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 》直擊美國世紀懸案|話鹿讀冊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21-07-06發佈

2023-03-06更新

《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 》直擊美國世紀懸案|話鹿讀冊

《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 》直擊美國世紀懸案|話鹿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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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本書第七章《重大勝利》 正當麗茲.波頓一頭栽入狄更斯的書中世界時,參與審判的記者們在旅館陽台上討論這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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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 》直擊美國世紀懸案|話鹿讀冊

本文摘自本書第七章《重大勝利》


正當麗茲.波頓一頭栽入狄更斯的書中世界時,參與審判的記者們在旅館陽台上討論這件案子。

「空氣中瀰漫著像是巨大機器排放出的廢氣」。伊莉莎白.喬登稍後寫道,她和大部分同為出城採訪的記者都相信麗茲是清白的,但他們的疑問是:「如果波頓小姐沒有殺害他們,那會是誰?」

朱利恩.拉福在《紐約太陽報》上的報導指出這個無可避免的矛盾:看起來麗茲.波頓不可能犯下謀殺案,而且也同樣無法「理解為什麼會有人在她活動的屋子裡做出如此可怕的罪行」。他的同事則提出自己的理論:「不知是哪裡逃出來的瘋子?這件案子看起來像是瘋子幹的。」

喬丹認為:「會不會是一頭大猩猩?從房裡的情況看來有可能是大猩猩,腦海中馬上浮現鮮明的畫面:愛倫.坡(Edgar Allen Poe)的《莫爾格街謀殺案》(The Murders in the Rue Morgue)。」

那天晚上,喬丹有一下沒一下地打著盹,凌晨三點醒來時被眼前景象嚇了一跳:「一頭大猩猩就站在敞開的落地窗前。」其實是她看花了眼,那不是殺人野獸而是巡夜人,但也代表陽台「很容易就能從底下的街道爬上來」。喬丹這樣說:「還不是因為有人提到瘋子。而且波頓案的兇手很可能還沒逮捕歸案。」從此之後就算天氣再熱,喬丹睡覺時也會把窗戶關緊。

一八九三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一。

經過週末的短暫休息後,人群湧向了法院那道小圍欄前,急著想搶到坐位,就連律師們也得努力擠進法院,「穿過那群不動如山還越變越大的婦女觀眾」。

那些有辦法搶到旁觀席的人進了法院,眼前等著他們的是一件可怕的遺物:法庭外頭放著那張沾了血的沙發,也就是安德魯. 波頓遭到殺害的地方。沙發上蓋著一條粗麻布,但好奇的人們紛紛掀起蓋布親自看個清楚。

拉福經過那張死亡象徵,走進法庭卻發現「有人坐在他最喜歡的座位上,不過那人樣貌比他好看多了;還是個女人。」她是《紐約世界報》新來的插畫家,她「平靜地繼續畫畫」。小喬.霍華的際遇就好一點:他在星期六開庭時搭上了一位美麗的年輕女子,星期一早上「兩人就大搖大擺開著車過來(法院)」。

麗茲穿了件新的黑色絲質洋裝,最外層是細緻的黑色蕾絲,「比舊的那件貴了不知多少倍」。9雖然穿了新衣服,但她看起來卻不太舒服:「她的氣色不佳,整個人垂頭喪氣的,就好像焦慮的惡魔正玩弄著她的情感。」

這也是情有可原。星期六法庭休庭前,律師們提出要求, 羅列出麗茲預審時的證詞中雙方一致同意的事實。而今天早上在陪審團未旁聽的情況下,她的律師將懇求法官不要准許檢方使用這份證詞做為對付她的證據。

協同合作

為什麼要將陪審團請出法庭?因為法官和陪審團在司法體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法官負責解釋法條,陪審團則負責判斷事實;或者換句話說,法官就像守門人一樣,負責把關陪審團能夠聽到哪些證據。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相關證據都應該呈給陪審團。而所謂的「相關」在當時和現在, 都是指可能證明或推翻案件中的某項主張。

這個概念立基於一個原則:只要該證據具備了理性且可證明的價值,都可以接受。不過這條普遍性規則有一條重要的但書:法官可以依據種種理由排除相關證據,有時會有成文規定或甚至憲法明定不得納入某些證據。非自願認罪陳述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雖是相關證據,陪審團卻不得聽取。

其他同樣必須排除的相關證據包括不公平之偏見、爭點混淆,或者不當延遲;例如普通法中就有判例不允許會顯現出人格缺陷的證據,理由是陪審團可能會做出不公正的決定,認定因被告具有負面人格特徵,就有可能做出負面行為,卻麼就有可能重蹈覆轍。

在這類案例中,法官必須斟酌證據的重要性──尤其是可證明罪行的價值──不得造成對被告產生不公平偏見的風險,不讓被告因自身人格入罪,而應以實際作為論定。法官身為專業的法律人,一般認為他們應該了解其中相關的差異性,能夠保證司法程序中不會出現受偏見或情緒而影響的判決。在訊問驗屍官時,諾爾頓以比喻的方式將麗茲帶回犯罪現場,好建立出事件的時間先後順序,讓她成為唯一可能的兇手。

