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撩紀實—合法與「真˙合意」做愛有多困難?律師 v.s. 心理師、社工師|許珈熒

許珈熒

2020-11-05發佈

2023-12-20更新

開撩紀實—合法與「真˙合意」做愛有多困難?律師 v.s. 心理師、社工師|許珈熒

開撩紀實—合法與「真˙合意」做愛有多困難?律師 v.s. 心理師、社工師|許珈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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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辯護的律師多被形容為「惡魔辯護人」、「無良律師」,而心理師及社工師則多作為陪伴性侵被害人的角色,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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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撩紀實—合法與「真˙合意」做愛有多困難?律師 v.s. 心理師、社工師|許珈熒

性侵害加害人辯護的律師多被形容為「惡魔辯護人」、「無良律師」,而心理師及社工師則多作為陪伴性侵被害人的角色,透過看似兩個極端及完全不同的角度、立場,來試著了解性侵害加害人、被害人在法律上所經歷的過程。《法白開撩》與濕地 Venue 舉辦的新條通樂園合作,舉行的癒室相談講座來到最後一場,由法律白話文運動的江鎬佑 yoyo(對,上台通的那個 yoyo),以及透過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邀請到目前任職於性侵害復原中心的黃怡禎諮商心理師、林芮璿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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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黃怡禎諮商心理師、右:林芮璿社工師)

偵查程序

當被害成為被害人後?

遇到性侵的那一剎那應該如何應對,從安全考量來看,大部分的性侵被害人遇害的當下,想到的不會是「我要如何告他」,而當下能做的就是讓自己立於安全的環境,例如保護自己主要身體部分、大聲呼救或趕快到人多及安全的地方;有關取證問題,許多相關文獻都會顯示要被害人牢記、指認或描述加害人特徵是痛苦且困難的,但是在訴訟取證方面卻是很重要的,包括驗傷,以及身體、衣物及物品的跡證保存,例如手汗、指紋及皮膚皮屑。而因為「大部分的妨害性自主的加害人都不會是陌生人」,所以如何冷靜的讓自己安全之後,思考取證一事,便成了重要的第一步,yoyo 如此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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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法律白話文運動 江鎬佑律師 yoyo)

而除了前述性侵被害人在當下能夠馬上為自己做的事,在《性侵害防治法》也有法律上的資源扶助。像是該法第 15 條就提到,性侵被害人在偵審階段,可以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第 19 條也有對於性侵被害人律師費的補助。林社工師也補充,各縣市每個審級也都有相關律師費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經過經濟審核後也可以申請。

「醫院檢傷採證社工師就會開始介入」

林社工師提到,從作筆錄、偵查時就會進入陪同被害人的程序,並且作筆錄時,社工師也可以減少公訴。此時 yoyo 補充了在 NETFLIX 上的美國影集《難,置信》(Unbelievable),描述一位少女受到性侵害,反覆問訊及公訴使被害人勞累的過程,台灣也有減訴制度,惟是否真的已經達到減少問訊及公訴的程序,有其討論空間。

而黃心理師緊接著補充說:「並不是每個縣市都能夠提供社工師陪同,如果社工師人手不足並且有家屬可以陪同時,則只能透過電話協助被害人。黃心理師也提到自己經手過的案例,被害人受到性侵害後至警察報案,警察告訴被害人必須等待社工師一小時至三小時,常常被害人就放棄等待警察則進行筆錄,而證詞於訴訟程序取證有重要的地位,被害人被害後的身心狀況其實是很恍惚的,如果在沒有專業人員的陪同,常常在非真摯的一連串的詢問與同意中回答及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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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社工師也建議,如果被害人在報案或偵查階段沒有相關人員陪同時,就等待社工師。警察有時候為了想盡快了解案由,由於關乎交班,需要女警等等,但是林社工師也說,警察並不一定是為了便宜行事,但是在不了解性侵被害人的狀態,就會忽略應該由社工師陪同的這個重要的細節,一些比較敏銳的警察就會問被害人是否要先去醫院檢傷再作筆錄,而檢傷包括填資料、向院方簡單問答陳述,或者剪指甲採集加害人的皮屑及毛髮等等採集行為,更甚者會有侵入性檢傷。

「我常常會鼓勵,被害人需要一點點勇氣,那個一點點去醫院的勇氣」因為 yoyo 提到,《性侵害防治法》第 8 條有規定,如果相關專業人員,例如醫師人員,於執勤時得知性犯罪情事,應該要通報當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

當被告成為被告?

