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
2024-10-24發佈
2024-10-25更新
現在燒國旗,是要抓去關了嗎?
美國最高法院在 Texas v. Johnson 案中,以 5:4 的票數裁定焚燒國旗屬於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即使行為令人不悅,政府無權禁止個人表達政治抗議。這引發美國對國旗保護的法律爭議,影響至今仍持續。台灣亦面臨類似的法制辯論,兩起侮辱國旗的案件正待大法官審理,反思「愛國」是否需被立法強制以及其背後意義。
Texas v. Johnson
如果我看國家很不順眼,可不可以把國旗給燒了?這樣不愛國的行為,是犯罪嗎?
「美國,我們對你感到厭惡!」
時間回到 1984 年美國大選,共和黨在德州達拉斯舉辦全國代表大會,外圍聚集了一群抗議共和黨的群眾。
群眾裡有一個人叫做 Gregory Lee Johnson,他從朋友手中拿到一面美國國旗。遊行隊伍來到達拉斯市政廳前面,Johnson 將這面美國國旗攤開、澆上煤油點火燃燒。示威群眾看著熊熊烈火燃燒中的美國國旗,高喊著:「美國,我們對你感到厭惡!」
整個燃燒國旗的過程中,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沒有任何人受到威脅。不過,有在場的群眾認為,看到有人焚燒國旗,他們感到非常冒犯且憤怒。
事後,德州政府對 Johnson 提起違反「侮辱尊崇物品罪」的訴訟,法院將 Johnson 判刑一年、罰款 2000 美元。
Johnson 不服而提出上訴,德州上訴法院維持原判。但是案件再上訴到德州刑事上訴法院之後,德州刑事上訴法院認為 Johnson 的行為屬於一種「象徵性言論」,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因而推翻原本的判決。
德州政府在這個案件中主張,國旗是美國團結的象徵,必須受到保護;而且是為了避免破壞社會和平,因此 Johnson 的行為應當有罪。
不過,德州刑事上訴法院認為這兩個理由不足以讓 Johnson 有罪。首先,政府沒有證明國旗面臨「重大且立即的危險」,而且政府不應強迫人們對國旗有特定的感受。
法院進一步指出,Johnson 的行為並沒有引起動亂、也沒有破壞和平秩序,即使有人看到燒國旗而感到不悅,但這並不等於 Johnson 破壞了社會和平,因此判決 Johnson 不用處罰。
最高法院怎麼說
德州政府之後再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以 5:4 的票數,判決德州法律侵害 Johnson 的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認為,Johnson 焚燒國旗的行為是一種言論表達的方式,而且他行為的時間點是在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期間,這明顯是一種政治抗議行動,因此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即使 Johnson 焚燒國旗的行為令人不悅,但並不代表政府就可以這樣禁止人民表達自己的想法。政府沒有權力強迫人民接受某些特定的觀點,也不能壓制不同的聲音。
另外政府以「維護和平」作為保護國旗的理由並不充分。法院認為,德州提出的理由並沒有充分到可以限制 Johnson 的言論自由,更何況他的行為沒有直接威脅和平,且保護國旗不能當作壓制不同意見的藉口。
最高法院在判決裡強調,憲法要保護的是「人民的自由」,即使人民的意見不是美麗動聽,不是眾人喜歡,甚至可能是醜惡或是令人反感的,但他是民主社會中人民應該可自由表達的意見。
Johnson 的罪名被撤銷,不用坐牢也不用繳納罰金。
現在燒國旗要抓去關了嗎
在 Texas v. Johnson 案宣判之後,美國有 48 州中規定保護國旗的條文,通通廢除了。
1990 年,美國國會又想通過保護國旗的法律,最後也被最高法院以 5:4 判決違憲。
儘管如此,國旗要不要保護仍是爭論不休的話題,美國國會、美國社會對於要不要透過法律強制規範來保護國旗,仍沒有定論。
台灣也有類似的爭議。
2015 年 10 月 10 日,有人在台北中正橋上用美工刀割壞國旗,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 160 條第 1 項侮辱國旗國徽罪起訴,案件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時, 法官認為侮辱國旗國徽罪有違憲的疑慮,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2019 年,有另一個人在高雄地檢署外燃燒孫中山遺像,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 160 條第 2 項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遺像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也認為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這兩個案件目前都還在憲法法庭等待大法官審理。
國家偉大嗎?
Texas v. Johnson 提醒我們一件事:「愛國」真的有這麼偉大嗎?更進一步而言,如果一個國家必須透過法律「強迫」人民「愛國」,這樣的愛國是發自內心的嗎?(當然要澄清的是,叛國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國旗所彰顯的意義,對國家裡每個個體、群體而言並不一致。這面旗子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榮耀,但也可能是壓迫。國旗可以是一種熱血的揮灑,但也可以是沾滿鮮血的屠殺。
那麼,當國家要求公民必須採取特定態度面對國旗時,這面國旗代表這是自由的光榮、還是對思想的壓迫?
你有很多美國時間嗎?來看這些影響深遠的美國最高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