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MA)專題:給音樂人、法律人、舞者、影像工作者通用的音樂相關著作權天才班|吳沛恆 PETERWU

吳沛恆

2021-02-27發佈

2023-03-01更新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MA)專題:給音樂人、法律人、舞者、影像工作者通用的音樂相關著作權天才班|吳沛恆 PETERWU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MA)專題:給音樂人、法律人、舞者、影像工作者通用的音樂相關著作權天才班|吳沛恆 PETER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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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作者與網站同意,轉載自Taiwan Beats。) 一、前言 本年度末關於音樂產業最大的一顆震撼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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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MA)專題:給音樂人、法律人、舞者、影像工作者通用的音樂相關著作權天才班|吳沛恆 PETERWU

(本文經作者與網站同意,轉載自Taiwan Beats。)

一、前言

本年度末關於音樂產業最大的一顆震撼彈──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在美國國會通過並由總統川普簽署。你若上網 Google 可能會看到各式各樣頌揚這項法案的文章,但其實很多人身為單一領域專長的工作者,相信對這些文章是有看沒有懂。

筆者有幸曾在美國修習著作權法、音樂法,由美國串流音樂先驅 Pandora 的法務擔任教授指導;加上自己身兼音樂編曲身份,因而在台灣音樂產業實務走跳所接觸到的一些皮毛,希望藉由這篇文章,深入淺出地讓大家能對於音樂相關著作權有基本的了解。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再視工作需求的程度,去決定要不要往下讀到法案的修正背景,或是更深入了解修法過後對音樂產業的影響。單一領域的專才讀者們,看完這篇文章應該至少在簽授權合約或是談判的過程中不會完全狀況外。由於目標閱讀群眾不侷限於法律本科系,所以行文方式會比白話文更白話文,剩下更艱澀的就留給專家學者去傷腦筋囉!

好!看完前言是不是對本篇文章的實用程度抱持滿滿興趣?那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二、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如何用胖虎跟小夫去對抗薩諾斯的六顆寶石

要了解一項法律的操作,首先要了解它的立法目的,就像你買微波爐要知道它是用來弄熟食物,操作時才不會發生用微波爐來烘乾貓的謬誤。

首先冷知識分享,大家都知道著作權的英文叫 Copyright,但其實這個字源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因為歐洲印刷術的發達,原本要複製一本書得靠僧侶用羽毛筆一個字一個字慢慢抄到牙齒歪掉;到後來重製一本書的時間大大縮短,為了保障寫書的人有創作的經濟動力,才會賦予著作人可以複製(copy)自己創作的權利(right)。不然試想如果你寫完一本書全世界的人都可以拿去亂抄亂用,怎麼還會有經濟上的動力來專心創作呢?

所以像是我國的著作權法第 1 條,就開宗明義點出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制定。但同時,當權利同時集中在少數人手上的時候,過度保護這些少數人就會很容易造成坐地起價、擾亂市場交易秩序而阻礙文化傳播的情況發生。試想,就像復仇者聯盟的薩諾斯還沒收集到六顆寶石的時候,大家都和樂融融活在世界上,但一集滿後,想殺人只要彈彈手指、想時間倒轉就開外掛把復仇者聯盟打趴。同理,唱片公司若不想讓你使用所持有版權的幾萬首歌,裁判、球證、旁證都是它的人,你怎麼跟它鬥?

因此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同時,也有了「合理使用」(你在一定的條件跟情況下用我的創作是 ok 的)跟「強制授權」(你想用我的創作我不能說不要)的制度設計產生,去調和整個機制。前者我喜歡把它理解成小夫,就像他在卡大雄油的時候,會附加條件地說:要玩我的遙控飛機可以,但條件是你要把哆啦 A 夢的某某道具借我;後者我喜歡把它理解成胖虎,給你 50 塊要你去買 100 塊的午餐還要記得找錢的概念。

三、音樂的相關著作權

如果前面的段落你已經恍神,或你是法律本科系而快速跳過了,那這邊請務必花點時間詳讀,因為以下的分類比較實務,且牽扯到後面修法的適用!