從性侵害加害人的角度來看,當加害人成為被告後,除了會收到傳票之外,也有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一第 2 款被羈押,簡單來說就是有犯妨害性自主罪章(但是沒有權勢性交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等罪,若檢察官認為有反覆實施之餘就會申請羈押,像是網路交友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被告仍與被害人有聯絡的情形,或重大矚目的案件。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偵查及審判的過程,yoyo 也製作了關於偵查及審判的模擬筆錄,給來開撩的夥伴可以更容易了解程序進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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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調查筆錄投影(有彩蛋!)

首先,警察會分別對被害人及被告作調查筆錄,警察除了會問被害人:「上述代號資料是否祥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是否為你本人?為何事至條通分局婦幼隊來製作筆錄、實際年齡為何?身心狀況為何?現在是否能做筆錄?是否要社工陪同?」等等問題,過程中警察也可能會給你照片進行陳列式指認,讓你在指認對象旁邊簽名。詢問過程中警察會進一部詢問若干背景問題,如:「是否認識?如何認識?有何關係?有無聯絡方式?性侵害、性騷擾的次數、時間及地點等,並且請你詳述性侵的經過。」以及繪製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案發地的擺設圖,為了切合法條的構成要件也會詢問:「發生性交行為,有沒有反抗或求救?有無與被告聯繫?」而問題的回答涉及審判階段法官認定被告有無強制行為等等。另外,yoyo 也提到,如果是熟人性侵或是約會強暴等情況,兩人的 LINE 對話紀錄被告及被害人的事後反應也常常成為法官判斷的標準。

當事人為什麼不願意提告?

Yoyo 說,其實不管再怎麼減訴,在第一次調查筆錄階段被害人就必須面對這麼多陳述,還有歷經偵查、檢察官及法官等法律上的壓力。但是 yoyo 也強調,其實被害人不用害怕被告誣告的風險,由於誣告必須是「故意」為之,因此因為證據不足而控訴性侵不成而無罪,並不會成立誣告罪。

「我們的當事人常常被告妨害名譽」黃心理師說道,在被害人歷經性侵創傷,還要再纏訟這些罪名,就算罪名小或不成罪,其實對於被害人也是二度傷害,雖然從訴訟角度上來看,被害人於被性侵後氣憤留言「禽獸」、「渣男」,也可以成為訴訟中的提供法官參考的輔助資料,但是從第三人角度來看不應因為被害者沒有表現崩潰、氣憤等等反應就陷入「典型被害人」的謬誤。

再者,被害人常常會面臨「年代久遠舉證困難」的壓力,yoyo 則補充道:「不要因為害怕不起訴處分、無罪而懷疑自己,法庭就是證據堆砌的事實,而非上帝決定的事實,如果想伸張就伸張,該伸張的就伸張。」

對此,黃心理師則語重心長地說,如果今天你是被害人,想要揭露被性侵的事實時,可能常常也必須面臨再次受傷或者對於系統失去信心的可能,由於被害人不會知道揭露後的程序有哪些,也由於性侵法規的規範,常常專業人員在接收到疑似性侵案件依法必須通報主管機關,但是不是每個專業人員對於通報後,會發生什麼事情都有所知悉,被害人所必須歷經的法律程序、證據是否充足、是否有足夠的支持系統,都需要更進一步的分析。

也因此黃心理師則認為,現行通報制度和司法是綁在一起的,兩者應該分開,「有時候年代久遠的案件,司法對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已經沒有意義,他們想要的只是療傷的過程」這時候再賦予這些專業人士通報義務是否有其必要,需要進一步深思。

