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4-12-27發佈
外觀雷同行銷策略也相似,惡魔盾被判抄襲犀牛盾遭禁止銷售
迪摩凱斯公司與愛進化公司之間的手機殼抄襲糾紛,成為公平交易法應用的案例。法院判決「惡魔盾」抄襲「犀牛盾 ModNX」,禁止迪摩凱斯銷售其產品並賠償損失。法律強調市場需要正當競爭,而非攀附他人商譽。該案提醒企業重視創新,避免讓消費者混淆產品來源。公平交易法側重市場秩序,讓企業在商標法或著作權法之外,獲得更多健康競爭的發展機會。
外觀雷同行銷策略也相似,惡魔盾被判抄襲犀牛盾遭禁止銷售
手機殼也能引發抄襲風波,甚至對薄公堂,展開法律大戰。迪摩凱斯公司推出的「惡魔盾」手機殼,遭到愛進化公司指控抄襲自己公司旗下的「犀牛盾 ModNX」手機殼。最高法院日前判決,認定「惡魔盾」確實高度抄襲「犀牛盾 」,迪摩凱斯不得繼續販售「惡魔盾」。
愛進化不滿迪摩凱斯推出的「惡魔盾」一代及二代手機殼,不僅抄襲其「犀牛盾 ModNX」手機殼設計,也刻意模仿行銷手法,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會誤認兩款手機殼具有合作關係。
法院依據實物勘驗與剖面設計比較,指出「犀牛盾」與「惡魔盾」兩代產品,在整體外觀上呈現高度相似,包括表面加工細節、品牌刻字位置、內部結構設計以及手機殼的包覆弧度與厚度,都可能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不過法院並不是僅因手機殼外觀相似,或是製作工法雷同,就直接認定「惡魔盾」抄襲「犀牛盾」。
公平交易法禁止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禁止的不僅僅是抄襲行為本身,而是針對抄襲行為可能產生的不公平競爭,特別是透過抄襲攀附他人商譽,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行為。
「攀附商譽」是指企業未經他人同意,利用他人已建立 的良好商譽來推廣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以獲取不當利益。這種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進而影響其購買決定。
過去曾有國內行李箱業者,模仿知名德國品牌 Rimowa 的「百褶設計」,最後遭法院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判決禁止銷售。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對於耀隆公司推出《DESENO Occa 時光行者》,有消費者曾於網路上表示「這不是仿 RIMOWA 嗎?仿的很像」、「仿的一模一樣」、「切,不就是 RIMOWA 嗎?」,可證明兩者極為近似,可能發生混淆。
該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法院最終判決認定,RIMOWA 為著名表徵,耀隆公司不得再繼續製作百褶設計款式的行李箱,不過對於部分款式,法院則認為跟 Rimowa 的百褶設計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耀隆公司仍得繼續販售。
即使被抄襲的對象,還不構成著名表徵,但是抄襲者也可能會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曾有公司抄襲 ADD+ 乳液的獨特外型,標籤內容上的英文文法錯誤也完全一樣,遭法院判決禁售,並要求抄襲者將判決結果登報。
由此可知,《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並不是抄襲本身,而是故意攀附他人品牌商譽來推銷自己的商品,讓消費者誤以為兩個品牌是具有關聯性,這種做法不僅會破壞市場秩序,還可能重創競爭對手的利益,因此被《公平交易法》禁止。
不僅抄襲外觀,「惡魔盾」還模仿行銷策略
法院調查發現,「惡魔盾」不僅造型近似「犀牛盾」,行銷策略也十分雷同。
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常見具體內涵主要類型之一,即榨 取他人努力成果,其常見行為態樣如「攀附他人商譽」或「高度抄襲」。而判斷高度抄襲,則應綜合考量:①該項抄襲是否達「完全一致」或「高度近似」之程度;②抄襲人所付出之努力成本與因而取得之競爭優勢或利益之關聯性及相當性;及③遭抄襲之標的於市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占有狀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由於「犀牛盾」手機殼採用自由搭配風格設計,因此推出「我的背板試衣間」行銷策略,主打背板與按鍵可以自由更換。法院調查發現,迪摩凱斯也在愛進化開始宣傳「我的背板試衣間」後,再推出概念極為近似的「手機試衣間」。
此外,愛進化為「犀牛盾」推出的手機殼背板,包括胚芽吐司喵喵、幾何圖形、食物等主題。而迪摩凱斯為「惡魔盾」推出的手機殼背板,也同樣涵蓋吐司貓、幾何圖形、食物等。
(圖片取自官網)
法院認為,迪摩凱斯故意在愛進化推出特定背板圖樣、宣傳概念之時間點後,隨即推出近似、相仿之手機殼背板以及宣傳概念,足以混淆消費者,也影響交易秩序。
迪摩凱斯雖然反駁,「惡魔盾」手機殼在材質、內部結構、LOGO刻印及按鍵設計等多方面與「犀牛盾」手機殼明顯不同。
迪摩凱斯主張,「惡魔盾」內部採用方格狀設計,而非「犀牛盾」的蜂巢狀設計。「惡魔盾」也採用不同的材質與表面處理方式,更明確標示自有品牌名稱「DEVILCASE」,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並不相同,無法認 定為抄襲。