(一)、公開播送 v. 公開演出 v. 公開傳輸

好!今天你做了一個作品,你知道你在創作完成之後享有著作權,但相關的內涵是什麼?著作權法保障原著作人可以有改作、播送、演出、重製……這些權利,那當然你也可以把你的這些權利專屬(只有被授權的人可以用)或非專屬(有好多個被授權人都可以用)移轉給別人使用。這個概念就像是當兵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班長叫你取出水壺你就取出水壺,還沒叫你開瓶蓋你就開瓶蓋就會回到上一動,授權人被授與多少權力,就只能在那個範圍去行使。其中我認為音樂相關著作權利中,中文比較難以理解的就是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播送」其實說難也不難,因為從英文可以看出來(Public broadcast),播送的原意是廣播,所以在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就提到「公開播送是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理解上,只要是電視、廣播系列的,就屬於公開播送。這個定義其實跟國際公約不大一樣,很容易跟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搞混,後面講到公開演出會補述。

「公開傳輸」著作權法同項第 10 款,以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簡單來說,它跟公開播送的差別就是一個是網路、一個不是而已。一般我們理解上的串流音樂,因為是網路掛的,因此就是屬於公開傳輸權。我國修法後把公開傳輸中,非互動式的(直播、Pandora)這種網路同步傳輸歸類到公開播送,不過對後面討論影響不大。

「公開演出」從字面上大家印象中比較侷限在現場演奏、演唱這些行為。但是,根據著作權法同項第 9 款後段「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也算是公開演出的範圍。換言之廣播的本身所涉權利為「公開播送」,然而如果小吃店老闆開擴音器給吃麵的人聽到就算是「公開演出」。

美國著作權法對於 Public Performance 的定義其實是跟台灣天差地遠的。所以為了區別方便,姑且稱美國的叫做「公開表演」,它的內涵包含台灣著作權法所稱播送、傳輸、演出這三者。而且美國實務對 performance 的認定,只要開機(法律用語,即播放音樂)就算是表演了;但要達到「公開」讓人聽到,才算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禁止的範圍。

過往主管機關會把小吃店老闆主觀上是自己聽、還是有拉線接喇叭給觀眾聽作為判斷是不是「單純開機」的標準,所以我國著作權法修法草案第 30 條就新增了一個「再公開傳達權」。說穿了,這其實就是在把美國「Fortnightly Corp.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Inc.」案件中的功能性指標(functional test),即「開啟收音機的行為,是不是為了放給吃麵的人聽」,給明文化爾爾。

最後最後,在音樂相關的權利中,還要再提一個「重製權」,根據同項第 5 款提到: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基本上音樂常見會用到重製的使用型態,像是翻唱、錄製 CD、影像配樂等等。

(二)、錄音著作(Sound Recording)v. 音樂著作(Music Composition)

現在!拿出你的螢光筆開始在這個單元狂刷!這個分類說有多重要就有多重要。首先,你聽到的每一首歌,都擁有兩個著作權,其分別是:

「錄音著作」就是製作大表上面所謂的歌手、樂手、合聲,以及本次 MMA 修法的大熱門──製作人、錄、混音師,或是跟上述人因為僱傭契約而得到著作權的唱片公司。大致上你可以理解成是耳機裡面聽到的「聲音」。

「音樂著作」在製作大表上則像是作詞、作曲人;或是慘慘在哪都沒有版稅(Royalty)的編曲。你可以把它理解成是紙上的音符或是歌詞。這部分常常會讓人跟音樂本身混淆,所以我自己在教課的時候喜歡把它叫做「詞曲著作」比較容易分辨跟理解。

筆者自己認為很多人在閱讀網路文獻會在這個部分鬼打牆彌留,除了音樂著作這個翻譯讓人閱讀起來很不順暢外,還有因爲在一首音樂的製作過程中有很多工作其實是重疊的(大家都是才子都會自己製作、編曲、寫詞寫曲一手包辦),也或許是對整個音樂製作的流程還有各個職位不甚了解,所以我從一首音樂製作的流程在這裡做個簡略的概述:

(表格參考繪製自游士昕《催生音樂:混音工程與製作》)

最後就是製作人這個靈魂角色,一首歌的預算下來後,製作人得從前期到成品輸出全程參與,所以一個合格的製作人得必須要會抓預算、訂錄音室、敲樂手……等等。

好,那我們做個小測驗確認你有沒有搞懂:

上面這個表格是我整理台灣音樂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或是授權機關,請謹記「誰有權利就找誰」這個觀念,並以我的表格來回答。

  1. 在台灣,如果你要翻唱(cover)謝金燕的〈姐姐〉,並且想在廣播、串流曝光,你必須要取得授權的對象是?嘿對是音樂著作人,而且因為翻唱涉及到音樂著作的重製,所以首先翻唱的部分必須要找詞曲經紀公司或是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人代理協會(MPA);曝光的部分就是要找像是MUST、AMCA(取決於那首歌是哪家集管團體的會員)去做公開傳輸、播送的授權。
  2. 那如果你是一間唱片公司,想把翻唱的〈姐姐〉錄製成實體唱片與數位音樂在台灣販賣,要取得授權的對象是?回答錄音著作權人只答對一半,因為錄製的成品同時牽涉到音樂著作的重製,所以必須兩個都拿到授權才OK。

