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16-08-27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我們時常聽別人說:「不告而取謂之竊」,那用完就還算不算偷呢?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小姐,你已經犯了竊盜罪!」
『什麼?!我偷了什麼?』
「妳在我沒有察覺下,取走了我的心!我的心被妳偷走了!(撥髮)
『哼,抱歉先生,確實我有請你幫我修電腦、買早餐、開車載我,你的心我用用就歸還,從未想要擁有,我並沒有偷。(冷笑)』
今天的冷到法抖單元,光看到前面的故事心中的寒冷程度就夠冷了(當年那個女孩所說的話開始在心中反覆迴盪~)。
我們時常聽別人說:「不告而取謂之竊」,所以上面故事女生說用完就還,那算不算偷呢?
讓我們先看看兩則新聞: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偷提款卡盜領後還卡 竊盜罪竟不起訴
蝦密!偷完再還就不算犯罪?!沒經過同意借走就還不算偷?!這些法官真是太恐龍了!!!
欸!先別氣!先讓我們看看法條怎麼說——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開宗明義就說了「意圖」。
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說了「故意」。
法條又「意圖」、又「故意」的,各位讀者一起來想想看,「有故意的行為」跟「有意圖的行為」,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呢?
很多人說,法律人喜歡玩弄文字遊戲;對法律人來說,法律要講求精確,不一樣的詞彙代表不同意涵,當然就要謹慎區分。
刑法中「故意」,是「我大腦有意識的控制自己在客觀上做了這件事」。
「故意」的相反是「過失」,就是「我能夠控制自己不這麼做,但我不小心這麼做了」。
一個正常人大多時間的所作所為都是基於「故意」,故意走到餐桌、故意拉開椅子、故意坐下、故意拿起碗筷、故意吃一口飯;但人有失足,馬有失蹄,例如原本故意要拿起碗,結果手滑,過失打破碗。
刑法第12條第1項就是說,所有的刑罰要處罰一個人做了什麼事情,一定要是故意(例如我看鄰居很討厭,我就想打他,我也真的打了,我就可能犯傷害罪)、或是過失(例如我邊開車邊抓神奇寶貝,沒認真看路下不小心撞到人,我沒有想要撞人、我留心一點也可以不撞到他,就可能犯過失傷害)。
相對的,如果行為不是故意或過失,不是意識可以控制的,那真的也不能怪你了,刑法就不處罰你。例如我睡覺的時候說夢話,罵不讓博愛座的學生是坐雞的敷雞蛋也不用那麼久,欸~打錯了 我不會刪掉,因為我不能控制說夢話,就不會犯公然侮辱罪。
那什麼是「意圖」呢?就是除了客觀上故意做了某件事情,主觀上還要有追求特定的目的,這個主觀目的就是意圖。
例如刑法第146條第1項妨礙投票罪規定: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是處罰為了選舉灌票的幽靈人口。
如果我有客觀上的故意,明明不住在A候選人選區的甲鎮,我還是在選舉期間虛偽的遷戶籍到甲鎮,並不會立刻就認定犯妨礙投票罪;還要看我主觀上是不是為了追求讓A候選人當選的意圖。
如果我根本不關心政治,我只是為了讓小孩能在甲鎮學區上學,雖然我還是有虛偽遷徙戶籍 的故意,但是我並沒有讓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所以我不犯罪。
許多有關財產的犯罪都跟意圖有關,這次要討論的竊盜罪也是。強調必須要有:
「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
例如我要倒垃圾, 出門時才發現外面正下雨,懶惰的我懶得回20樓的家拿雨傘,就直接拿一樓鄰居的傘出門丟垃圾後,再把雨傘放回原處。我有竊取鄰居雨傘的故意,但是我沒有不法占為己有的意圖,因為雨傘很醜我才不想要,就不符合竊盜罪的要件,不成立犯罪。我沒有「偷」、只有「借」。這樣的行為可能很不道德,但是刑法認為這個小事不太需要用國家權力處罰,所以不犯罪。所以說,照目前法律的規定,上面的新聞檢察官並沒有做錯。
順帶一提,偷偷騎路邊的機車、使用完後再還給車主,雖然對機車不成立竊盜罪,但是可能對消耗掉的汽油成立竊盜喔!
偷拿別人信用卡去刷,使用完後再還給主人,雖對信用卡也不成立竊盜罪,但是可能成立詐欺罪喔!
所以即便不成立竊盜,不代表就完全沒事喔!愛注意喔!
冷到法抖,我們下週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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