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用一輩子的時間,只為了證明一件與他無關的事|林哲辰

林哲辰

2018-08-27發佈

2023-03-15更新

蘇炳坤用一輩子的時間,只為了證明一件與他無關的事|林哲辰

蘇炳坤用一輩子的時間,只為了證明一件與他無關的事|林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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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前,新竹地區連續發生多起銀樓竊案,當時金瑞珍銀樓是受害者之一,警方耗費快三個月時間偵查,遲遲無法破案。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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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炳坤用一輩子的時間,只為了證明一件與他無關的事|林哲辰

32年前,新竹地區連續發生多起銀樓竊案,當時金瑞珍銀樓是受害者之一,警方耗費快三個月時間偵查,遲遲無法破案。極大的破案壓力下,偵辦員警為盡早破案,便宜行事,以刑求方式逼迫另一件竊案的被告郭中雄自白,並供出其他共犯——蘇炳坤。

1986年6月19日上午6時許,一群便衣刑警浩浩蕩蕩來到蘇炳坤住處,拍打鐵捲門,鐵捲門的撞擊聲響劃破天際,吵醒睡夢中的蘇炳坤和妻子陳色嬌,睡眼惺忪的蘇炳坤打開門,警方話也不說,就馬上架蘇炳坤到青草湖派出所。整個路程中,沒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

來到派出所,蘇炳坤認出坐在樓梯口被手銬腳鐐銬住綽號「怪手」的郭中雄,還來不及問清楚事情原委,警方立刻將蘇炳坤帶上二樓的偵訊室(刑求間),以水刑和手搖警報器,逼迫身心靈受折磨及摧殘的蘇炳坤說出並承認「一件與他無關的事」。警方要明明不會開車的蘇炳坤,承認有開車載郭中雄犯案;明明近視的度數不淺,在警方提供的犯罪故事下,卻能夠不戴眼鏡犯下重大刑案。

沒做過的事,怎麼承認?如何破案?

不到一天的時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宣布破案。

在記者會上,蘇炳坤聽著警察講述「自己的」犯案經過,才驚覺事情的嚴重性。眼鏡被沒收的蘇炳坤,已看不清眼前的景物,更看不見自己的未來。宣布破案後,警察隨即至蘇炳坤家中搜索,起出平常製作家具時的「工具」,並逕自認定為犯案工具。但這32年中,它的名字在卷宗裡一再更改,有時稱呼「武士刀、匕首、牌尺」,甚至最後變成「不知名的工具」。

無論歷經多少次刑求及檢警的威脅利誘,好強的蘇炳坤自始至終堅持自己的清白,否認涉案,但國家仍不相信蘇炳坤,任由檢察官以有瑕疵的偵查報告作為基礎,怠忽職守,未盡偵查主體的責任,向法院草率提起公訴。

在蘇案中,因警方所提供的故事與事實相違,不難發現偵查報告的矛盾之處。警方所扣案之金飾,受害的銀樓老闆業已於偵查時,向檢察官稱「該金飾並非他們店裡所有」。然而,這句話很快就石沉大海,彷彿不曾發生。檢察官亦無心追查下去【註1】,以主觀的心證遮蔽客觀的事實。

警方為了加強金飾部分的證據力,把當鋪的金飾交易紀錄簿當成補強證據。但仔細看其實可以發現,郭中雄和當鋪交易的金飾單價遠遠高出他筆許多,顯然不符常情,且重量亦與失竊重量不符。然而,偵查機關似乎不把關鍵證據放在眼中,在起訴書中避重就輕,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終結偵查,直接起訴。

一份上訴狀,讓蘇炳坤坐了32年牢

在檢察官訊問郭中雄時,郭中雄曾坦承他是遭警察刑求後才自白,並供出蘇炳坤,但檢察官並沒有進行實質調查,僅於偵查庭時以「口頭詢問」辦案警察有無刑求,而答案可想而知:檢察官問有無刑求,警察怎麼可能會大方地說「有!」

