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白作者
2025-08-25發佈
從家暴防治現場出發,在保護令之外,我們還能為受害者做些什麼?

家暴防治需結合法律與安全計畫,保護令可提供暫時防護,但更應整合受害者支援、施暴者處遇及多方聯防網絡,從根源解決親密關係暴力,共同守護家庭安全。
撰文/勵馨基金會 公民對話處
「我可以理解大家覺得挫敗,覺得保護令沒有用,但親暴事件中雙方的關係,不會因為保護令的核發就瞬間改變。如果我們只用法律處理,而不去理解雙方的困境,就會導致『保護令看起來沒有用』。」
這是勵馨基金會資深親暴服務社工督導洪意涵的分享,從事社工服務多年來,他陪伴親密關係暴力中的受害者,也看見施暴者的複雜處境。當重大社會事件發生,民眾質疑「保護令淪為廢紙」時,我們也必須指出:保護令是一道法律防線,但如果我們不去理解親密關係暴力的本質、施暴者的困境,以及服務資源的缺口,暴力衝突仍可能不斷重演。
保護令能爭取喘息界限,也需要有人會用它
保護令不是終結暴力的唯一解方,它的作用是畫出一條清楚的界限,讓你能爭取一段暫時喘息的時間。
根據司法院與法務部統計,過去四年(2021-2024)中,違反保護令的比例約為13至14.5%,這代表保護令對85%以上的受害者是有效的。保護令能畫出一條清楚的界限,在這段時間裡,你有機會看清暴力的本質,也有機會思考「我真正想過的是什麼樣的生活?」
然而,「保護令不是機器,一偵測到你們家有衝突,就會自動報警。」洪意涵指出,保護令的作用仍仰賴當事人及周遭人的警覺與反應。
比方說,一位服務對象雖然已經和伴侶分居,對方仍持續傳來不雅字眼與過激語言,這時如果保護令中有明定「禁止騷擾」或「禁止通訊」,那麼這些行為就是違反保護令,可以報警處理。但也有另一種情況,即使手中握有保護令,卻用「你再講啊!你試試看!」回應挑釁,反而可能激化對方的情緒,讓衝突一觸即發。
保護令是一條界限,安全計畫才是一張網
保護令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完整保障人身安全,需要輔以安全計畫的支持。
以勵馨服務來說,親暴社工會和當事人討論安全計畫。洪意涵提醒,許多風險的發生是因為在「我們在明、他在暗,你不知道他會從哪個角落衝出來。」實務上不少案件都是在分手後,因為糾纏不成而演變為跟蹤騷擾甚至更嚴重的傷害。
因此,安全計畫的討論也包含:若雙方原本同住,就不宜在對方面前整理行李離開,這樣的動作容易引發情緒高漲;對於情緒反覆或具控制傾向的對象,社工會建議婦女提前與信任的親友討論,設計更穩妥的分手時程與生活動線,像是調整上下班時間、暫時有人陪同通勤,或先與雇主協調,是否能短期調往其他工作據點。
即使警方已開立約制告誡書、法院核發保護令,甚至家防官聯絡施暴者並提醒保護令已經核發,都不代表危機已完全解除。在這個階段,社工會特別提醒受害者,仍須落實安全計畫,並留意日常出入,避免暴力有可趁之機。
例如,若施暴者曾多次出現在受害者住所周邊,社工會建議其暫時搬入庇護所,以降低危機衝突。最好在確認相對人情緒平穩、風險下降後,再評估是否適合返回原住所。這期間,也應設法避免讓受害者獨自行動,盡可能安排有人陪同上下班或調整行程,以策安全。
關係困境未解,衝突還會重演
在民眾想像中,家暴似乎就是一方施暴、一方受害,但在親密關係中,情緒與衝突常常糾纏難分。
勵馨曾服務一位婦女,她總在每月月底與伴侶發生衝突,討論後發現,他們家每月5日發薪,到了月底,薪水見底、壓力上升,衝突也就浮上檯面。針對這樣的案例,社工會陪著服務對象回頭看:「是不是每個月的30號都會吵架?有沒有哪一次月底沒有發生衝突?」我們稱這樣的討論為「例外探索」,假如這段關係每逢月底都會有爭執發生,那麼,總有哪一次的30號,事情沒照劇本走。那次有什麼不一樣?
婦女回想,那個月有人多送食材,月底沒再跟先生要錢,也減少了衝突。我們便會以此為起點,一起思考:如果雙方能夠一同討論、盤點家中的必要支出,這能不能減少月底雙方的壓力呢?
