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書摘:從日本人的觀點看遠東軍事法庭

八旗文化

2018-03-31發佈

2023-03-24更新

《東京審判》書摘:從日本人的觀點看遠東軍事法庭

《東京審判》書摘:從日本人的觀點看遠東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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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翔實、冷靜、實證。從東京審判的結構如何確立、同盟國如何起訴、為何不起訴天皇、日本如何因應,到如何撰寫判決、為何未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如何釋放戰犯――尤其是甲級戰犯,以及審判對日本的意義究竟是什麼,一一呈現日本這個戰敗國家被審判的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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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團的分裂

由哪些國家派出法官 本章首先將討論法官任命問題。

關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組成,至此為止如同法學者漢斯.凱爾遜(Hans Kelsen)於一九四三年所主張的,包含戰敗國的「獨立公平之國際法庭」,爭議焦點完全聚焦在由勝利者組成的「戰勝國法庭」是否「公平」這一點上。

在這個問題上,為了講求「公平性」,所以希望由中立國擔任法官的論調較為有力;然而同樣是中立國推薦論,卻出現了不同的觀點,那便是笹川良一於一九四五年十二月提出的一種基於現實的認知:「若我是美國,會希望審判不由戰勝國而由中立國為之。如此即便判決不公,世人仍覺得公平。由戰勝國審判,無論如何公平,仍無法克服戰敗國的不滿與偏見。若遭世人認定做出有偏見的判決,便會產生怨恨。」(笹川良一《巢鴨日記》)中立國不見得就能做到「公平」,但世人傾向信賴中立國,而且如此一來受審者也較能接受判決結果。

那麼,為何同盟國一方不善加利用這個優點呢?關於此點,一九五二年麥克洛伊如此回答:「在此次的大戰中,關於戰犯問題,我們沒有從中立國獲得任何支援。」換言之,這次的審判屬於「戰爭的延長」,因此沒有對戰勝有任何貢獻的中立國,無論在政治上或道義上,根本沒有參加的資格。

當時問題的核心,正是在於同盟國中應該由哪些國家派遣法官。當初紐倫堡審判是由美、英、法、蘇派出法官,依照此例,也出現了限由美、英、中、蘇派遣法官的構想(一九四五年八月九日「SEF一○六」)。可是,考量其他對日交戰國的威信與為了對日懲罰的理由,如果其他交戰國也想參加,恐怕仍難以拒絕。最後,法官派遣國決定由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於《降伏文書》上簽署的九個國家:美國、英國、中國、蘇聯、法國、荷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來派出法官。美國國務卿詹姆斯.伯恩斯(James Byrnes)便於一九四五年十月十八日,要求各國指派法官參與。

原本美國陸軍部考量,為了審判大約五十名到一百名的主要戰犯嫌疑者,應採取「複數法庭」同步審判的方式。但同年十二月,麥克阿瑟將軍惱怒於相關國家對應遲緩,因此對法官、檢察官的指派設立期限,並以基南的提案為基礎,由盟軍最高司令官選派首席法官;與紐倫堡審判不同的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設候補法官(預備判事),建議只設置「一個法庭並搭配法官」,最終也獲得華盛頓方面的承認。

據此,美國通知各國,最終指派期限訂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非獨立國的印度與菲律賓只被要求指派檢察官),一月中旬以前,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中國等皆指派了法官與檢察官。

美蘇間的較量

蘇聯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表明將參加審判後,便不斷執著於檢察官組織的細節問題。美國駐蘇聯代理大使喬治.肯南分析,蘇聯想要詳細知道檢察官組織細節,大概是基於本身的實際利益,因為蘇聯打算「確認不論任何集團,都不至於提到日本的相關侵略計畫」的緣故。肯南不愧是美國國務院的蘇聯通第一把交椅,其洞察果然無誤。實際上一九四五年五月,美、英、法、蘇協議之際,蘇聯代表謝爾蓋.戈倫斯基(之後成為東京審判的陪席檢察官)便針對國際法庭可能會變相為納粹「宣傳」一事表達關心,而希望部分的審判內容不要公開。