(三)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與機械重製(Mechanical License)

還記得我們提到的胖虎嗎?為了怕大唱片公司壟斷底下的著作權,演變成之後創作者想要創作前可能因為樂句上的雷同、或是翻唱就得支付大筆的權利金,所以若你希望用到別人的音樂,可以向授權團體(在美國修法前是 Harry Fox Agency)申請,這樣唱片公司就算不想授權也不能拒絕(註)。

特別留意的是,在一首音樂中,只有音樂著作的部分有強制授權的規定,在錄音著作部分就沒有。所以像是天后泰勒絲以前不爽 Spotify,不想讓自己的歌在上面上架,但是如果今天有另一位歌手 Ryan Adams 想要翻唱她整張《1989》專輯,並放在 Spotify 上串流,小天后此時是根本拿他沒輒的!而過程中,向 Harry Fox Agency 所申請的權利即為機械性重製,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你能對申請的音樂拿來重製、取樣、改作……等。

我國著作權法第 69 條也有提到,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即詞曲,所以我說是不是翻譯成詞曲著作念起來比較順暢)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報酬,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拿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申請案件來舉例──製作卡拉 OK 伴唱帶(台灣人真的有夠愛唱歌)。在台灣,如果涉及著作物重製的音樂著作權利,唱片公司多半委由各詞曲經紀公司組成的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人代理協會(MPA)去做談判授權。一首很紅的歌通常都會用專屬授權的方式(只有我可以用)授權出去,當其他業者也想要在發行的卡拉 OK 中收錄這首歌就只能 QQ,所以才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這種情況去當老大哥辦理強制授權。

但當然也有音樂人批評應該還是要回到市場機制,不然一首很紅的歌跟一首完全不紅的歌用同樣的價錢去授權,這樣誰還要認真做音樂?

(四)版税(Royalty)

這部分也請你拿出螢光筆來狂刷,因為亂流來了!美國在這部分跟台灣有很大的不同,我自己當初在學習美國的版税歸屬時,花了好久才搞懂怎麼跟台灣做區分。

1.美國部分:

首先版税的概念就是你創作了這個作品後,每次使用就會得到一定比率的費用。這個概念大家應該都懂,然而根據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這筆費用有可能分別或是同時歸屬給上面兩類不同的著作權人(沒錯!就是剛剛區分的錄音著作跟音樂著作,不然剛剛花這麼多篇幅是分心酸的?)大致上我的記憶方法如下:

只要牽扯到公開傳輸這種「網路系列」的使用方法,就歸屬給錄音著作人;反之,如果有牽扯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這類「其他系列」使用,版税的歸屬就是給音樂著作人;

謹記剛剛我自己歸納的精闢記憶方法後,讓我們配合(一)公開播送 v. 公開傳輸的概念操作看看:

(1)如果今天我想在演唱會公開演出翻唱(cover)一首歌,是「其他系列」的行為,所以版稅歸屬給音樂著作人沒有什麼疑問。

(2)如果我的音樂在餐廳裡面播放,因為涉及到的一樣是「其他系列」的行為,所以版稅歸屬一樣是音樂著作權人沒有問題的!

(3)但是如果今天你是在串流平台上面狂聽〈24K Magic〉,因為涉及到公開傳輸,算是我們剛剛所提到的「網路系列」使用方法,所以這些點閱的版稅就理論上會歸給錄音著作權人,也就是演唱人 Bruno Mars 或是其所屬廠牌 RCA Records 的手上。

從前通常只有藝人(Artist)或是因為僱傭契約取得錄音著作權的唱片公司會拿得到版稅;但在這次 MMA 的修法三大重點其中一項,就是法案肯認錄音著作權人中的製作人、錄音師、混音師等等,都應該得到相應的版稅。

  1. 台灣部分:

理解上相較於美國簡單很多,總而言之,就是你對這首歌有貢獻,不管是錄音著作、音樂著作,理論上都有版稅拿。但實務通常版稅的歸屬都還是在音樂著作的作詞、作曲人;錄音著作的藝人或唱片公司。像是製作人、編曲這種一次性領取報酬的就沒有版稅了。

四、常見的相關音樂著作權問題

(一)我是個咖啡廳店家,如果買了 Spotify、KKBOX 的個人帳號,可以在店裡用音響放我的 playlist 分享給用餐的顧客嗎?

