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二)-從法律的目的出發|楊貴智

白廷奕

2015-06-03發佈

2023-03-05更新

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二)-從法律的目的出發|楊貴智

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二)-從法律的目的出發|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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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則試圖提出不同觀點:會不會有些事情是不論多Z>B都不可以做,或者是B>Z都還是要做的?因此繼上一篇「死刑的存廢論辯-從刑罰的目的」,我們這一篇嘗試帶著讀者從更抽象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也就是死刑究竟符不符合「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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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二)-從法律的目的出發|楊貴智

法律白話文運動廢除死刑專題

 死刑的本質就是殺人,應該所有人都不會有意見。許多死刑存廢的論辯都是以「死刑無法遏止犯罪」、「死刑無法恢復被害者傷痛」、「死刑成本較低,不用花錢養兇手」等論點出發,而這些論點的共同特徵是屬於 Z>B的功效主義式論述,換言之,以衡量死刑的效用(犯罪防治、滿足正義感…)與成本(一顆子彈、養他一輩子…)。本文則試圖提出不同觀點:會不會有些事情是不論多Z>B都不可以做,或者是B>Z都還是要做的?因此繼上一篇「死刑的存廢論辯-從刑罰的目的」,我們這一篇嘗試帶著讀者從更抽象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也就是死刑究竟符不符合「法律」的目的。

*本文相關論述參考自模擬憲法法庭的模憲字第3號判決而加以簡化為非法律人用語,特此說明。


死刑的目的

我們透過死刑來實現正義、來預防犯罪、來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屬…,而交換的代價就是犯罪者的生命權。但是我們必須問:死刑這一套流程是不是真的有把所有人的利益納入考量。而這個問題必須分成兩個階段來思考。第一個階段是宏觀地討論一個經歷被逮捕歷經審判到最終送上刑場的人。第二個則是微觀地一針見血地討論犯下滔天大罪(如希特勒)且鐵證如山毫無瑕疵而被定罪的人。

誤判作為死刑的代價?

死刑這套制度不是電腦操作的,從警察逮捕、檢察官起訴、律師辯護到法官定罪,可以說是由人來決定人的命運。而這套制度不可否認的會有誤判,而誤判也確實發生過,也沒有人敢保證未來不會再有誤判。我們是否應該想想,死刑這套制度是否真的把所有人都考慮進去?包括受到誤判的那個人,而當我們是慘遭誤判的那個人時,我們是否會心甘情願地說:「我也曾經享受過死刑帶來的好處,所以遭到誤判也不過就是用我的生命為這個社會付出一點成本而已?」

因此死刑其中最遭人詬病的點,就是我們用他人的生命做為誤判的代價,交換我們想要追求的美好社會。而反對廢死的人則會反駁,在所有人類的制度都有瑕疵,高速公路可能會垮、飛機會掉下來、紅綠燈會壞掉、立法院根本就在打架、監察院其實是蚊子院,制度有瑕疵就是要改進,而不是因噎廢食地廢除制度。換句話說,反對廢死的人會這樣回答:「法律早就考慮誤判的狀況了,我們有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釋憲…,但是你不能期待他會做到一百分,因為沒有任何法律甚至是人類制度是必須完美才能實施」這樣的對話到這裡是無解的。

(延伸閱讀:鄭性澤案與非常上訴

罪大惡極的之人仍然不可殺嗎

因此本文認為,討論廢死議題的人必須直接面對最根本核心的問題:面對犯下滔天大罪(如希特勒)且鐵證如山毫無瑕疵而被定罪的人,不僅沒有誤判,這個人還一點都不想改變自己想法而「毫無教化悔改」之可能,我們是否就可以把他送上斷頭台,還是我們應該堅持殺人就是不對?

