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決定了香港的前途?淺談香港九七回歸始末

楊貴智

2014-07-02發佈

2023-12-16更新

誰決定了香港的前途?淺談香港九七回歸始末

誰決定了香港的前途?淺談香港九七回歸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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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在向聯合國遞交的文件中,英國曾將香港列入「非自治領土」清單內,而「非自治領土」依據聯合國決議及國際人權法,享有依據「民族自決權」選擇是否獨立為國家的權利。然而在1972年中共取代我國進入聯合國後,透過各種安排運作,成功的將香港及澳門從「非自治領土」清單中取下,英國在抗議無效的情況下,港澳最終被認定為「中國領土」而非「非自治領土。」而在英國與中共就香港問題談判期間,港人始終沒有參與談判的機會,最終中英發表聯合聲明,決定在1997年7月1號英國把香港主權歸還中國。故事的最後,香港人不只是失去了獨立的機會,更是從來沒有機會表達自己對自己前途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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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決定了香港的前途?淺談香港九七回歸始末

在港英時期,英國曾將香港列入「非自治領土」清單內,而「非自治領土」依據聯合國決議及國際人權法,享有依據「民族自決權」選擇是否獨立為國家的權利。然而在1972年中共取代我國進入聯合國後,透過各種安排運作,成功的將香港及澳門從「非自治領土」清單中取下,英國雖提出抗議,但在柴契爾夫人任職首相後便未曾再爭取將香港放回「非自治領土」清單,反更開始就香港問題與中共展開談判。談判期間,港人始終沒有參與談判的機會,最終中英發表聯合聲明,決定在1997年7月1號英國把香港主權歸還中國。故事的最後,香港人不只是失去了獨立的機會,更是從來沒有機會表達自己對自己前途的想法。

香港前世:是英屬非自治領土或中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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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權與非自治領土

由於殖民地人民長久以來受到殖民母國壓迫,二次大戰結束後,多數殖民母國的力量被戰爭耗盡,殖民地獨立運動便越來越興盛,「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關注焦點。在聯合國成立之始,便在聯合國憲章第1條即闡明

「聯合國之宗旨為: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

本條中所提到的自決原則,即是有名的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權可以分成對外及對內兩個面向。對外面向指的是所有人民有權基於平等原則自由決定其國際政治地位,包括脫離殖民統治以及免於受到異族統治、剝削與奴役。對內面向指的是所有人民有權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自由決定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並且擁有能不受歧視地代表國內所有族群之政府。 自決權的概念濫觴於歐洲啟蒙運動時期之社會契約理論。而自決權理論開始受到注目,則是要等到俄國共產黨創黨人列寧發表《社會主義革命與民族自決權》(Theses on the Socialist Revolution and the Right of Nations to Self-Determination)以及美國前總統威爾遜發表《十四點和平原則》及《四大原則》 。

人民自決權也分別被寫入兩人權公約,成為兩人權公約的共同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聯合國大會到了1960年通過第1514號決議,確認所有人民均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之自決權,同時也要求各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地的國家絕對不得以政治、經 濟、社會或教育上之準備不足作為延遲其獨立的藉口,終止所有對未獨立之民族所採取的一切武裝行動或壓制措施,以及按該領土上各民族自由表達之意願,將一切權利無條件及無保留地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之獨立及自由。同年,聯合國大會也通過了1541號決議,表示非自治領土上之人民達到自治程度的情形有三種,分別為:(1)成為一個獨立國家(2)和一個國家自由結合(3)與一個獨立國家合併。隔年,聯合國大會成立特別委員會,監督1514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一般認為,基於國際社會並無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確認國際法的存在及內容,聯合國大會決議雖然沒有法律效力,殖民地人民依據國際法得主張「民族自決權」而享有決定自己政治前途的權利,被國際社會以1514號及1541號兩決議在國際政治最高舞台獲得確認。

從英屬香港非自治領土變成中國恢復行使主權

滿清末年,清廷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敗給英國,因此於1842年簽訂的《南京條約》中,將香港島鴨脷洲永久割讓給英國。中英南京條約第3條原文:

the Island of Hongkong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nd to be governed by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shall see fit to direct. “