蘇聯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十八日指派了法官與檢察官,但接著又要求更多的情資。蘇方對東京審判的參與相當積極,不僅如此,對蘇聯而言,東京審判是證明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性」的「絕佳機會」,史達林為了對東京審判進行準備,甚至到了親自命令外交人民委員部的程度。(基里欽科〈給東京審判的克里姆林秘密指令〉)蘇聯在外交上經常需要長時間反覆確認,得一直持續到出現蘇方能同意的結果為止,而在此次場合,蘇聯對在「美國主導」的審判中如何保持自身利益,早有自己的一套定見。

二月十一日,麥克阿瑟一方面保證蘇聯擁有獨自提出證據與審問的權利,一方面也向國務卿伯恩斯傳達,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將在「一個法庭」上審理「所有的主要戰犯」。換言之,麥克阿瑟也在暗中恫嚇蘇聯,如果不指派法官與檢察官,那麼蘇聯將無法參與本次的審判。

然而從華盛頓方面的角度來看,不可能不等蘇聯參與便開始審判。如果欠缺了主要參與國蘇聯,那麼東京審判的基本理念――也就是透過同盟國共通的「正義」,對日本施展懲罰的這種名義上之「同盟國協調」機制――便將潰壞。因此接下來面對蘇聯對細節的頑強詢問,美國仍舊耐性十足地對應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蘇聯代表團終於在三月二十三日從莫斯科啟程。

在這段期間內,麥克阿瑟已經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設置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並公布做為東京審判基本法源依據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憲章第二條記載「本法庭應有五名以上、九名以下之法官,由盟軍最高統帥就日本降書各署名國所提之人選名單中任命之」(註001),清楚可以看到由降書署名的九國擔任法庭構成國家。

印度也派出法官!

但是,印度對於無法派出法官卻有著強烈不滿。

一九四六年一月三日,遠東委員會(FEC)的印度代表吉里賈.香卡.巴吉帕(Girija Shankar Bajpai)對美國國務院遠東局長范宣德(John Carter Vincent)提出,「只要印度在遠東委員會有派駐代表,理論上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也應該派代表參與」,藉此主張在軍事法庭上多增加一名法官也不至於會有問題。

為了增強國際影響力,著眼於從英國殖民地統治中獨立出來的印度,隔日的一月四日,便以印度人曾在日軍殘虐行為下「犧牲」一事,主張這也是對日作戰勝利的一種「貢獻」,足以自豪獲取參與審判的資格,因此向美國國務院正式提出要求,印度必須擁有法官指派權。

實際上,美國在此之前已經檢討過非獨立國印度與菲律賓的法官指派權。但隨著法官人數上升,如何統一眾人意志就更顯困難,而且也將花費更多時間。光是在日本《降伏文書》簽署用印的九個國家參與,就已略嫌太多,更何況「殖民地」能否稱得上「交戰國」,也還有商榷餘地。因此美國國務次卿艾奇遜告知這個從二戰期間便與自己親交的印度代表巴吉帕,如果法官增加至十一名,將導致法庭難以掌控,從而拒絕印度的請求。

如此一來,巴吉帕轉與英國駐美大使愛德華.哈利法克斯(Edward Frederick Lindley Wood, 1st Earl of Halifax)商量,之後將遠東委員會託付案呈報回印度本國。站在巴吉帕的觀點來看,印度較法、荷等國更具指派法官的正當資格――美國拒絕此項提議,將承擔世界輿論的惡評;另一方面,「英國政府為了幫助印度人達成正當的目的,應該會採取各種可能的手段,至少應該會爭取印度人的認同」,他的想法可謂老謀深算。而且,印度背後還有大英國協諸國,一等英國對印度採取宥和政策,展開積極支持運動後,紐西蘭旋即表明支持,加拿大與澳大利亞也不表反對。

巨大法庭的誕生

主張法官人數限定論的基南,二月初即思考此問題將成為開庭早期的障礙,因此積極活動,促使麥克阿瑟認可印度的要求。自此美國政策開始轉變,而決定性的關鍵,則是國務院近東.非洲事務局長羅伊.亨德森(Loy W.Henderson)於三月一日寫給國務卿伯恩斯的一封信。

亨德森說,「印度人……對法庭實際上都以白人國家構成的特性感到極端不快」,因此增加除中國之外的亞洲諸國才是明智的決定;他又論及反對印度加入對美印關係「有害」,應當認同印度的要求。接著美國國務院以「不反對」印度要求――亦即不負責任的消極同意態度――接著還決定讓菲律賓也派出法官。