關於麗茲發現她父親屍體這件事,她跟不同的人有好幾種不同說法:她跟一位警員說自己聽見「刮抓的聲響」、跟布麗姬說她聽見一聲「呻吟」,但她也說自己在穀倉裡找鐵塊做魚墜或錫塊之類的來修理屏風。預審時的訊問逼迫麗茲在宣誓後解釋自己的說法,過程並不順利,《紐約時報》就發現:「她在預審時的陳述顯示出她性格中的矛盾,對她極為不利。」

就連最熱切支持波頓的人也知道她的預審證詞並不理想,例如伊莉莎白.喬丹就帶著同情寫道:「這些混亂的故事及自相矛盾的說法雖然十分瑣碎,不過地區檢察官最希望的就是藉此引導陪審團對被告的反感。」

麗茲的預審證詞不僅顯示出她有下手的機會,也提供了想殺掉繼母的動機(讓家庭失和的房產糾紛),以及麗茲的「犯罪意識」。檢方並不需要為這起謀殺案提供動機,只是很難想像會有陪審員會將一位顯然神智清楚的女性定罪,指控她殺了自己的父親與繼母;總是需要有些解釋、明顯的怨懟或什麼邪惡的目的。

相較之下,「犯罪意識」被認為是顯示犯罪的強力證據;如果麗茲.波頓做了什麼清白之人不會做的事,或是她沒有做到清白之人在相同情境下會有的行為,那麼這樣的表現或未能出現的作為,就會顯示出「犯罪意識」。更具體來說,一位在證據學方面的重要權威人士為波頓案提供了一個恰當的譬喻:「就像斧頭砍在沉默的樹幹上會留下痕跡,邪惡的作為也會在作惡者的意識上留下痕跡。」

檢方相信麗茲對自己那天的行動陳述只是推託之詞。她編出一張給繼母的字條,讓她父親不會去找艾碧,也就不會發現她已經陳屍在客房裡,才能解釋她為什麼在發現父親屍體後並未想到去找艾碧。

然後她還燒掉了據信是她在案發當天所穿的洋裝,檢方相信「被告在謀殺發生後的諸多作為,除了假設她有罪,實在想不到其他可能性,如此才能解釋她陳述中的前後不一致及不太可能的巧合。

穆迪說明了檢方認為應該准許納入波頓預審證詞的理由。首先,他提醒法官所謂法律關連性的廣泛程度:「只要是能夠支持或反駁符合邏輯假說的所有事實,都應准許採用。」他知道關於自白的採用另有一套法理依據,檢方較難克服,不過他聲稱波頓的預審證詞「顯然在本質上並非自白,比較像是否認犯罪」,也就是說麗茲是試圖為自己脫罪,因此逼迫認罪的判例法在此並不適用。

第二,他從自己在各管轄階層的豐富閱歷所經手過的案例中整理出一條清楚的規則:「無論在何處或何種情境,自願做出的宣誓都是證據充足的;而逼迫之下的招供則經不起檢視。」

穆迪還援引了數個紐約的案例做為這些主張的支持,因為紐約在這個議題上有既定的法規,包括人民訴蒙頓案(People v. Mondon, 103 N.Y. 211,一八八六年)。

他引用最新近的判例, 提出了這條看起來是沿用自先前判例的明確規則:證人在驗屍官接受訊問前所提供的證詞,或可在審判時用來反駁證人自身,無論他是否被懷疑為犯人皆然。根據檢方說法,麗茲是自願在預審時接受訊問,因此她的陳述應該納為證供。

穆迪解釋, 州政府必須針對死亡情況可疑的案件進行訊問,整個過程並無異常,更遑論惡意。波頓在訊問時並未遭到逮捕,也未被控謀殺,而且她在作證前已經諮詢過律師的意見。

穆迪論道,如果波頓想要保護自己,避免自己的陳述之後被採用,就應該引用麻薩諸塞憲法(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主張避免自證其罪的權利,這部憲法中有一條法條和如今大眾熟悉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相關。即便她的律師也援引了最新近的最高法院相關判例,但由於當時聯邦憲法仍不適用於各州法庭,因此麗茲無法尋求聯邦憲法的保護。

本文出自臺灣商務《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直擊美國史上最駭人聽聞的世紀懸案》。

本書作者:

卡菈.羅柏森(Cara Robertson)

自1990年在哈佛大學攻讀學士時,便開始研究波頓一案,並於1997年在《耶魯法律及人文期刊》上發表第一篇相關論文。她擁有牛津大學英文博士學位及史丹佛法學院法律博士學位,曾經在美國最高法院擔任書記官,於荷蘭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擔任法律顧問,也是史丹佛法學院客座學者。她為多本刊物撰寫文章。《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是她的第一本書。

譯者簡介

徐立妍

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畢業,譯作有《一九八四》、《華氏451度》、《人性中的良善天使》以及《繞頸之物》等書,持續翻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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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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