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政院長的產生看多數黨組閣爭議|康家穎

康家穎

2016-01-21發佈

2023-03-05更新

從行政院長的產生看多數黨組閣爭議|康家穎

從行政院長的產生看多數黨組閣爭議|康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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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者:康家穎,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公法組 本文認為,目前不僅沒有總統應任命國會多數黨之人作為行政院長的憲政慣例,總統任命誰,理論上並無任何限制,因此若總統要提名與自己不同黨籍的行政院長,須為其「不聽話」的風險承擔所有的政治責任,而不是把行政院長的黨籍作為規避政治責任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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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院長的產生看多數黨組閣爭議 |康家穎

作者:康家穎,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公法組
2016年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的結果出爐,下屆總統確定由民進黨籍的蔡英文就任,而立法院的多數黨,也從國民黨變成了民進黨。也就是說,原本掌握行政與立法大權的國民黨,在2月1日將首先失去立法院龍頭的寶座,而在5月20日亦確定要失去行政大權。在選前,任期尚有4個月的國民黨籍馬英九總統即拋出多數黨組閣的議題,而在蔡英文勝選之後,以毛治國為首的內閣團隊,也迅速的請辭,國民黨殷切期盼即將成為國會最大黨,且席次單獨過半的民進黨團隊能夠進行組閣,直接進行完全執政。咦?是不是覺得事有蹊翹?行政權與總統的關係究竟是甚麼?為什麼總統大選輸了,行政權就要拱手讓人呢?以下就從行政院長的角色定位來談談這個問題。

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依據目前的憲政設計,憲法第53條明文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所以依據憲法條文來看,行政權是掌握在行政院手上,而行政院的老大,就是行政院長,也正因此,我們要討論行政權的更迭,就應該要從行政院長的產生來看。行政院長的產生,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前段:「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而同條後段又說:「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也就是說在修憲之後,原本總統的行政院長提名權,直接level up變成任命權,立法院不能再透過同意權來對於行政院長的人事有所置喙,在這樣的憲政設計下,行政權的民主正當性來源就從原本的「二元式」,也就是行政院長的產生,從原本必須由人民透過選舉立法委員以及總統,再由總統先提名,由立法委員再同意的雙重正當性來源,簡化成為,人民選總統,而總統決定行政院長。這樣的改變好不好,見仁見智。但可以確定是,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只來自於總統。

在這樣的理解之下,總統想任命誰來當行政院長,到底有沒有限制?從憲法增修條文的設計上來看,行政院長的產生,實際上已經與立法院脫鉤,國會在喪失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之後,只剩下對於行政院長的監督權限而已,總統究竟想要選誰擔任行政院長,跟國會一點關係都沒有。此從臺灣的憲政實況以觀,自從第一次政黨輪替以來,除了在2000年民進黨籍的陳水扁總統曾經在剛就職的時候,任命國民黨籍的唐飛作為行政院長外,之後陳水扁總統任內以及馬英九總統任內的所有行政院長的任命,不論朝小野大,或者完全執政,都是任命相同黨籍的行政院長,換言之,目前並不存在所謂總統應任命「國會多數黨黨籍之人」作為行政院長的憲政慣例,也正因此總統任命誰,理論上並無任何限制。

至於是否會有權責不分的問題,而有違責任政治?這其實是要考驗選民的智慧了,如同前述,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是源自於總統的,如果行政院長作不好,除了在國會殿堂上飽受立法院批評之外,最重要的是,選民必須要知道,這是總統選的人馬阿!不管該行政院長的黨籍為何,該向人民負責的,就是授予行政院長民主正當性的總統本人!也就是說,如果馬總統打算在剩下4個月的任期內,任命與自己不同黨籍的行政院長,憲法上沒有限制,但請自行承擔可能會出現不聽話的行政院長的風險,並且勇敢的承擔所有的政治責任,而不是把行政院長的黨籍作為規避政治責任的擋箭牌。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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