審判程序

進入法庭後,會有準備程序、審理及調查證據程序,以及交互詰問程序三個階段。在準備程序會訊問被告是否認罪、對於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有無意見,例如筆錄、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等等蒐證有無意見,認為自己在偵查中的自白、證人的證詞非出於任意性,都可以在此階段提出。相較於婦幼隊及地檢署都有「溫馨談話室」,在妨害性自主審理的法庭空間也設有「隔離法庭」,讓被害人可以至少在空間上可以較有安全感。

進入交互詰問後,檢察官對於案發細節、被害人的意識都會一一訊問,以活動當天的乘機性交模擬案件為例,包括「你當時喝了幾杯酒、什麼酒、平常的酒量」、「證人跟被害人見面時是否有酒氣」,都會提出作為法庭的攻防。林社工師則補充道,兒童及身心障礙性侵害被害人的證詞常常成為律師交互詰問攻防的重點,而關於兒童及身心障礙性侵害被害人會有相關專業司法人員陪同訊問,證明兒童或身心障礙者說的話足以作為證詞。不過 yoyo 也強調,常常事發、偵查到審判已經過了半年至一年,但證詞不一確實會成為無罪因子。

強制性交罪的無罪因子

根據法務部統計,就強制性交罪的定罪率相對一般案件的確是較低,以 2015 年來說,一般案件定罪率為 96.6%,性侵案件為 86.6%,而起訴率則多落在一到兩成間。Yoyo 認為通常會不起訴的原因是由於,案件通常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去佐證性侵的事實,若檢察官收到案件就起訴的情形,真的是遭誣指無罪的被告,對於被告的名譽也是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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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於強制性交罪無罪的因子相關研究如下,被害人、證人證述前後或相互有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形佔 17%;被害人有無在第一時間將事情予以揭露、報警或驗傷(8.9%);事發當時有無積極呼救、抗拒或逃跑(8.4%),以被害人與被告之身型大小比例或肢體有無外傷顯示遭受強制力(7.6%);除被害人證述外,是否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7.3%);被害人事後的情緒反應或是否出現壓力創傷症候群(5.7%)等等。Yoyo 認為其中關於創傷症候群是兩面刃,被害人由於性侵而有創傷症候群,但是加害人及被告辯護律師則會認為,產生創傷原因不是單一的,進而抗辯被害人要如何證明是由於被告的性侵行為而產生創傷。

黃心理師則更進一步表示,心理師及社工師被傳喚出庭可能是以證人或專家證人不同的司法定位,「如果你對於這樣的觸碰或親密行為不舒服,為何還要去下個行程,代表是合意」,沒有不願意就代表願意常常成為檢察官或法官的經驗法則的推論,攸關主觀認知的差異和基本權利的不對等。

「當事人常常要把自己想像成『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去爭取訴訟上的利益」這對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復原是種矛盾的現象。林社工師補充,創傷是會延遲出現的現象,創傷機制會把記憶切斷,但是卻會成為「你隔天還有上班」、「你那天還自己回家」等等攻防的重點,如果司法體制對創傷的理解是很完美的樣子的話,將無法提供被害人創傷復原完整的協助。

結語

律師與心理師及社工師都是協助整個事件走向終點過程中的協助者,最後他們也都給了與會者不同的建議。

黃心理師說,當你認識的人願意跟你分享她(他)的事情,要能夠在你面前揭露是不容易的事,或是在你們的關係之間冒一個險,想知道這個場域是不是友善、安全的,因此能夠專心傾聽,跟他說聲謝謝他願意說出來,辛苦他們承受了這些痛苦。林社工師也說,因為他們想要的不是一個審判,想要的就只是理解和陪伴而已。

而 Yoyo 則提醒想要勇敢站出來的人,第一時間的通報與蒐證經驗上的確會影響訴訟的勝敗,但是「敗訴不代表你說謊,或是對方才是對的」。另外,就算加害者有加害者的理由及背後成因,但是,「那從來不是阻止被害者尋求協助的理由」。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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