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殺警無罪案,測量我們與法律的距離   |王毓琪

王毓琪

2020-05-18發佈

2023-03-01更新

從殺警無罪案,測量我們與法律的距離 |王毓琪

從殺警無罪案,測量我們與法律的距離   |王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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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 殺警案 鬧得沸沸揚揚, 新聞指出,嫌犯鄭姓男子罹患有精神疾病,行為當時無法辨識自己之行為不法,因而獲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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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殺警無罪案,測量我們與法律的距離 |王毓琪

這幾天 殺警案 鬧得沸沸揚揚, 新聞指出,嫌犯鄭姓男子罹患有精神疾病,行為當時無法辨識自己之行為不法,因而獲判為無罪;倘若該名兇手有定時服藥就醫是否就不會發生類此之悲劇,讓人想起 2016 年內湖所發生的小燈泡事件慘案,形同悲劇再起。

事實上,依據相關資訊表示,我國政府花在精神健康的業務預算編列嚴重不足,曾被監察院糾正過【註1】,整體精神醫療經費只佔全部醫療經費不到 3%【註2】。

就以衛福部心口司 2019 年 20 億總預算中,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預算僅 5 億元,相當於台灣 2300 萬人口,平均每人分配到的精神預算僅 22.08 元,被譏笑連一個三角飯糰都不到【註3】。從此也可以看出政府對人民精神健康的忽視和不以為意。

政府是否該上緊發條?請讓我們看看憲法怎麼說?

事實上,有學者認為心理健康權(或精神健康權)是基本人權,應提高到憲法的層次去看待。而對於健康權的概念,在近期釋憲實務中(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理由書)已明白承認為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其意義為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有一定照顧義務。

大法官更表示:國家形成相關健康權的法律制度時,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應符合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就是違憲【註4】。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國家對人民(包含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權是有保護義務的。

然而,往往很多正規精神醫療體系系統,以患者病情尚未達到住院情形,或是沒有病床位,這兩種方式拒絕患者住院治療,家屬也沒有能力自行照顧,不得已只能尋求願意收容的機構處理,甚至是非法收容機構,例如已經勒令停業的高雄龍發堂。

事實上,最壞的情況就是患者被迫流落街頭,而流落街頭者,若病情惡化又沒有服用藥物或接受專業追蹤的情形下,在內外交迫的時候,其實不免又會觸發下一次殺警的悲劇,而這當然是整個社會所不樂見的【註5】。

從一開始國家在預算編列的不足,到放任精神疾病患者自身自滅,有保護不足的疑慮,都再再顯示了國家消極被動可能對患者本身,甚至是整個社會的危害,所產生的影響不容小覷,國家實應該坦然面對並正視此問題,實現自己該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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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衛福部精神健康預算嚴重不足監察院糾正,監察院院新聞稿:衛生福利部未迅確完備「國神病床超長住院的異常現象,均有疏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2014 年 4 月 18 日通過監察委員趙昌平、李復甸、尹祚芊提案,糾正衛福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1. 衛福部未能迅確完備「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程序,影響精神疾病防治與心理衛生推展工作預算爭取,及後續相關管考作業至鉅,顯有怠失。
  1. 衛福部近年來精神健康業務預算編列嚴重不足,僅及全球每人平均費用半數,經費及資源分配又側重在罹病後治療,輕忽事前選擇性、普及性預防工作,實有未當。
  1. 衛福部罔顧國內慢性精神病床超長住院的異常現象,未能籌謀有效導正策略,全民健保支付制度又設計不當,導致經濟誘因不足,阻礙社區式精神復健服務工作永續發展,均有可議。

【註2】陳永興,《國家醫療與精神醫療政策》,台灣精神醫學,第 11 卷,第 1 期,1997 年,頁 10。

【註3】每人精神健康僅值22元!思覺失調患回歸社會,被批預算太少,ETtoday 健康雲。

【註4】請參見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理由書。

【註5】張子午,《成為一個新人:我們與精神疾病的距離》,衛城出版,2019 年 12 月,頁 247-268。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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