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時宇
2023-08-15發佈
2024-01-28更新
你有被騙過嗎?──那些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廣告不實|生活日常
廣告,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手段,只要能快速抓住消費者的眼睛,就能創造多一分的業績。因此,許多業者會透過誇張、聳動的標題,希望在第一時間吸引潛在客戶注意,但如果商品實際情形與廣告內容有落差,也就是俗稱的廣告不實(註一);這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會警鈴大作,業者就可能會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被開罰(註二)。今天就讓我們透過公平會的新聞稿,看看什麼樣的廣告內容,會被認為有違法的問題。
「全台第一」、「全台唯一」、「全台首創」有風險
廣告中最常見的用語,莫過於「第一」、「唯一」、「首創」等標榜自身產品優秀、具有獨特性或創新性的字眼。
雖然消費者不一定會相信,也或多或少會對於這些字眼抱持懷疑的態度,但對公平會而言,這樣的字句你敢寫,就要經得起檢驗。像是曾有商品標榜是「全台第一雙認證」等類似用語,但經查證後,發現其他家商品於更早之前,就已取得認證,所以被認定有廣告不實。
另外,有商品廣告在 2019 年至 2022 年間都宣稱是「業界唯一!五年皮革保固」,但後來經過公平會查證,發現有其他廠商在 2020 年 4 月起,也提供了相同的「五年皮革保固」──這時廠商還宣稱自己是業界唯一,就有與事實不符的情況。
如果商品要宣稱是「全台唯一」或「全台首創」的產品,並藉此吸引消費者購買,就必須要事先查證,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
「市場最低價」不要輕易說出口
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為了彰顯自家商品經濟實惠,就會使用「市場最低價」等用語,希望透過「市場最低價或較其他販售價格更低」等印象吸引消費者。
但別當公平會是吃素的,他們在查證時會實際訪查比價。在過去案例中,公平會就會實際訪查同時期其他通路的銷售價格,如果不是市場最低價──不僅只有買貴退差價的問題,而是會被公平會認定有廣告不實、進而受罰的問題。
現今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管道很多,不管是實體通路、官方網站、網路商城或代購等,都會因各家促銷活動不同而使產品價格波動;如果打著市場最低價的廣告,就要時時刻刻關注其他業者的售價,一旦發現有其他業者的商品售價比自家低,就要馬上更改廣告,否則就會受罰。
可想而知,這樣做生意也未免太辛苦了,所以在無法確保自己是最低價的情況下,還是不要輕易說出「市場最低價」比較好。
提升幾倍?機率多高?說之前要引用確實數據
為了要取信消費者,業者也會呈現數據,彰顯自家產品的效能優良,藉以獲得消費者的青睞與購買,但此時數據如果有誤,就影響 消費者作出錯誤決定,進而發生廣告不實的情形。
像是新冠肺炎緩和後的現在,空氣品質已成為民眾最在乎的事情。許多空氣清淨機、冷氣機都會標榜獲得認證,或是提出檢測數據證明產品能力。但公平會就曾針對某商品廣告宣稱「經濟部節能標章」、「SGS 認證 5 分鐘內細菌去除率 >99.9%」及「SGS 認證甲醛去除率 >99.7%」、「最多醫師使用」等內容,而進行實際訪查。
結果發現,業者提出的 SGS 檢測報告,以及節能標章獲證商品型號與廣告商品不同,且 SGS 報告並不具認證功能及性質,業者也沒辦法提出商品為「最多醫師」使用及「評價最高」的客觀資料或數據佐證,因此被認定有廣告不實的情形。
而在最近引起討論的遊戲道具製作機率爭議中,公平會也認為:業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台版與韓版製作虛擬寶物的機率不同,且也表示台版設定製作機率 5%、韓版設定製作機率 10%,但卻在座談會中宣稱「台版機率都是跟韓國一模一樣的」,也讓座談會的表示與事實不符,卻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遊戲的內容產生錯誤認知,並做出購買決定之虞。
另外,市面上也很常見廣告標示「5 倍提升」、「10 倍效果」等強調商品效果的用語,不過公平會在面對這樣的廣告詞,都會要求業者提出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佐證,如果業者無法就廣告所宣稱 5 倍、10 倍提升的效果提出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就會被認為是廣告不實。
亂蹭要小心, 對決要公平
除了強調自身產品的好,有時候業者也會透過比較他牌產品的方式,來彰顯自己的產品優於其他品牌產品;但這樣的廣告方式,也應該要忠實且正確揭露資訊。
公平會就曾對業者在網站上傳自家商品與他牌商品的比較影片,但查證後發現:業者拍攝廣告的方式,是將他牌商品包覆機身的外蓋拆除,使消費者誤認他牌商品不具有「防捲入保護」功能,這樣與雙方產品的實際情形顯然不符。
再來,公平會還進一步查證廣告影片中,「引用官方影片」等標註文字。後來發現,除了業者無法提供國外經銷商完整測試紀錄等相關資料外,業者所引用的官方影片也不是出自原廠,而有廣告與實際情形不符的情形。
浮誇文案要注意,有憑有據才放心
透過公平會的處罰案例,可以發現廣告文案中,應該要盡量避免使用「第一」、「首創」等較為誇飾的用語,如果要使用,也一定要做好事前查證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等用語,就必須在廣告期間隨時查證,避免其他業者跟進後,反而發生廣告不實的情況。
簡單來說,廣告的呈現應該要做到「真實」,對於實際取得認證或第三方單位檢測通過的產品,業者當然可以大方廣告,不過對於沒有取得認證的其他產品,是不能抱著魚目混珠的心態。引用相關數據或檢測報告時,也要充分表示客觀條件並提出資料佐證,千萬不能有移花接木的情況。
在廣告上的一字一句,都要能經得請查證,如果有宣稱特定的功能或效果、或是有提到時間、倍率等客觀陳述時,都應該要有所憑據或佐證資料,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避免投放廣告還沒收到效果,就已經被公平會處罰。
【本文作者】
劉時宇
執業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持續的用鍵盤斜槓,在追求衣食無憂的同時,也希望可以透過分享,讓大家可以親近法律,保護自己。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與參考資料
註一:廣告不實,精確來說,就是廣告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事項,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內容。所謂「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包括商品效果、性能、價格、品質、製造方法等內容,甚至連產地標示都是。所以,業者投放廣告時,對於這些關鍵內容都必須要據實以報,否則就可能會被處以高額罰鍰。
註二:這時涉及到的《公平交易法》規定,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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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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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第 2 項:「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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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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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649 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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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650 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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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651 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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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653 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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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655 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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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1656 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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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1039號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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