三月四日,英國代表在遠東委員會針對「SWNCC五七/三」法官指派資格,提出修正「FEC組成國」的提案。接著根據四月三日「FEC○○七/三」,決定給予印度和菲律賓法官指派權。因為這個結果,《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在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為「本法庭應有六人以上十一人以下之法官,由盟軍最高統帥就日本降書各署名國、印度及菲律賓所提之人選名單中任命之」。

如上所述,在印度強硬要求的結果下,法庭組成國與遠東委員會構成國轉為完全一致。

指派法官的道義性資格係基於對日戰爭中的「犧牲」與「貢獻」。而美國轉變態度的最大原因,在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政治上希望避免被認為對亞洲諸國待遇不均」的判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政治結構改變的背景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十一個國家化身為一個巨大的法庭。

最終受指派的是?

然而,印度好不容易爭取到指派權後,卻一直無法派出法官。英國檢察總長蕭克洛斯於四月二十九日困惑地表示,「我們在印度任命法官一事上造成了這麼一場騷動……現在印度政府……卻無法任命應擔任法官一職的人物。」不過也就在同一天,印度終於向美國國務院指派了法官。

受指派的人物,正是任職於加爾各答高等法院法官的拉達賓諾德.帕爾(Radhabinod Pal)。根據NHK的訪談(NHK Special《帕爾法官質問了什麼》紀錄片節目),當時帕爾並非第一候選人,但因為其他候選人態度裹足不前,而探詢帕爾時他則爽快答應,因而才由他擔任此職務。

帕爾在大約兩年半之後,寫了一份厚實的少數意見書,認為戰爭在國際法上並不被認定為犯罪,因此反對戰勝國處罰日本領導者,這也就是所謂的「帕爾判決」。他提出這部判決意見書後,立刻在日本獲得絕大的人氣與聲望。一九六六年十月帕爾第四度造訪日本時,獲得勳一等瑞寶章榮譽,日本數次歡迎帕爾之中,此次應該稱得上是最具代表性的時刻(當時的首相為岸信介的胞弟――佐藤榮作)。

這裡要注意的是,印度政府並非原本就從「帕爾判決」的思考方式出發,所以才指派這麼一位法官,實際上應如英國歷史學家伊恩.尼許(Ian H. Nish)所點出的一般,印度政府完全沒預料到帕爾竟然會提出與同盟國敵對的相反意見。

目標著眼於印度獨立,印度人非常堅持這份以「同盟國對等成員」身分坐上法官席的「榮譽」。印度政府應該也想懲罰虐待印度戰俘的日本軍人,但僅以陪席檢察官身分參加,終究只能屈於首席檢察官基南之下,成為「其他的大多數」而遭徹底埋沒。因此對印度政府而言,最重要的還是取得法官席次。

因而當印度陸軍部在法官指派權上獲得勝利後,便不太重視檢察官的派遣,實際上到了一九四六年九月左右,印方准許原本簽半年契約的印度代表檢察官梅農(馬德拉斯省高等法院檢察官)辭職之後亦未再派繼任者。

根據與板垣、拉什.比哈里.布修(Rash Behari Bose)、帕爾等人頗有深交的印度獨立運動家A. M. 奈爾(Aiyappan-Pillai Madhavan Nair,戰後於銀座開了一家「奈爾餐廳」)的說法,梅農是因為不願意配合英美一同懲處日本,因此才決意回國的。(《不為人知的印度獨立鬥爭》)如果奈爾所言屬實,則受指派的印度檢察官與新德里政府之間,認知上似乎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落差。

帕爾表明辭意

印度法官帕爾最初堂堂出現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時,正值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團駁回辯方所提管轄權迴避動議之際。實際上除了印度與菲律賓之外的九位法官,已經達成文書合意,如果判決中出現少數意見,將不對外公開,但晚來的帕爾卻拒絕加入此項合意。當下,法官團立刻陷入苦惱,擔心少數意見可能被公諸於世。

如同英國法官派翠克(William D. Patrick)感嘆「帕爾從被任命之初,便採取了與眾不同的鮮明立場」一般,帕爾抵達日本之際,便對「反和平罪」採取否定立場。