最高法院在過去的判例中強調,只有在行為確實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對公平競爭帶來實質影響時,法律才會介入。如果行為只是輕微模仿,對市場競爭沒有嚴重影響,就不會構成違法。
但法院認為,「惡魔盾」帶給消費者的整體視覺感受,不僅與「犀牛盾」十分近似,還故意模仿「犀牛盾」的行銷手法,已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並非輕微模仿。
此外,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網路上販賣手機殼產品之相關業者,多半認為兩者十分相似,因此會以「類似犀牛盾」之文字介紹「惡魔盾」之手機殼。
判決也整理網路輿論發現,許多消費者確實會將「惡魔盾」誤認為「犀牛盾」,或是詢問兩者有何差異,甚至拿著「惡魔盾」詢問「犀牛盾」有無類似款式,明顯已造成混淆。甚至有網友直言「惡魔盾就是山寨犀牛盾」。
網路截圖/消費者認為兩者容易混淆。
法院因此認定,消費者確實可能會誤認兩品牌有合作關係,或誤以為「惡魔盾」是「犀牛盾」的副品牌,因此這些細節並不足以改變消費者觀感,也無法釐清可能造成的誤認及混淆。
迪摩凱斯公司高度抄襲ModNX手機殼(按:犀牛盾)整體外觀設計,其相關之背板圖樣等配件亦有類似情事,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確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在未能充分了解該兩品牌背後所屬公司相互關係下,實有可能誤認兩品牌間有加盟或授權關係,或屬被上訴人旗下品牌或關係企業之聯想,對消費者而言足以構成混淆,難以分辨其間差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裁定)
依據判決 結果,迪摩凱斯的行為,被認定攀附愛進化公司商譽,同時也是以不當競爭手段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屬於顯失公平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判決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100 萬元。
《公平交易法》的適用範圍比《著作權法》或《商標法》更廣。即使某些行為未直接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但只要涉及攀附他人商譽,就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比之下,《著作權法》的重點在於保護原創作品的表達形式,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或複製。《著作權法》主要關注抄襲者與被抄襲者的整體感受是否具有相似性,並藉此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商標法》則專注於保護註冊商標的專用權,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從而避免消費者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法》的核心在於商標標誌的辨識性,以及消費者是否可能因此產生混淆。
過去曾發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平交易法》委員會提出檢舉,主張「台灣大哥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當攀附其商譽。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要求後者停止違法行為。
不過公平會的意思是,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不得在與電信業務有關之廣告或經營行為中,使用「台灣大哥大」的字眼,其他不會發生誤認的產業,則不受限。
換句話說,「台灣大哥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仍能保有本來的名字繼續經營,但由於公平會禁止其參與電信市場,該公司已於 2004 年停止運作。
由此可知,《公平交易法》著重於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商業倫理,著眼於防止可能引發市場混淆的行為,而非強制改名。法律效力上與《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仍然有所相同。
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產品創新不僅需要滿足消費者需求,還必須有效防範競爭者的不當模仿。迪摩凱斯與愛進化的手機殼抄襲案,彰顯出抄襲行為對商譽攀附的風險與法律責任。《公平交易法》的判決,強調的不僅是產品外觀的相似性,而是企業故意模仿策略可能對市場秩序造成的破壞。
市場競爭的核心,不在於誰能模仿得更像,而在於誰能創造出更具獨特價值的產品與體驗。只有以創新為基礎的正當競爭,才能讓品牌立於不敗之地,並推動產業的永續發展。
報導|法律白話文運動
*本頻道「智財科技」,分享江湖在走,科技要懂,法律在這裡扮演什麼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