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下)|張馥薇

張馥薇

2021-01-13發佈

2023-03-01更新

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下)|張馥薇

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下)|張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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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子宮和身體還給女性 生育權這件事最核心的,就是婦女的自主性,自己做決定的自主性。很多國家將已婚女性地位視同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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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墮胎決定權該還給太太?──CEDAW教我們的女性自主(下)|張馥薇

把子宮和身體還給女性

生育權這件事最核心的,就是婦女的自主性,自己做決定的自主性。很多國家將已婚女性地位視同小孩或是丈夫的從屬物,甚至是明文規定在法律裡,像是一些伊斯蘭國家的法律規定已婚婦女外出工作或是申辦護照出國必須得到丈夫的同意,就這種強調女性從屬性的觀點看,台灣現行的優生保健法規定墮胎要配偶同意,其實也是一樣的概念。

除了法律上的規定,這種從屬性許多也深植於文化裡。在台灣,已經結婚的女生應該有過這樣的經驗,跟丈夫一起出席的場合,妳很容易就失去了自己的名字,而且是連名帶姓的失去。結婚之後妳就是X太太,除了自己工作的地方,或是醫院這種連名帶姓叫名字的場所,妳原來叫什麼對很多人來說好像就不重要了,妳是附屬於先生的X太太。或者,妳已經生了小孩,妳會被稱呼為XX的媽媽。

這個社會很習慣於讓女性附屬於誰,她的名字和主體性會在婚後、產後一點一點的被消失。當女性想起、主張有自主權的時候,當然會被質疑有沒有這樣的能力。畢竟女性在他人的眼裡一直都是某某的某某、怎麼能夠自己做決定,應該是某某來替她做決定,這位某某久了也會覺得應該是自己說了算。若要促進女性權利,筆者認為應該要讓每一個人很清楚的意識到,女性是她自己生命的主體,她不需要被代表或是被歸屬,她跟男性一樣就是她自己。結婚和生產,都只是讓她多了配偶和母親的角色,不代表她應該要失去自我。

對別人的身體使用權沒有權利嘴這件事,不只是配偶應該了解,路人也是。在台灣,單身的時候被問什麼時候結婚、結婚被問什麼時候生小孩,生了一個被問什麼時候生下一個,所有人都關心妳的子宮什麼時候要有產能,連路人都可以催生。雖然很想回甘你屁事,但是礙於禮貌只能把話吞下去的經驗應該很多人有過。

就像前面提到的,沒有人能代替婦女承受任何懷孕生子的不適和風險,或者替她過她的人生,頻頻逼迫別人的子宮動工的人真心不管他人死活。尤其是根本無法在養育小孩上提供任何幫助的路人,其實真的可以閉嘴。關心別人要不要生小孩,其實是在跟別人說,我覺得妳應該要被著床,根本就是性騷擾(請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2款)。

躲在高尚情操背後反對墮胎,恐怕只是限制女權的反動

也許有人會說墮胎也有死亡的可能啊!對,的確如此。然而安全墮胎的死亡人數,遠低於懷孕生產的併發症所造成的死亡人數,而不安全墮胎,則佔懷孕生產相關的死亡人數非常大的比例,這是維尼熊和他的快樂組織長期以來提供的數據。而這也是為什麼 CEDAW 委員會一直強調墮胎應該要合法化:若能取得安全的墮胎管道,就可大大降低因為不安全墮胎而造成的死亡。

各國的數據清楚表示,墮胎不會因為法律禁止就會消失,只是會從安全的管道轉為不安全的管道,然後大幅增加死亡和併發症的風險而已。什麼是不安全的管道?這指的是由非醫療專業人員實施墮胎手術,或是孕婦自己來。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婦女使用樹枝、衣架或是侵蝕性液體,聽起來就很可怕對不對?為什麼要奪去一個人對自己身體的完全決定權,逼得她對自己做出這樣的行為?

關於墮胎的討論,往往會圍繞在兩條命的權衡上,也就是懷胎的女性的命還有胎兒的命,緊接著的,就是道德與否的辯論。當墮胎變成單純道德上的議題時,其實就已經進入忽略女性主體性與自主性(autonomy)的範疇,至於懷孕對那位懷胎的女性在生理與心理狀況的影響、她未來人生的變動,以及是什麼讓她做出想要終止妊娠的這個決定,對反對墮胎的人而言,顯然都不重要了。

對反對者而言,不論胎兒當時的大小,只要墮胎,就是殺人。此處先不討論胎兒在法律上其實不算是人這件事,看一下台灣現行優生保健法施行法第 15 條規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換言之,法律上認為 24 週內墮胎是可行的,而如果有其他醫療上的考量,超過 24 週仍然可以施行。

對反對者來說,似乎只要驗孕棒驗出兩條線,懷胎者就變成一個載體,而不再是一個具有人格的個體。她孕育著神聖無比的新生命,再沒有任何東西比這個可能尚未成形的生命重要,至於懷孕對於孕婦本身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衝擊,還有如果無法扶養小孩,社會支援安全網夠不夠密,都不是反對者關心的議題。胎兒是他們唯一關心的焦點,至於孕婦,還有出生後的小孩,都不是被關注的對象。

