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得太痛苦了,能決定自己善終的方式嗎?|法學白話文

甘庭秝、曹綵恂

2024-05-20發佈

病得太痛苦了,能決定自己善終的方式嗎?|法學白話文

病得太痛苦了,能決定自己善終的方式嗎?|法學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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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時代下,你一定要知道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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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姐因常年腹部疼痛不適,甚至半夜痛醒、哀嚎,服用藥物不見效用,致長期無法自理生活。某日經醫生評估後,僅餘約半年生命,身心備受煎熬的她一意求死,更經常主動對女兒表示「讓我死吧!」、「受不了,可不可以幫我解脫?」等語。

一日凌晨,白姐再度哭著向女兒哀嚎「幫我解脫,讓我早點走!」,女兒不忍母親長期受病痛折磨,遂依母親意願,使用棉繩勒緊她的頸部使其窒息身亡...。

看著母親這麼痛苦,女兒真的只能用這種極端方式幫助她,白姐難道沒有決定自己生命樣子的權利嗎?

你一定要認識的《病人自主權利法》

走入人生尾聲,大家都期盼以舒適自在的姿態向世界告別,但病痛總是隨著年歲增長一同到來。生活被病魔掌控、失去身體自主,甚至要靠機器維生,苦不堪言。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誕生,就是為了讓病痛纏身的人,保持人格尊嚴、醫療自主,以及好好善終的權利所制定。

此法賦予病人許多權利,包含對病情、醫療選項的成效與風險,病人擁有「知情權」,更對醫療選項享有「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但要注意喔,病人自主的權利並不等於積極安樂死的權利!

這是因為,病人就算依照本法,擁有選擇醫療選項的權利,也只是「拒絕醫療權」──醫師只是為了尊重病人意願,不會強施醫療以延長生命。

相對地,積極安樂死則由他人為病患施以足以致命的手段,加工縮短病人的生命。

前者乃病人回歸疾病的自然歷程,醫師僅「消極不予治療,讓其自然死亡」,和後者透過「積極」人為手段,加速臨終病患將死亡的進程,不應混為一談。

該法如何讓人主導自己的生命呢?

首先,參考《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病患才能使用前述制度,即: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病患、永久植物人狀態的病患、極重度失智的病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屬於難以忍受疾病的病患。

再來,我們可留意「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兩大重點。這讓有需要的病患,能趁清醒時,提早決定自己的生命旅程。

所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依法須先到醫療機構預約時間,再與二親等內的親屬,也就是自己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至少一人參與諮商──過程中,包括醫師、護理師、社工等醫療服務提供者等,也都會參與諮商,與病患商討細節。

具體來說,就是當病患處於特定狀況,如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對其提供何種照護方式,並表明其得接受或拒絕的治療與營養提供,做好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跟《安寧緩和條例》有何區別?

這兩部法在台灣先後上路,但功能與適用的範圍不太一樣,整理如下:

第一,適用對象的不同:安寧條例不同於病主法有五種病人可以適用,條例僅適用於「末期病人」上。

第二,拒絕的醫療範圍不同:依照病主法,病人適可以拒絕延長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等,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而安寧條例僅讓病人得以拒絕心肺復甦術與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第三,決定上路的方式不同:依照病主法,病人得參加前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註記至健保卡,並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而另依安寧條例,病人簽署相關意願書便生效;病人失去意識時,可由最近親屬簽「同意書」。

結語:勇敢放開我的手

不少病人,最終活在病痛折磨及痛苦中,卻遲遲無法獲得解脫。若放任這樣的現象,毋寧視醫療倫理,視病人自主為重要價值的觀點矛盾。因此,若要提供病人對自己的生與死有更大的決定權,那就要好好讓他懂得按照相關制度,選擇一個他們真正想要結束生命的方式。

【本文作者】

  1. 甘庭秝,各位讀者好,我是來自東吳大學法律系三年級的甘庭秝,學習法律已來到第三年,在探索知識的過程中我最有興趣也最想研究的領域是少年法和醫療法相關內容,也期望自己未來能朝這方面發展和茁壯。讀書之餘,我也喜歡彈吉他和打排球,均衡各方面的能力,充實自己的生活。

  2. 曹綵恂,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目前擔任法律服務社行政長。關心各種與人相關的議題,同時致力於普世教會合一運動。期許自己成為溫柔而堅定的人,並透過法律專業成為他人的幫助。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生活中有什麼看不懂的法律概念嗎?讓本頻道輕鬆有趣地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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