我們反對將暴力合理化,也希望幫助受害者在暴力關係中找到出口。我們試著梳理暴力發生的原因,不是為了替暴力找藉口,而是希望在衝突當下,能找到避免暴力發生的可能性。若關係中的雙方仍有衝突未解,未來仍可能在子女親職、財務劃分等問題上,讓衝突一次又一次地重演。
相對人處遇服務資源有限,服務何時介入也很關鍵
「我不會說我們的服務對象一定是完全的受害者,也不能說打人的那位一定是完全的加害人。」洪意涵觀察,不少男性在家庭中背負高強度責任,卻缺乏情緒支持,「我遇過一位父親,每天打三份工、養四個孩子,回到家,屋裡凌亂、孩子哭鬧,他的火氣真的會上來,壓力一口氣傾洩而出。沒有人教他該怎麼停止失控,終日疲於奔命的他,就連處理情緒與衝突的力氣都沒有了。」如果在暴力初次發生時,就能有資源及時介入,協助施暴者理解並處理情緒,或許有辦法緩解衝突加劇。
目前,施暴者大多透過兩種方式獲得服務:第一是經由各單位轉介的「家暴相對人服務」;第二是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核定的「加害人處遇計畫」。
在第一種情況中,施暴者的社工服務,通常是在受暴者接受服務後才啟動。當113接獲通報、社工介入協助受暴者時,社工會於陪伴過程中提出詢問,看施暴者是否也有意願接受社工服務。如果需要,社工會協助施暴者認識處理衝突與情緒管理,依其需求提供情緒支持、陪伴與相關服務。不過,這項服務採「自願參與」原則,如果施暴者拒絕接受,社工也難以提供更多的服務。洪意涵說,「其實很多施暴者也很痛苦,但受傳統觀念束縛,或『男兒有淚不輕彈』,難以主動求助,更不容易談及婚姻中的受傷與生活中的失控。」
第二種方式,則是當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案件時,有可能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包含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等項目。通常,受暴者在聲請保護令時,可自行勾選是否希望施暴者接受處遇;另一種情況則是,即使受暴者未勾選,法院在開庭過程中,法官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依職權核發。
整體而言,目前保護令中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例約為20%。若施暴者能及早接受處遇,不僅有助於提升其對自身情緒與行為的認知,也可能降低家庭暴力的再犯風險與違反保護令的機率。我們期待暴力能真正停止,也期待制度所提供的不只是懲罰,還包括改變的可能。
防暴不是單打獨鬥,聯防系統要啟動
「如果真的要做到協助整個家庭,目前實務現場的社工人力早已超出負荷」,假設一位社工每月收案6件,若3個月未能結案,手上就可能累積18件甚至更多。由於人力不足,社工難以提供更長期的陪伴與支持,因此在實務現場,社工在服務對象成功聲請保護令後暫時結案,是很無奈的選擇。
可問題是,聲請到保護令,並不代表危機就結束了。親密關係暴力通常會經歷三個階段:緊張期、爆炸期(嚴重暴力事件)、蜜月期(平靜與道歉)並反覆重演。實務上,社工多在爆炸期介入處遇,以化解眼前的危機;但真正能夠深度工作、釐清衝突根源的,往往是之後相對平穩的階段。若制度只在爆炸期投入人力與資源,即便短暫危機解除,雙方也難以理解衝突為何發生,更缺乏處理關係的能力。
勵馨承接政府委辦,經手中低危機個案居多,尚且如此吃緊;而在公部門,社工同時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包括尊親屬、卑親屬、姻親暴力等各種複雜關係,承擔的壓力更大...對於已聲請到保護令的服務對象,後續可能改以電訪方式關懷,難以完整回應服務對象的需求。
面對家庭暴力,我們不能只靠受害者自保,也不能期待某個單位單打獨鬥,真正有效的防暴,需要整個聯防系統一起動起來。針對高風險個案,啟動「高危機個案網絡」,由警方、社政、司法等多方單位共同追蹤與介入,可採取巡邏、訪查、限制令、甚至羈押等風險管理措施。 只有司法、警政、社政攜手合作,從預警到介入,建立防線,才能真正守住受害者的安全底線。
撰文/勵馨基金會 公民對話處 受訪/勵馨屏東分事務所家暴社工督導洪意涵、勵馨研究發展處婦女服務組專員謝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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