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上)|張馥薇

張馥薇

2021-01-13發佈

2023-03-01更新

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上)|張馥薇

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上)|張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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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有個報導提到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即將於今年三月修法,除了把原來名稱─「優生保健法」改為去歧視化的「生育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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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上)|張馥薇

這陣子有個報導提到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即將於今年三月修法,除了把原來名稱─「優生保健法」改為去歧視化的「生育保健法」外,這次修法將把現行優生保健法有關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改為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就可以接受手術。

筆者知道不少的男性朋友對於這樣的修改可能會氣噗噗,覺得「我有貢獻一半的染色體啊,小孩流著我的血耶,為什麼我老婆可以決定一切,那我算什麼?」也有人表示,「如果是結紮,依規定也要配偶同意,那為什麼墮胎不用我的同意?小孩也是一條命耶!這難道不是『女權自助餐』嗎?」

有這樣的想法,其實很正常,對於長期擁有絕大多數決定權與社會紅利的男性而言,決定權被奪取,是一件難以忍受且不可饒恕的侵犯(註)。

大家試著冷靜一下,原來修法的初衷,是如同前述報導中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所言:是為了讓台灣的法律更符合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還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CEDAW?

這是國際上第一個關於女性權利的多邊公約,由聯合國大會在 1979 年底通過,1981 年 9 月正式生效,目前有 189 個締約國,比另外著名的人權兩公約都還多。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目前有 173 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目前則有 171 個締約國。有這麽多締約國簽署或加入 CEDAW ,意味其中大部分的條款已經是國際社會的共識,當然,總有些國家簽了但仍未遵守,不然就是以宗教文化為理由保留不少條款,像是緬甸與沙烏地阿拉伯。

在 CEDAW 的第 2 條 f 款,明確要求締約國必須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對婦女構成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而這正是前述報導裡導致本次修法的主因。

問題來了,台灣是 CEDAW 的締約國嗎?在 CEDAW 的締約國裡,中國是在 1980 年 7 月 17 日簽署的,這發生在中華民國政府被踢出聯合國之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進行簽署。至於台灣,扁政府時期於 2007 年向聯合國遞交的加入書,則被秘書長引用大會 2758 號決議拒收,台灣因此並不是締約國。

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要這麼大費周章的把法規改成符合 CEDAW 的規定呢?

除了台灣有以施行法的形式,將CEDAW內法化,且當中國的人權表現一直是如此的惡名昭彰,台灣出色的人權指數,正好向世界展示我們跟中國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個地方。也就是說,除了對內實質的提升人權保護之外,外交宣傳的面向上,無疑也是台灣近年積極將人權公約內法化的重要原因。

CEDAW 怎麼看待生育與墮胎?

為了理解本次修法方向,筆者認為有必要先來理解什麼是「生育權與生育健康權」。

本權利則是強調所有的伴侶和個人都可以自由且負責的決定什麼時候要生小孩、要生幾個、隔多久生,並且能夠取得相關資訊以及實施這些決定的方法。此外,也有權得到最高標準的性與生育健康的照護。同時,關於生育的決定必須是在沒有歧視、強迫以及暴力的狀況下所做的決定。

CEDAW對於女性生育權的相關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條文之中,分別是消除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第 5 條)、平等受教育的權利(第 10 條 (h) 款)、消除婦女在保健上所受到的歧視(第 12 條第 1 項)以及家庭與婚姻關係的平等(第 16 條第 1 項 (e) 款)。

就公約的架構看,CEDAW 在條文裡載明男女在婚姻關係裡是平等的,女性在婚姻裡,有權利自由負責的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她的配偶並沒有凌駕於她的決定權。理由是什麼呢?

CEDAW 委員會第 21 號一般性建議給了很清楚的答案:因為婦女是懷胎、哺乳的那個人,也常常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懷孕生產會直接影響她繼續受教育的機會、在職涯上的發展,還有未來的人生規劃。除此之外,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同樣會直接影響婦女生理與心理的健康,以及往後的人生,而她的身心健康狀態,更會連帶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要不要生養子女,CEDAW 委員會認為最好是和配偶以及伴侶協商做出決定,但是絕對不應該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第 21 號一般性建議)。

這就好像是考大學在填志願一樣,負責考試負責念書,並且受到影響最直接的那個人,照理說應該要能自己決定要念什麼科系,畢竟人生是自己的。但現實偏偏經常是父母為了種種原因,幫孩子填了志願順便決定了其人生可能的發展方向,造成了大學裡充斥著痛苦迷惘、找不到人生目標的學生,然後渾渾噩噩地出了社會。