不過,帕爾卻未料想到審判時期竟會如此之久。原本預估東京審判很快就會結束,因此才答應前往日本擔任法官的帕爾,當他察覺審判將曠日廢時後,即於一九四六年十月一日對首席法官威廉.韋伯表明辭意,希望辭去自己擔任的法官一職。

當初明言(東京審判任務)只有半年期間。……基於此一認知,……在高等法院長期休假結束前……本人推遲了所有的重要案件。之後因得知本軍事法庭工作,終究無法在半年內結束……本人為了履行對加爾各答委託人與法庭之責任,必須返回印度。(美國務院文書)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四條b規定,只要「出席法官過半數」之下,便可執行法庭的意思決定。但開庭至今不過才過五個多月,便有法官退出,場面恐怕不太好看。麥克阿瑟反對帕爾辭職,並以之前印度在法官指派上已經造成過一次騷動為由,說服帕爾留任。

如此一來不得不滯留至東京審判結束的帕爾,除了上法庭與進圖書館之外,就是蟄居在帝國飯店的房中,分析大量審判記錄與文獻,持續撰寫他的判決意見書,前述那份冗長的判決意見書便是在這種狀態下書寫而成。

帕爾的另一個特色,就是缺席公審的次數異常地多。他為了探望臥病在床的夫人,多次長期回國,公審的四百六十六日當中,帕爾缺席日數實際上達到一百零九天(第二名是韋伯的五十三天)。

首席法官韋伯才是對立的核心

但是,法官團不安的因素,並非只有帕爾。尤有比帕爾更甚者,那就是批判「反和平罪」帶有事後法性格,在法官團中帶來緊張與造成內部分歧的首席法官――韋伯。

甫開庭後的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三日,辯護方提出管轄權迴避動議,主張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反和平罪」與「危害人類罪」並無管轄權。為此法官團針對「反和平罪」問題陷入了一陣苦思(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同樣在意「危害人類罪」)。

法官團磋商後,英國法官派翠克主張《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實具備正當性,他的意見獲得不少支持,但反對意見也相當強勢。歷經長時間的「爭論」,最終法官團僅對法庭具有管轄權一事達成合意。

接下來在五月十七日的公審上,韋伯駁回了辯方此項動議,並宣布「理由將於未來宣告」。辯方批評沒有出示理由即駁回動議,未免太過牽強,但法官團內部的見解仍處於分裂對立的狀態,因此根本不可能發布駁回的「理由」。

因為美國已經指定了首席檢察官,所以麥克阿瑟選擇了在戰爭時期曾協助對日戰爭犯罪調查的澳大利亞法官韋伯擔任首席法官(紐倫堡審判時,首席法官由法官之間互相推選)。但韋伯卻恩將仇報,在法官團的協調中,他讓管轄權相關問題的共識――亦即侵略戰爭的犯罪性問題,從大英國協內部便開始分崩離析。

事情起於韋伯的議論。

他從一九四六年六月起到八月提出一個議題,主張法官團應針對「紐倫堡原則(Nuremberg doctrines)」(註002)――把侵略戰爭當成國際法上的犯罪,也就是「反和平罪」的命題——進行慎重的考量。亦即,把交戰時期的戰爭本身違法化,再把此事認定為國際法上的犯罪,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應只對《降伏文書》簽署時間點上所存在的戰爭犯罪進行管轄。若沒有條約依據即宣告被告有罪,法庭將成為「司法殺人者」,並會招來全世界的非難。如果本次審判的憲章與當前的國際法有所扞格,那麼法官的「義務」便是無視遭憲章變更的部分。

韋伯的企圖,與其說是「批判審判」,不如說是想要「表現法庭的嚴正」,而他初期的國際法論,又與「帕爾判決」非常相似。

許多法官,特別是大英國協的法官們,認為韋伯不過是「同儕中首席」,卻採取了如此專制的作法,紛紛表達了不滿。而且韋伯是個沒耐性又神經質的人物,他也儘量避免與同僚法官們有私人交流。這種情感上的尖銳摩擦,在在煽動著法官團。