而在這樣極端的情況下,支持廢除死刑的法律人就會拿出最後的王牌(Trump):「生命權」。他們會告訴我們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是人性尊嚴的根本。

人性尊嚴之目的在阻止一個人淪為客體、純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可替代的物,由於死刑制度將死囚純粹當作是國家權力行使的客體,系爭規範以死刑剝奪人民之生命權作為刑罰之手段,人性尊嚴將因生命權之剝奪而失其附麗。

(參考模憲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意旨

確認平等人格的存在,是當代國家法治秩序建立的前提,也正是因為對於平等人格的確認,國家才以刑法非難並制裁殺人等剝奪他人生命、侵害他人人性尊嚴的行為。從而,國家的所有行為,包括對於罪犯的處罰,都仍必須受到此一前提的拘束,將殺人犯當成物體並且處死,明顯違反了此一前提。

(參考模憲字第3號解釋理由書實體部分

換句話說,侵害生命權的法律制度就是否定人性尊嚴的法律制度,這種法律制度最終也淪為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工具而已,因為死刑此時是為了宣洩大眾憤怒的情緒、展現天理昭彰、彌補被害者家屬傷痛的心靈,而把被告當成道具所上演的屠宰秀。而當我們承認有權力的人或群體可以決定什麼叫做「天理不容」時,我就看不出未來還有那些理由是無法將人送上斷頭台的。

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則認為生命權並非至高無上。

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並非同等概念,生命權也並非人性尊嚴存在的前提,人性尊嚴的意義或核心應在於每個人都能依其自由意志,做出自由的抉擇,營造自己想要的生活,並承擔抉擇所帶來的後果。…[死刑]並非是要將殺人者當作物一般的對待,而是要讓殺人者在預見「殺人者會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仍出於其自由意志,做出殺人的決定,即應負起應該負的責任,縱使干預其生命權,但未侵害其人性尊嚴,蓋此為其處於理性狀態並充分知悉法律效果後,出於自由意志所做的決定,毋寧說是人性尊嚴的展現…[死刑]係為了維護人民之「人性尊嚴」,蓋當犯罪者以殘忍之暴行侵害被害者之「生命權」時,係擅自立於司法者之角色,對於他人之生命進行審判,進而並予以殺害,此一行為除逕行剝奪被害者之生命外,更完全架空被害者受我國法律保護之人身安全之權利,侵害了被害者之「人性尊嚴」。

(參考模憲字第3號關係機關答辯意旨)。

換句話說,當一個人的做了天理不容的事情而震撼了整個社會的秩序,因為這個人一開始就知道自己做這樣的事情會被判處死刑,因此死刑是這個社會用來回應他的行為。這個社會的法律制度就沒有理由繼續保障這個人的生命權,而為了回復這個社會的秩序,這個人必須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我們簡單比較一下雙方的想法:

發生的誤判情況

支持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是以被誤判者的生命來維持社會秩序,把人貶低為工具而隨機挑選無辜人民作為祭品的儀式;認為應該維持死刑制度的人認為,誤判應該透過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的方式避免誤判,否則能夠根除誤判的方式只有廢除司法制度。

罪證確鑿的情況

支持廢除死刑的人認為,人性尊嚴與生命權密不可分,所以生命權必須受到絕對的保障。即使是罪無可逭的惡徒也不應被當成追求正義滿足傷痛的工具。如果法律不給予生命權絕對保障,那能決定什麼叫做罪無可逭的人就可以決定誰該死,法律就淪為最大化特定人群利益的工具;反對死刑的人認為,人性尊嚴與生命權並非密不可分,所以生命權不應受到絕對的保障。殺人者早已知道殺人會遭到死刑出發,基於這樣的認知仍然選擇殺人,死刑並不否定加害人的人性尊嚴,而是基於他的理性選擇加以回應,以限制他的生命權來回復被他震撼的秩序。如果給予生命權絕對的保障,那是社會的不滿與動盪將作為此種保障所付出的代價。

死刑與法律的目的

討論法律的目的必須先知道法律到底是什麼,而討論這個問題最好的方式是用比較的,這樣比較好懂。

全民健保就是一個好例子,這個政策擴大了許多窮人的利益-他們本來看不起醫生、買不起藥,但是有了健保減輕了醫療費用,窮人的健康獲得保障,而那些本來就看得起醫生的富人呢?他們的口袋就變薄了一些。全民健保無可迴避的就是把錢從富人的帳戶裡掏出來幫窮人付醫療費用。盲人按摩則是另外一個例子,這個政策曾經透過行業獨佔的方式保障了視障者的工作機會,但是付出的代價是其他的人縱使具備一身好手藝也不得從事按摩服務。