奇怪的是,照反對者的邏輯,胎兒生出來變成嬰兒應該一樣是命,為什麼反對墮胎的人突然就不在乎了?這就透露出,不少反對者反對的,其實只是婦女的自主性以及她們捍衛自己的生育權這件事。說穿了就是一個想要限制女性權利的反動,不是真的有什麼高尚的情操。

從這個視角,女性應該是乖乖聽話的客體,是走動的子宮,怎麼可以有自己的意志?反對者一直強調墮胎是殺人,哈囉,肚子裡有胎兒這件事,不是秘密只有反對者你知道好嗎?孕婦比誰都還清楚身體裡有另一個正在成形的胎兒,做出墮胎的決定,生理心理上最受折磨的不會是別人。小孩生出來之後如果無法好好扶養,社會安全網不能接住小孩和母親,難道就不是慢性的扼殺他們的生命嗎?還有,如果生命的價值等量,為什麼胎兒的命,會被理所當然的置於婦女的命之前?

另外,在網路上看到有些男性擔心如果配偶可以自己跑去墮胎,會不會在外面亂來。但是通姦罪已經除罪化,婚姻要靠自己用心經營,法律並不是用來保護婚姻美滿以及伴侶忠誠。

還有人說,男性如果要結紮也要配偶同意啊,為什麼要墮胎不用我同意?但是結紮表示以後不生育了,雖然有手術可以恢復但是不保證一定會成功,但你的配偶這次懷胎進行人工流產,可能是因為經濟因素、可能是因為生涯規劃,也可能是因為雙方婚姻維持不了,你的配偶在安全墮胎的情況下其實還保有生育能力,這胎不生,沒有說以後都不生只是現在不跟你生,這跟結紮是兩回事好嗎(註一)?

總而言之,政府透過法律限縮婦女墮胎權利,並不會真的減少墮胎的情況,只是由合法管道轉往地下,徒增死亡和併發症的風險。婦女也可能前往其他國家尋求墮胎,然而這些因欠缺管理而增加的風險與額外成本,最終還是落到婦女的身上。這就是文章上篇註腳所提到的,政府趁著疫情限縮弱勢群體與女性權利的情形之一。

如果不優就不能生?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看法律更名

談完生育與墮胎,就來補充一下關於法規更名的部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比較近代的人權公約,聯合國大會在 2007 年 3 月通過,2008 年 5 月生效,目前有 182 個締約國。公約的主旨就是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任何的歧視,而此次修法正是因應這樣的理念而把法規名稱由「優生保健法」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這個法規名稱裡的「優生」看似政治正確,本身就是一個對身心障礙的歧視(如果不優就不能生)。筆者沒有醫療專業,這裡只能說個大概,優生學著重的是基因的篩選,在應用上存有爭議。

它在納粹德國時期被大力的推廣,強調保留優良的亞利安血統,也曾經在各國被用於對少數族群、身心障礙人士及貧窮階層的強制絕育。使用優生這個名詞,似乎是在強調身心障礙不應該存在,或是不應該有下一代,而身心障礙者的生育權困境也一直是人權學者所關注的議題。這次修法將優生從名稱裡剔除,可以說是消除歧視語言的正面表現。

不只修法,穩固女性身心從家庭平權做起

家庭是個人價值觀最直接體現的場所,每一個家庭單位,都可以說是社會的縮影。所以,婚姻關係裡的平權對於整個國家的性別平權其實非常重要。如果每一個配偶都能夠理解自己和配偶在婚姻裡應該擁有平等的權利,並且願意在任何生活瑣事上努力實踐這樣的平等,性別刻板印象有機會以驚人的速度消失。

當然「優生保健法」的修法目前仍在新聞報導可能修法方向的階段,雖然經過國衛署的證實,但如前所述,保守勢力對於壓制女性自主權和主體性的行動仍然非常的積極,相信三月修正草案出來之後,在這個議題上必定有一波波的攻防。很期待屆時社會輿論能夠醞釀出更充足的聲量與觀點讓立法者知道,台灣社會已經準備好要往前邁進這一步。

不論是個人或者在社會整體的角度看,如果要期待更多女性懷孕生子,最直接的方式恐怕是消除女性在孕前、妊娠以及產後的各種不安,並且盡可能緩減女性面臨原有生活方式崩解的衝擊。

而在制度上讓女性感受到身心上的安全與穩固,除了把自主性歸還女性,更迫切的,不外是社會與政府對於母親這個角色更完整而綿密的支援,這也包含兩性承擔等重的育兒責任,並且消除母親理所當然的是小孩主要照顧者的性別刻板印象。筆者相信,任何一位媽媽都可以很大聲的告訴你,台灣在這一點,離最基本需求的滿足其實仍存在巨大的落差。

(註一)波蘭最高法院在去年 10 月宣布,因為胎兒有先天性障礙而可可以合法實施人工流產的法律違憲,因為未來胎兒有先天性障礙也不能合法墮胎,婦女必須被法律所迫而繼續懷孕並生產。判決一岀,,首都華沙發生因而有許多一波波的示威抗議。胎兒出生後,政府及社會是否能夠給予身心障礙兒童的家庭足夠的支持與保障,,以及對身心障礙人士的保障是否完備等議題仍是未知。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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