表格:各國代表法官一覽表

代表國家法官姓名出生年月年齡(1946年12月時)之前擔任職務或現職
澳大利亞威廉.韋伯
(William Flood Webb)
1887年1月59歲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法官
加拿大聯邦愛德華.史都華.麥克杜加
(Edward Stuart McDougall)
1886年9月60歲加拿大魁北克省上訴法院法官
中華民國梅汝璈1904年11月42歲立法院外務委員會代理委員長
法國亨利.伯納德
(Henri Bernard)
1899年10月47歲巴黎第一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
英屬印度拉達賓諾德.帕爾
(Radhabinod Pal)
1886年1月60歲加爾各答高等法院法官
紐西蘭艾瑞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
(Erima Harvey Northcroft)
1886年12月62歲紐西蘭最高法院法官
荷蘭王國伯特.羅林
(Bert V. A. Röling)
1906年12月40歲烏特勒支法院法官
菲律賓自治領德爾芬.哈那尼拉
(Delfin Jaranilla)
1883年12月63歲總檢察長、最高法院法官
英國威廉.派翠克
(William D. Patrick)
1889年12月57歲蘇格蘭大法官
美國密朗.克萊墨爾少將
(Myron C. Cramer)
1881年11月65歲美國陸軍軍法署署長
蘇聯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少將
(I. M. Zaryanov)
1894年11月52歲最高法院法官

團結的派翠克集團

英國的派翠克法官任職於高等法院(蘇格蘭的最高刑事法院)(註003),屬於典型「具威嚴的法官」,是一位給人崇高尊嚴感的人物。派翠克法官認為,如何合理運用本次憲章的「戰爭犯罪化與個人責任」本質,才是法官們的責任。他相信討厭此一想法的人,都不應該成為東京審判的法官。

派翠克和紐西蘭法官諾斯克羅夫特、加拿大法官愛德華.麥克杜加聯手,共同對抗韋伯。法官團內部的對立,便沿著「韋伯集團對抗派翠克集團」這條軸線展開。

派翠克集團的三人,著重於國際軍事審判中的普遍性與案例價值,主張簽署《降伏文書》的時間點上,侵略戰爭已然是國際法上的犯罪,而扮演事實認定角色的法官,並沒有重新檢討憲章的權限。這也成為之後多數判決(註004)的立場。

如果法官團都一致同意這條路線的話,那麼對於東京審判是「最初就已經決定好結論」(德富蘇峰《德富蘇峰.終戰後日記》Ⅲ)的看法,可以說就是正確的。但是,僅從判決相關事宜來看,所謂「已經先有結論」的論調,恐怕只是街談巷議間的事後諸葛說法。從事實上來看,法官團內部從開庭起,便針對如何規範「戰爭的犯罪性」而出現尖銳對立,隨著對立的演進,其實也隱藏了會出現完全不同的判決、以及法庭甚將瓦解的可能性。

在英國系統的法庭中,有由首席法官撰寫作為判決基礎的「前導性判決」慣例。因此,韋伯一邊看準了紐倫堡的判決結果,一邊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分發了意見書給其他各國法官。意見書中冗長地引用了亞里斯多德、聖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註005)、湯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註006)、胡果.格老秀斯(Hugo de Groot)(註007)等人的言說,以自然法說明侵略戰爭的違法性,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之法與自然法一致,因此具有正當性。所謂的「自然法」,舉例來說,指的是「不侵犯他人之物」等人類理性中存在的普遍令式,是與成文法、習慣法等因人為而成立的「實證法」相對立的概念。

然而,韋伯此一意見書,卻遭大英國協的三位法官加上蘇聯法官大加撻伐,甚至連內斂的中國法官梅汝璈也提出批評。諾斯克羅夫特甚至私底下嚴厲批評說那是「學生寫的程度很差的國際法論文」,簡而言之,就是無法使用的判決案。韋伯受到屈辱,滿腔激憤,但卻沒有其他法官願意支持他。

即便如此,韋伯仍繼續撰寫意見書。因為韋伯的意見書始終不如己意,派翠克集團在不悅之下,於一九四七年一月告知韋伯,他們將自行起草判決理由書。經此刺激,韋伯更加激憤,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日再度提出意見書,雖然更改了在《巴黎非戰公約》下侵略戰爭遭犯罪化的理論,但仍堅持自然法的法理。

各國法官團的多樣立場

一九四七年初左右,其他的法官們又做如何考量?以下將整理諸位法官的立場。

中國的梅汝璈法官雖然無法確認此時所採取的立場,但從前後的態度來看,他對「紐倫堡原則」是採取肯定的態度。

蘇聯的伊凡.柴揚諾夫少將大致同意派翠克集團的見解,同時也認為除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之外,也應該併用其他國際法原則為佳。

