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宜君
2024-11-09發佈
老了怕錢被騙光光嗎?試試信託監察人?
面對失智風險,提早規劃退休生活至關重要。根據 2024 年衛福部調查,台灣 65 歲以上長者失智率為 7.99%,未來預計上升至每 10 位長者 1 位罹病。利用自益型安養信託確保財務安全,並指定信託監察人可多一道保障,有效防止詐騙和不當財務管理。為晚年生活謹慎安排,能讓你享有穩定與尊嚴的未來。
許多人會預先規劃退休後的生活,但是否預想過,如果是因為突發的疾病變故,導致失智或失能,而被迫退休時,要怎麼辦?
知名導演侯孝賢因罹患阿茲海默型失智症,只好被迫放棄籌備中的電影,無法繼續執導;好萊塢明星布魯斯威利也因罹患額顳葉失智症,導致失語,被迫中斷熱愛的演藝生涯。
如果是你,這時候該怎麼辦?
衛生福利部於今(2024)年 3 月公布最新的失智症調查結果,在臺灣 65 歲以上長者的失智症盛行率為 7.99%。也就是大約每 13 位 65 歲以上長者中,就有 1 位罹患失智症,調查並推估人數將逐年攀升,到 2041 年,大約每 10 位 65 歲以上長者,就有 1 位罹患失智症。
而失智長者,隨著病程變化,從輕微到重度,漸漸產生認知功能障礙,讓失智長者慢慢失去管理自我的種種能力,也就容易成為「金融(財務)剝削」的受害者──少則被購物詐欺,損失幾千至幾萬元、多則被投資詐欺,動輒損失數十萬至數百萬元等,不僅傷財又傷心,還會因此產生法律糾紛。
因此,如何確保老年安養的財務安全,成為銀髮族的熱門議題,到底該如何善用「信託」這項理財工具,就讓我們看下去。
作法第一步:可以考慮自益型安養信託
如同筆者在前文中建議,可以把資產一次交付、或分成幾次交付給適合的銀行,設立「自益型安養信託」,以長者自己,作為信託的受益人,跟銀行約定將信託財產「專款專用」在長者的生活、休閒及醫療照顧等指定用途。
除了由銀行定時定額撥付金錢,讓長者或監護人可以提領支用之外,當長者符合事先明定的特殊情況時──如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受監護宣告等情形,還能由銀行按照約定數額或比例,增加給付的金額,讓長者或監護人有更多資產可以彈性運用。
而且,如果不想讓資金完全閒置,長者可以與受託銀行約定,請銀行將尚未動用的信託資金,用在投資「穩健」的金融商品抑或適當「儲蓄」,藉此持續產生利息或其他收益,但又能避免進行高風險投資而造成嚴重虧損。
如此,藉由信託的安排,可以讓資產多一層防護,避免長者因判斷能力退化或認知障礙,而隨意揮霍財產,或因被詐騙,而輕易移轉財產,導致晚年經濟發生困難。
但是,當長者已把財產交給受託銀行成立信託之後,怎麼還是多少耳聞:有長者被有心人煽動,把原本已經信託給銀行的財產取回,結果依舊遇到詐騙而蒙受鉅額損失的案例?
此外,也有長者在意識清晰下,設立安養信託後,晚年因失智或失能,被法院作了監護宣告並指定監護人照顧,但監護人卻以代理人名義,違反原本長者意願──即財產希望交給受託銀行管理及專款專用的意思,擅自向銀行取回信託資產,卻沒有妥善使用在長者的照護與醫療上。
長者在超前佈署,設立自益型安養信託時,是否有哪個環節可以多加注意,才能避免與上面案例類似的情況發生呢?
作法第二步:指定信託監察人
筆者進一步建議,在規劃成立「自益型安養信託」時,除了務必與受託銀行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寫清楚信託財產的指定用途、撥付款項的條件、方式及金額,以及受託銀行運用信託財產的方法必須穩健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要記得指定「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的人選,可以從自己充分信賴 並且有意願擔任的親友、或專業人員、社福團體等當中作挑選,並且可以在與銀行簽訂的信託契約中,寫明信託監察人具備以下的權限:
(一)設立信託的長者本人或長者的監護人,日後如果想要對於信託約定內容做較大的變動時,例如:變更信託給付條件或終止信託等,必須先經過信託監察人的同意,才能進行。
(二)當長者有入住養護長照機構或其他大額醫療照護支出的需求時,必須經過信託監察人認可,受託銀行才撥付款項,確保長者受到妥適的照護。
(三)當長者發生指定的給付條件以外的狀況,而有額外支領金錢的需求時;或已符合指定的給付條件狀況,但給付金額需要額外增加時,只要經由信託監察人審核認可,受託銀行也能進行撥款,如此,讓信託財產在受到監督之下,增加給付的彈性,因應預期之外的需求。
另外,為了避免原本長者相當信賴的信託監察人,日後被任意撤換掉,建議可以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寫清楚:只有在信託監察人符合一定情況時,例如:失蹤、死亡、破產、被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等情形,而無法執行職務或不適合擔任時,才可以更換信託監察人,確保設立信託的長者本人所信賴的人選,可以持續幫長者監督信託的運作。
總的來說,長者若指定了信託監察人,就等同多一位守門員幫忙監督把關。
一來可以避免長者自己因認知及判斷能力減低,一時思慮不周或受人影響,而任意把費心規劃的安養信託,做了不利變動,甚至終止信託而讓資產暴露在被詐騙或輕易被揮霍、轉移的風險之中。
二來也可以避免發生像前面提到的案例,長者在經法院作監護宣告、選派監護人照顧後,但監護人卻違反長者希望將財產交付銀行管理且專款專用的意思,擅自決定終止信託,藉此由監護人掌控、濫用長者財產,進而損害原本長者能夠享有的生活與醫療權益。
人生無常,面對失智風險或是其他老化過程對健康帶來的挑戰,能提早規劃自己的財務安全,才能為未來的安養鋪路。我們每個人都希望在老年能享有安穩和尊嚴,透過妥善的信託規劃和監察機制的安排,可以為財務安全設下一道防線。與其等到風險來襲或損失發生,才來後悔莫及,不妨提前部署,讓每個決定都能如你所願。
【本文作者】
朱宜君
執業律師,具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專長為家事事件。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