答:毋~湯~喔~

就像前面說的,今天你買的串流音樂是個人帳號,理論上你就只能用耳機、在家用喇叭、在非營業場所放出來聽。但是在咖啡廳播送這些音樂,在過去我國實務認為是「有助於氣氛的提升」;換言之,是能夠提升消費者在咖啡店消費的慾望的。再者,你要在店裡播音樂,除了要得到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授權外,還要拿到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授權(意即,跟 MUST 買還不夠,還要再跟 ARCO 買)。因為很麻煩,所以像是 KKBOX 跟 HiNet 聯合推出的「放心播」這種服務就應運而生,它有點像是結合錄音著作、音樂著作的懶人包,讓你一次買完就不用再去東跑西跑買授權,也就是可以讓店家在店內播送平台提供的一大包歌曲。

(二)Yo!我是一個素人饒舌歌手,我在 YouTube 上面看到很多免費的 beats,我可以用它來發自己的 Mixtape 或專輯嗎?我同時也是一個影像工作者,如果我拿這些免費 beats 作為影像廣告的配樂可以嗎?

答:每個 beat 有自己的授權內容,但某些情況還是毋~湯~喔~。發專輯同時涉及的是重製、發行、以及網路上的傳輸權;影像用配樂一樣要用到重製、播送、網路上的傳輸等權利。身為 beatmaker,如何在行銷自己的名氣跟收取獲益上達到平衡各有自己的考量,每個賣 beats 或配樂的網站都有自己的消費組合,舉幾個順手查到的例子來說:

  1. 免費 beats 的通常就是有 beat tag 的 beat(就是當音樂播到一半會出現一個聲音在叫 beatmaker 的名字)一來讓人免費用,二來也是宣傳自己;再來付費除了沒有 tag 就是按照音樂檔案的清晰程度有不同的價格。
  2. 第二種模式是依照不同的價格,決定你要不要對原本的 beatmaker 支付剛剛我們所說的版稅。

還有一種像是國內的線上串流街聲(StreetVoice)所使用的創用 cc 制度(這個制度同樣能使用在圖案、影像上),其中四個符號分別代表:

姓名標示。你用我的東西,必須按照我指定的方法(例如beat by PETERWU),告訴大家這個東西是我做的。

非商業性使用。要用可以,但是不能因此獲得商業利益或以金錢為報酬來使用。

禁止改作。你不可以把我的作品變更、變形、修改。

相同方式分享。若有改作,只能用一樣的授權條款來散布。換句話說如果你改作原本不能商業使用的音樂或圖,你只能還是以非商業的方法來散布你的作品。

然後接下來就是這四個符號的排列組合,大家高中數學應該學得很好,所以這邊就不贅述了。總而言之,用了人家的東西就得照人家的規定去用,否則一樣會有觸法的危險。

(三)是不是只要不牽扯到盈利,我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即前面提到小夫的行為)?

答:毋~湯~喔~。這是一個普通網友很常有的嚴重錯誤觀念。

我們先翻開你的小六法,從著作權法第 44 條開始看,裡面有很多看起來很冠冕堂皇、或是說社會公益性很高的使用目的,像是教育、新聞、政府機關使用……這些,然後你就開始找有沒有符合你使用目的的條項。

如果你的使用目的真的真的沒有這麼高尚,請看到第 65 條,有使用目的、著作性質、使用質量、對潛在市場影響這四個判斷要件去做綜合判斷,所以今天沒有盈利,最多你只能主張在使用目的過關,剩下三個一樣要做綜合判斷。

(四)我是一名舞者,我可以在國館、工作室教課用我購買的 Spotify 放音樂教課、練舞嗎?

答:這個問題牽扯到兩個層次。首先,用擴音器放出音樂是公開演出前面講過很多次,所以不代表花錢是大爺,買了 Spotify 不代表買了音樂的公開演出權。第二個層次就是合理使用 aka 小夫的問題,在新修正的著作權法草案第 66 條提到了,如果你以營利為目的,換言之在工作室教課就毋~湯~喔~應該要付費給著作權人;再來以非營利為目的,如果是非經常性的活動、或是使用個人私有設備(像是黑舞士、舞林高手這類常見的攜帶式音箱)於公眾往來的場所舉辦有助於個人身心健康目的的活動就能免費安心使用。

(五)我是一個 beatmaker,取樣(Sampling)到底有沒有侵犯著作權呢?

答: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看了國內許多相關的論文跟 YouTube 影片,做的 Q&A 都相當莫衷一是、模稜兩可、隔靴搔癢,沒有正面迎擊回答問題。剛好筆者碩士期間的就寫了相關的小論文,建議讀者可以從原曲錄音、音樂著作的合理使用先自行思考,但礙於篇幅太大,所以請各位多多按讚分享本文,之後有機會好好跟大家介紹。

註:修法過後 Harry Fox Agency 這塊業務將會改由非營利的「機械權集體授權組織」(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MLC)掌管,強制授權也改為概括授權,這邊先提一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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