最年輕的荷蘭法官伯特.羅林(Bert V. A. Röling)於一九四七年一月論及,因無前例可尋,因此認為「不應將侵略戰爭視為國際法上的犯罪」。而且,他認為通常會激起人們報復慾望的正是另一方所採取的殘虐行為,因此處罰此一部分便屬充分。羅林本身是刑法學專家,依他本人的說法,他被任命時「關於國際法的問題一竅不通」(伯特.羅林等著《東京審判與超越」》),因此他抵達日本後,對「紐倫堡原則」大概是採取批判的態度。

法國法官亨利.伯納德(Henri Bernard)則從憲章之法的正當性乃由人性「良心」引導而出的自然法論展開自己的意見。這論點與韋伯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下述的三名法官因到任較遲,因此開庭時尚不在場。

印度法官帕爾從到任之後,不僅對東京審判的「規範」採取否定的態度,同盟國內部也對他保持警戒。在這個時期他也發布約二百六十頁、迴避「反和平罪」的法律意見書。帕爾貫徹不顧他人眼光、「特立獨行」的風格,在法官團中算是游離分子。派翠克對於印度政府為何要指派帕爾,而英國政府又為何要支持任命印度法官一事,始終不斷抱怨。

不過,此處不可誤解,法官團中的對立主軸其實並不在帕爾身上,而是在「韋伯對派翠克集團」上。日本人似乎都過度重視帕爾的存在,事實上帕爾在法官團內部不過是個「邊緣」的角色,最終連派翠克也放棄了始終固執己見的帕爾。

菲律賓法官德爾芬.哈那尼拉(Delfin Jaranilla)在開庭後大約一個月的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三日才初次加入審判。有關他的部分,似乎沒有人知道他的想法,但考量到他是「巴丹死亡行軍」(註008)的當事人,在對此事仍記憶猶新的前提下,可以推估他大概是站在贊成有罪判決的一方。

最年長的美國法官密朗.克萊墨爾(Myron C. Cramer)少將,因約翰.希金斯(John P. Higgins,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質疑東京審判的合法性而於開庭之初辭職,克萊墨爾因而於一九四六年七月接任美方法官一職。克萊墨爾從哈佛法學院畢業後即投身法律工作,從軍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改進入美國陸軍軍法署,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擔任軍法署署長,是一位對史汀生戰爭犯罪化路線進行嚴厲批判的人物。他就任法官時,已經接受了「紐倫堡原則」,但他因遲於到任加上個人的消極性,使美國在法官團內部的存在感明顯縮小許多。

如此這般,諸位法官的意見完全未能統一,因此法官團只能於一九四七年一月三十日決定,關於管轄權的判決理由,將等到「最終判決」時才發表。

瀕臨瓦解的法官團

在歐洲方面,紐倫堡審判採取由代表英國的傑弗里.勞倫斯(Geoffrey Lawrence)首席法官起草判決文,接著尋求他國法官意見的方法。雖說如此,實際上並無法完全由單一個人撰寫,因此判決書針對特定部分分配給各法官執筆。紐倫堡審判的法官團因為培養出相當的團結心,在判決書撰寫的運作上相當圓滑順暢。即便是個人意見書,也只有蘇聯法官認為應該更加重判刑而提出反對意見,僅此而已。

但東京審判的情況卻截然不同。根據派翠克寫給倫敦的報告書,提道:「隨著時間的經過,卻遲遲不見首席法官能與法官團針對單一判決意見整理出一套合意,其他的法官們對首席法官的所作所為都抱持著批判的態度。」

要處理一個新的法律,動用了十一位來自不同法律體系的法官,確實是太多了。一九四七年二月左右,法官們擅自處理個別業務,想要基於「紐倫堡原則」而做出統一的判決,幾乎成了不可能的任務。這個情況究竟有多嚴重,可以透過站在同盟國立場並為之代辯的橫田喜三郎(東京大學教授,後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見解反推,便可窺知一二。「這兩次的國際判決……,若在法律理論上能完全一致,即可獲得國際法上極具價值的決定性先例,藉此可以得到確立國際法規則的效果。」(〈東京判決之解剖〉)換言之,如果紐倫堡與東京審判不相一致,則判決在法律上、道義上的正當性將全面崩解。

