、私人財產施以暴力手段,而製造大眾的恐慌氛圍,予以達成特定的政治目的之行為。按此定義,恐怖主義在人類的歷史上一直存在著,甚至有人說,刺殺秦王的荊軻也是一種恐怖攻擊。
若是「對不特定多數的公眾施以暴力」情形發生在國內,其實以國內的刑法就可以處理。但是此暴力行為是跨國性的發生,就可能會涉及到國際法的問題。不過,由於恐怖主義通常帶有著政治色彩及道德判斷,以致有著「一群人眼中的恐怖份子,可能是另群人眼中的自由鬥士(One man’s terrorist is another man’s freedom fighter.)」說法,也因此國際社會對於「恐怖份子」並沒有統一性的法律定義。
國際法主要是規範國與國家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所以規範的對象主是國家、是在處理國家間的行為,個人的行為並非是國際法所要處理範疇,而是交由國內法來處。不過當今許多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NSA)所握有的資源(如財力、軍事等等)可能可以媲美國家,對國際社會有相當的影響力,如恐怖份子的軍力,可能可以對國家產生相當的跨國性威脅與攻擊,因此國際法應有必要對這些非國家行為者予以規範。
1937年,國際聯盟制定了國際社會第一個反恐公約《防止和懲治恐怖主 義公約(League of Nations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errorism)》,不過此公約未達要求的批准國家數而未正式生效。
1960年代起,跨國性的恐怖主義開始盛行,使國際社會逐漸重視此議題。聯合國自1963年起,不再以抽象的「恐怖份子」去定義犯罪行為人,以避免落入政治性的問題,而改以客觀的行為予以規範,針對特定的犯罪行為通過了14個條約予以規範,包括挾持人質、炸彈攻擊、劫機等普遍被視為恐怖行動的犯罪,也因此被視為反恐條約。不論是聯合國大會或是安理會,也多次做出決議要求打擊恐怖份子的決心,並表示不論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為何,即便有宗教、政治、種族等訴求,也無法合理化恐怖行為。
而此些公約的條文內容主要是透過擴張締約國的管轄權,要求締約國對於特定犯罪行為者予以起訴、處罰、或引渡,其意義為締約國勢必對其管轄範圍下的犯罪行為者予以處理,應對其起訴審判、否則即應引渡至有管轄權的他國,以加強國際社會的合作打擊恐怖主義。也有學說稱此為「以條約所建立的普遍管轄」。國際法上有所謂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但是此些條約撇除此些行為背後的政治目的,針對客觀的犯罪行為予以制裁。因此犯罪人不得對締約國主張其為政治犯身分或請求庇護。
此些條約包括:
- 1963 年《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東京公約》
(Tokyo Convention on Offense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 1970 年《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約》
(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 1971 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蒙特利爾公約》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 1973 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刑的紐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 1979 年《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Convention against the Taking of Hostages) - 1980年《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 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
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Fixed Platforms Located in the Continental Shelf》 - 1991 年《可塑性炸藥中添加識別標示以便偵測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Marking of Plastics Explosives for the Purpose of Detection) - 1997 年《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errorist Bombings) -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國際資助的國際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2005 年《國際反核恐怖主義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 - 2010年《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2010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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