父母當然無法幫小孩過人生,或是完全承擔小孩身心所受的痛苦,那為什麼父母會覺得自己可以幫孩子決定未來的方向呢?同樣的道理,懷孕生子大部分的責任和風險,都是由婦女承擔,不論是懷孕過程的不適、生理心理的變化,還有可能的併發症對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威脅,都不是懷孕女性之外的人能夠分攤。

此外,由於懷孕生子而在受教育或工作機會上的減損、變更個人的生涯規畫,也都是女性要自己承擔結果,畢竟沒有人能幫她過她的人生。那麼,為什麼婦女不能擁有完整的權利,去決定要不要生小孩、生幾個,以及隔多久生下一個這些問題?

CEDAW 委員會很直白的說,最直接被懷孕與生產養育子女影響人生的人,才應該有是否生養子女的最終決定權。至於其他在旁邊喊燒的人,最多只能參與討論,不應擁有拍板定案的權利(註三)。

最後,在婦女的生育權上,CEDAW也規定不管懷孕的婦女有無結婚,或是已婚婦女的伴侶同不同意,都不應該影響婦女就診,以及得到應有的照護的機會(第12條)。

另外,在已婚婦女墮胎這個議題上,即便配偶不同意,婦女還是可以墮胎,委員會也表明,依公約規定「妨礙婦女獲得適當保健的障礙」都該被消除–包括將只有婦女需要的醫療程序界定為犯罪行為的法律,或懲罰接受這類醫療的婦女的法律(第 24 號一般性建議),說穿了,在公約的立場,墮胎至少應該要除罪化(註四)。

這次優生保健法的相關修正,CEDAW在生育與墮胎議題上的指引,,可以歸納成幾句話:「負責懷孕生產還有主要照護責任的正是婦女本人,其他人對於她對自己的身體與人生所做的決定,不應有置喙的空間,配偶當然可以參與討論,但最終的決定權,是握於生理上可以懷孕的那個人的手上」。

台灣現行的優生保健法,則把最終的決定權放在配偶手上,而配偶的同意權其實隱含著家父長式的監管,也就是不信任婦女本身有能力做出正確的決定,所以需要配偶代行最終的裁量,這樣的規定,正是男女不平等的體現,也是 CEDAW 這個公約所致力於消除的對女性歧視(註五)。

「好伴侶」作為共享生育決定權的理由並不充分

不少「模範伴侶」可能會說,她懷孕的時候我會幫她按摩、半夜她要吃什麼我也是衝去買、月子中心保母什麼的我會負責出錢,還幫她擋下老一輩要她遵守的禁忌,所以我不是都沒在做事,我當然也要有決定小孩要不要生出來的權利。

該怎麼說呢,我知道你願意做所有你能做的,你很棒,真的。但是,她孕吐的時候你除了拍拍她、幫她準備一些酸的,或是幫忙清理嘔吐物,你能幫她吐嗎?懷孕水腫、頻尿、失眠、腰痠背痛、膝蓋疼痛,各式各樣的不適,甚至妊娠糖尿病、子癲前症,你有辦法說,好,都移轉給我,我來生病、致命的風險我來擔,妳負責生孩子就好嗎?

台語有一句俗諺說「生得過麻油香,生不過四塊板」就是在說明生產的風險。雖然現在醫學一直在進步,但是生產的風險仍然存在,媽媽小孩都平安當然是皆大歡喜,但是如果不是呢?誰有辦法大喊一聲說我來死,然後保住那個你一定要她把小孩生下來的那位女性的命?這恐怕不是一句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就可以解決的事,而是對他者的身體使用,以及對生命權的不尊重。如果負責出錢可以決定他人一切、決定別人要怎麼使用自己的身體,這樣的想法,敢問跟蓄奴有何不同?