「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

(來源:維基百科,中英南京條約簽訂現場)

英國在透過南京條約取得香港島後仍然未能感到滿足,在1860年,清朝再於第二次鴉片戰爭被英法聯軍打敗,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及昂船洲。1898年,清朝迫於英國勢力,又與英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新界(包括新界、新九龍及離島地區)租借給英國99年至1997年6月30日期滿。 從而所謂的九七大限,理論上只限於新界地區(下圖最淺色區域),九龍半島及香港島在法律上英國無須歸還。

(圖來源:維基百科)

而在二戰後,英國為了減輕殖民地所造成的財政負擔,並為避免與當地日趨興盛的民族解放運動發生衝突而使原有之政治或經濟影響力受到減損,因此政策開始轉向,逐漸讓其轄下的殖民地在與殖民母國保有緊密關係的情況下,獲得高度自治或獨立,。在1946年聯合國成立後,英國根據聯合國憲章向聯合國遞交的文件中,將香港列入了非自治領土的清單中。(澳門亦被葡萄牙列入非自治領土清單)

在1971年中共取代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後,便主張:「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葡萄牙佔領的中國領土,解決香港、澳門問題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是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中國要對被佔領的領土恢復執行主權的問題,而完全不是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的問題,更不是使其獲得獨立的問題。」在中共積極的運作下,去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在1972年的工作報告中決議將港澳從非自治領土清單中取下,並在同年,中共利用草擬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機會,在2908號「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執行」決議中加入「認可特別委員會工作報告」等字樣,確認前述特別委員會除去香港、澳門之非自治領土地位的效力。此決議通過後,英國特別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聲明抗議「香港地位不因聯大決議變更」,然在柴契爾夫人擔任英國首相後,政策隨即改弦更張,英國從此未再將香港列入其向聯合國遞交的「非自治領土報告」中。港獨的法律基礎從此被大大地削弱。

夢醒時分:中英聯合聲明,被決定的香港前途

 1980年代,距離新界的租約到期只剩下不到20年,柴契爾夫人領導的英國政府開始與中共政府就「香港前途」展開談判。從鄧小平的《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一問及中共外交部釋出的文件,可以看出雙方談判的問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個:

  1. 香港的主權問題
  1. 97年以後治理香港的方式
  1. 如何避免香港因為回歸中國而出現太大的波動

1982年9月22日,柴契爾夫人與鄧小平會面,會中柴契爾夫人堅持聲稱按照《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及1898年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國享有香港島及鴨脷洲和九龍半島及昂船洲的主權。但是鄧小平堅持該些條約是英國利用武力脅迫中國簽下的不平等條約,因此依據國際法,該些條約應當歸於無效。隨後英國讓步,希望以承認中國對香港主權之方式,換取英國在1997年以後能繼續對香港享有治權,但是以主權換治權的策略仍然遭到拒絕。英國也曾經提出在香港回歸後保留部分政府職務由英國官員擔任,以確保香港回歸後的政局能夠穩定,但此方案也遭到拒絕。

英國迫於形勢,考量香港島及九龍半島本身無法自給自足,不論水電均需仰賴大陸提供,因此有論者認為談判初始,英國即居於劣勢而不得不向中共妥協。最終中英以「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為共識共同發表「中英聯合聲明」,該聲明確認《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及《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三個條約為有效條約,並在此法律基礎上,以「中英聯合聲明」取代該些條約,確認中共將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島、九龍和新界是於恢復行使主權。而在整個談判的過程中,香港人始終沒能參與,因此香港的前途可以說是被中共及英國決定的。有一說認為,由於香港是移民社會,早期居民組成對香港政治多不關心,直到中英展開主權談判才開始關心自身前途,因此才會錯失以非自治領土主張獨立的機會。殷鑑不遠,臺灣不可不從中學習到經驗。

(香港回歸儀式)

參考資料

人民自決權部分:林廷佳,以科索沃片面宣布獨立討論國際法下的人民自決權,東吳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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