接著從三月到四月,紐西蘭法官諾斯克羅夫特與加拿大法官麥克杜加已經不耐事態發展,皆向本國提出辭意。紐西蘭政府以辭任將導致大英國協破壞東京審判的理由,加以慰留諾斯克羅夫特。由此可知,審判團的危機――或者可以說是東京審判的危機,竟已發展到這種地步。

一九四七年三月底,派翠克向倫敦報告東京的現狀。四月,諾斯克羅夫特認為帕爾與羅林大概會提出反對意見,因此與英國的加德納中將談及,如果因此浪費了紐倫堡審判的成果,不如終止東京審判更為妥適。加德納的情報一傳回倫敦,英國首相艾德禮立刻要求外交大臣貝文妥善處置此事。

與麥克阿瑟的衝突

從英國政府的角度看來,東京的事態已經到了「毀滅性」的地步。

如果終止審判,東京審判將會變成一場鬧劇,「歐洲的威信」將瓦解粉碎,並將受到全世界的嘲笑;接著同盟國也將不得不接受、承認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正當性。

在經濟的苦境中,加上「帝國」瀕臨危機的狀態,英國至少想要維持住自身的「威信」,因此開始找尋有無防止東京審判失敗的方法。

英國的相關人士於五月十四日,在上議院的大法官室進行協商,並達成了兩項合意。亦即:

一、由麥克阿瑟打開僵局。 二、派遣盟國戰爭犯罪委員會(UNWCC)委員長萊特(澳大利亞代表)前往東京,說服法官們不再批評《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英國駐日代表處處長愛爾佛瑞.加斯科因收到這個命令,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前往與麥克阿瑟會談。不過麥克阿瑟對「美國那些巧詐律師們」採取策略導致審判長期化感到憤怒,至於法官團的內部紛爭,則覺得很遺憾並不能給予韋伯絕對性的權力,對話至此便告一段落。而且麥克阿瑟將軍認為,法官團應該會判決珍珠港事件相關負責人有罪,並樂觀認為不必然要根據紐倫堡原則。

對麥克阿瑟而言,「紐倫堡原則」怎麼樣都無妨,可以說從基本上就與英國此番來訪所提的問題意識相去甚遠。

只能依靠派翠克運作拉攏多數派

派翠克的見解,認為倫敦方面提出來的兩個策略,都不管用。他認為「一」案中,麥克阿瑟並不被准許干涉法庭,而「二」案中由萊特委員長遊說,只會讓法官團的態度更加僵固,特別是「韋伯大概會失去自制力,進而憤怒發狂」。

七月二十四日,英國外交大臣貝文針對英國、加拿大、紐西蘭的法官辭職問題,認為即便讓這些法官們離職,接下來也找不出繼任者;若不依「紐倫堡原則」統一各法官的判決,不僅會危害到東京審判,也會傷及世人對紐倫堡審判的信賴性,因此他充滿危機感地表明,狀況「茲事體大」。

一方面為了自己國家的聲望,另一方面又需領導大英國協的三位法官,派翠克為了多拉攏一些「紐倫堡信徒」,開始與法官同僚們接觸。形勢至此,也只剩下派翠克的拉攏多數派運作,還能寄託點希望。

到了一九四七年八月,在討論關於對日談和的坎培拉大英國協會議上,紐西蘭首相弗雷澤對澳大利亞首相奇夫利表明,希望澳大利亞召回韋伯。時序剛進入十月,奇夫利便強制命令韋伯,要求他返國處理原本澳大利亞最高法院的業務――這是韋伯於一九四五年五月取得的職位。下達此一命令的起因,就是韋伯造成了「法官團的內部對立」。澳大利亞政府透過暫時將韋伯調回國內,藉此躲避一下各方接連不斷對韋伯的批評。 十一月十日,韋伯苦澀地離開了日本,一直到十二月中旬才返回東京。這段期間,帕爾也回國一直待在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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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翔實、冷靜、實證。從東京審判的結構如何確立、同盟國如何起訴、為何不起訴天皇、日本如何因應,到如何撰寫判決、為何未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如何釋放戰犯――尤其是甲級戰犯,以及審判對日本的意義究竟是什麼,一一呈現日本這個戰敗國家被審判的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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