女權運動的口號「my body, my choice」,就是一直試圖提醒所有的人,身體是女性的,而她是自己生命的主體。這不會因為裡面可以住別人,身體就變成其他人可以拿來評價,甚至是替她做決定的客體。她,不是一個會走動的子宮,而是一個人,有人格,有思想,有尊嚴,擁有自己的人生。

筆者自己在進入產房前,是有跟先生交待後事的。我清楚生產存在死亡的風險,那種知道自己等一下不一定會活著被推出來的感覺,我不知道有多少反對配偶墮胎的人也曾經有過,筆者也非常好奇,為什麼有的配偶會認為自己有權決定別人的生命(註六)。

看完 CEDAW 對於女性的生育權的相關規範之後,下篇將從女性的自主權與主體性,衍生到墮胎議題,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如何影響《優生保健法》的更名。

(註一)其實配偶不是只有男性,還記得有「同性配偶」這件事嗎?這其實不像大家所想的,是只針對男性的立法》。

(註二)這邊會涉及到「性權與性健康權(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and rights)」。英文名稱看起來只有性與生育健康與權利,其實這個籠統的名稱下包含了性權、性健康權、生育權與生育健康權。這四個權利有自己涉及的領域,但卻又互相纏繞,畢竟性與生育在生理及社會文化上向來緊緊相扣。

這四權屬於人權的範疇,也在近年來獲得越來越多人權學者與工作者的關注,這些基本權利是否被滿足都深深影響一個人身而為人的品質與尊嚴。

舉例而言,即使是被認為相對先進的西方國家對於 LGBTQ 仍然存有相當程度的污名化及歧視,還有,武裝衝突中與衝突後的性暴力氾濫,仍然是聯合國至今無法找出有效解決方法的人權侵害。讓世界幾乎停擺的武漢肺炎(COVID-19)也加劇了性與生育健康權的侵犯,許多人因為封城而陷入嚴重的家庭暴力無法逃脫,許多國家的政府更利用這個機會偷偷摸摸的限縮合法墮胎的管道,或是因為相關機構關閉而停止提供避孕措施。此外,學校關閉更讓無數未成年女童被迫進入婚姻、成為母親。

性權與性健康權包含了自我的性認同、選擇對社會展現的性別表現,以及是否與他人進行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還有獲取性健康相關的照護的權利。在婚姻關係裡,除了性認同之外,大家比較熟悉的應該是婚內強暴,性權強調的是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都是不應該發生的,不論發生的地點及對象。

換言之,強制配偶進行性行為,就是強暴,也就是刑法 221 條的強制性交,不會因為具有配偶身份,發生在家裡,就是單純的家務事。除此之外,和配偶合意性交不等同有意願要生小孩,並不是發生性行為就含有懷孕生子的期待,況且任何避孕措施都存有無效的機率,性權和生育權在婚內性行為上有賴更細膩的討論。

(註三)CEDAW 委員會亦進一步指出,計劃生育的相關資訊對婦女的生育權非常的重要,國家有責任提供她所需要的資訊和服務。這可不只是懷孕生產、產後照護與新生兒照護,也包含避孕、墮胎,以及墮胎後的照護;更廣義來說,廣泛的性教育也包含在內(第 24 號與第 36 號一般性建議)。知識不足不只是嚴重影響一個人的生育健康及生育權,那些嚷嚷著要小孩保持純潔、不應該教小孩性知識的大人們,可能不知道無知對於社會造成巨大傷害的可怕。

(註四)墮胎在某些國家仍然是違法的,或是僅有遭到強暴或是亂倫而懷孕的情況下可以墮胎;有的國家更嚴格,只有在危急婦女生命的情況下才被允許墮胎。這些法律規定都說明了,仍有很多國家把婦女視為生命的載體,而且那個被承載生命的重要性,遠遠高於那個生理上孕育胎兒、同樣也是生命的載體。胎兒才是主體,婦女只是客體。

(註五)除了 CEDAW 之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委員會也在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締約國有義務對阻礙人們行使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的法律進行改革,例如墮胎的除罪化以及廢除在取得性健康、生育健康相關服務與資訊上需要第三方授權的要求(例如需要父母、配偶和司法的授權)。這是委員會 2016 年所提出的意見書,顯示墮胎除罪化以及在取得避孕資訊與墮胎服務上無需伴侶同意,是近年來國際社會的共識。

(註六)過去幾十年來,另外有學者提出生育正義(reproductive justice),認為性與生育相關的權利保護除了決定生育與否之外,還應該納入教育子女的部分。其意在抗衡國家、社會以及資本主義等體制性的壓迫,尤其是針對被雙重歧視者的壓迫(例如少數族群女性、LGBTQ 群體)。在這樣的概念下,若是剝奪父母自己養小孩的權利,像是美國和加拿大以前強制把原住民小孩從部落拉出來、送進寄宿學校進行文化清洗,就被認為是剝奪原住民的生育正義(Bakhru, Tanya Saroj. Reproductive Justice and Sexual Rights :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 New York, NY: Routledge, 2019)。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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