而全民健保被認為是合於憲法,盲人按摩卻被認為是違憲的。為什麼呢?在健保和盲人按摩中,我們看到富人的餅被政府拿去付窮人的醫藥費,非視障者的餅被政府拿去給視障者提供按摩服務。在政治的場域裡,幾家歡樂幾家愁。兩者都是利益良善的政策,但是差別在於健保政策的設計方式考慮到了所有人,但是視障按摩沒有考慮到所有人。在健保的案例中,每個人都會經歷生老病死,也都有可能經歷窮困潦倒,因此現在富有的人,明天窮困潦倒之時可能感激健保制度救了他一命。況且窮人的健康獲得保護也有助於維持社會穩定。歷史的教訓是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社會最終將走上革命一途,因此健保制度最終能使所有人受益。但是盲人按摩的政策是否確實將所有人納入考量了呢?那些因為社會經濟地位也十分弱勢的人士、那些擁有一身好手藝但是是聽障、精障的人士呢?他們可能和視障人士一樣弱勢,也十分脆弱,卻被法律禁止幫人按摩來維生。因此沒辦法被認為是把所有人納入考量。

政治的重點在利益分配,因此每個政策都帶有極大化「特定族群」的利益之「立場」,而極大化自己利益的方式除了把餅做大,就是把別人的餅搶過來。但是法律卻必須平等對待所有人,不能去做把誰的利益極大化這件事。法律必須確保能夠關心到所有人,因為這是眾人願意把法律當作法律來遵守的重要前及,而法律要人們願意遵守就必須展現極大的寬容,以至於讓任何人都不會認為自己在法律制定的過程被排除在外,最終任何人都能認同法律確實已經考量「我」的利益,雖然表面上不利於我(例:我錢拿走),但是終將用在為我而好的地方(例:社會祥和安定)。

總而言之,一項政治的主張總是以各種理由最大化自己利益;而一項法律的主張則是基於任何這個社會的一份子當處於與我相同情形時都應當享有這樣的權利,因為這樣的權利是經過將所有人的情況和利益納入考量的。所以法律必須是平等的,法律也不能隨意地侵害人權(與侵害人權相對的是合理地限制人權)。法律若是歧視特定族群或是以侵犯人權的方式來達成特定目的,法律也就會淪為為特定利益服務、把其他人當作工具來追求目的的工具而已。

總而言之,法律的目的不是追求什麼特定的目的,而是要在政策追求特定目的之同時確保所有人被當作人而不被當成工具對待。死刑若要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須要能夠讓被害者及其家屬、社會大眾、以及犯罪人都覺得法律沒有把我當成工具,而是把我當成人在對待。所以古時候可以買賣奴婢,現代法律則禁止奴隸;刑法也嚴厲地禁止把人當作洩欲工具的強制性交罪…

反對死刑的人認為死刑沒有把犯人當成人在對待,而是把犯人當成滿足正義的工具來對待。當我們看到罪大惡極的犯人死於槍下而感到天理昭彰而心滿意足之時,我們也就是拿犯人的生命來滿足我們的需求罷了。

支持死刑的人認為死刑是針對犯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受到極刑但仍加以觸犯的行為」加以回應,正是因為認真地把犯人當作人來對待,才必須以限制生命權來衡平他所傷害的權利及秩序。

結語

這篇文章嘗試跳出Z>B的思考模式,直接處理死刑到底應不應該存在。而對於廢死議題我們並無意提供答案,但希望能夠提醒大家,死刑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不論認為死刑應該存或廢,我們必須確保的是讓死刑經過將所有人的情況和利益納入考量的所設計的制度,而這樣的制度讓任何要接受死刑的人(包括鐵證如山或是遭到誤判的人)確實都能理解-我在這個時候為何必須要死。這樣的問題不免變成訴諸個人內心感受,但是法律又如何能夠抽離世人而獨立存在呢?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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