1986年9月12日,一審法院因認為,同案被告郭忠雄的供詞前後反覆不一,且郭、蘇二人與被害人指認之體型身材不合、犯罪工具與起獲贓物其實也有落差,在證據不足情況下,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郭中雄與蘇炳坤二人均被判無罪。

從被抓到一審宣判無罪之間,短短85天讓蘇炳坤嘗盡苦頭,眼見重獲自由,心想可以重整旗鼓、東山再起,沒想到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收到來自地檢署的檢察官上訴狀。檢察官嚴正強調警察沒有刑求逼供,並再度以郭中雄的自白作為證據。

接著二、三審法院未秉持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充滿瑕疵的情況下,均認為郭中雄與蘇炳坤有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確定。其理由是,這些有瑕疵的證據,可成為證明警察沒有刑求的最佳助手,承認郭中雄自白的證據能力。蘇炳坤為此再次陷入困境,被迫走上漫無止盡的平反之路。

判決出爐後,不服司法判決的蘇炳坤展開逃亡生活,事業、人生皆毀,亦波及他的家人。在逃亡通緝期間,律師、檢察官多次提出非常上訴與再審,但高院總有理由一再駁回非常上訴及再審聲請,就算是錯誤的司法判決也無法撼動。然而,蘇炳坤並沒有因此自暴自棄,放棄任何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
特赦
深陷司法泥沼的蘇炳坤,挾著檢察署、監察院及民間團體的平反聲音,仍無法獲得自由。這股平反浪潮持續醞釀至陳水扁當選總統後爆發,蘇炳坤創下我國罪刑全免的特赦案首例。

得來不易的特赦金牌,彷彿能使眾生贖罪,連同偵辦的警察、檢察官及犯案的真兇均一同受益,無人被懲處,真兇亦可持續逍遙法外。而由於特赦不符合刑事補償的要件,蘇炳坤無法得到任何賠償。無故捲入司法巨浪的蘇炳坤,雖然已透過最高行政權特赦重獲自由,但我國司法權並未還他清白,讓他獲得應有的冤獄賠償。

蘇炳坤被迫重新踏上再審之路。

特赦後,能否聲請再審?

一般而言,再審案件被高院受理機率已不到百分之五,而再審能否無罪,又是另一問題。但蘇案首要面對的問題是:特赦之人,能否聲請再審?

這問題使得蘇炳坤的平反之路雪上加霜,難上加難,然而,這也是一個讓司法制度更完整的契機——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人「特赦後,聲請再審」。

在眾多實務工作者與學者的研究與幫助下,蘇案突破困境,重見光明。高院與最高院在審酌特赦與再審之目的及功能後,認為二者並不相斥,於2018年2月8日,正式駁回高檢署的抗告,維持高院准許再審之裁定。

眼見順利的他,又面臨檢察官是否要「撤回上訴」的兩難。如果先前檢察總長提出4次非常上訴及檢察官提出4次再審的立場,應係「撤回上訴」不致產生立場上矛盾。不過,倘若檢察官「撤回上訴」,蘇案將回歸一審的無罪判決,等於二、三審判決始終不存在,而依我國刑事補償法,蘇炳坤便無法獲得補償,實質上對蘇炳坤反而不利。

最後檢察官審慎評估蘇炳坤的實質利益後,做出「無罪論告」的決定。在今年的8月8日父親節,高等法院上午9點,僅僅花了8分鐘,濃縮這32年來蘇炳坤受盡的苦難,總算還給蘇炳坤一個清白,宣判無罪。

但他卻花了一輩子的時間,只為追求本就該屬於自己的清白。


【註1】本文會認為,檢察官當時沒有仔細查證,是出於下列事實。檢察官雖然有問:「為何金飾不是被害人的?」,而被害人回應:「在警詢時,警察叫我簽的。」然而檢察官問完後,起訴書卻仍直接複製警察的移送報告書,完全沒有提及這些問答,根本有問跟沒問一樣。

作者簡介:林哲辰,目前就讀交大科法所科技組106級,曾在冤獄平反協會實習,負責研究蘇炳坤案件。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3DykL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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