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秉琛
2025-05-01發佈
2025-05-16更新
陸配發表武統言論遭撤居留許可,是否合法?

亞亞案引發「言論自由」與「內政部處分」是否合法的熱議,本文分析武統言論是否危害國安及居留許可管制的內容中立性,批判「武統不是言論自由」的說法,提供台灣法律實務觀點。
陸配發表武統言論遭撤居留許可,是否合法?
名為「亞亞」的劉姓中配日前在抖音發表鼓吹武統的言論,遭內政部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廢止其在台依親居留許可,且 5 年內不得再申請。此舉引發對於內政部處分合法性及其是否侵害劉女言論自由的大量討論,其中「武統不是言論自由」的說法受到關注。本文將釐清亞亞案的主要癥結點,並做法律評價,最後對「武統不是言論自由」進行批判性檢驗。
亞亞案的癥結點究竟為何?
許多輿論認為,內政部的處分箝制了亞亞的言論自由,但這種觀點缺乏充足的推論步驟。要檢視法規是否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先區分該法規是針對內容,還是內容中立的言論管制。因此,需要檢討內政部判斷亞亞行為符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要件是否合理,再檢驗居留許可辦法是否具有「內容中立性」。
本文將亞亞案的癥結點歸納為:(一)亞亞的行為是否符合上述危害要件?(二)內政部的處分是否不當限制了言論自由?
(一)亞亞的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亞亞的行為是否真的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可能?從行政法院審查該處分合法性的角度來看,答案是肯定的。
《居留許可辦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要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能檢視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運用,但在某些高度政治性、專業性判斷的領域,應基於權力分立與職能最佳安排,對行政機關的判斷予以較大尊重,採取較寬鬆的審查標準,這就是所謂的「判斷餘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88 號)
針對亞亞案,該案涉及的兩岸關係事務,屬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的領域。這種判斷餘地觀點一直以來都被大法官與行政法院確認。(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137 號、釋字第 618 號)因此,如果主管機關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判斷沒有明顯重大瑕疵,行政法院應尊重並採取較寬鬆的審查標準。
在寬鬆的審查標準下,行政機關的判斷只要在客觀上有合理性,且目的與手段間沒有不當連結,法院就應尊重其判斷。
根據羅格斯大學的研究,相對於其他社群平台,抖音上有利於中國共產黨的內容比例明顯偏高,經常使用抖音的用戶對中國人權紀錄的評價也較其他人正面。此外,台灣民主實驗室的分析指出,抖音透過非政治性短影音內容吸引青少年,並以演算法引導其逐步接觸涉及政治敏感議題的影片,最終可能削弱對中國威脅的警覺與抵抗意志,顯示抖音作為統戰工具的可能性極高。
亞亞使用抖音發表鼓吹武統言論,符合上述統戰方式。因此,客觀上有證據支持內政部認為亞亞行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的合理性。因此,內政部認定亞亞行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並無不當。
(二)內政部的處分構成對言論自由的不當限制?
在判斷內政部的處分是否侵害亞亞的言論自由前,我們首先要確定內政部依據的法規範是否針對內容的言論管制。如果該法規範針對內容管制,應嚴格審查其合憲性,並推定可能侵害言論自由。反之,若法規範為內容中立,則不需如此嚴格的審查。這就是「雙軌理論」。(參見釋 445)
但該如何判斷管制是否為言論中立?表面上看,可以通過觀察法規範的文字是否針對特定言論內容來判斷。然而,政府也可能透過時間、地點等看似與內容無關的管制來壓制言論,例如禁止在特定政府機關周圍集會。
因此,有學者建議採用美國法的「動機論」。該理論提到,若政府管制是基於敵視特定言論內容的動機,那麼該管制就不是內容中立的。學者認為,動機論能有效防止政府基於自身動機去限制特定言論,而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也較其他內容中立性判斷標準更全面。
具體來說,如果政府敵視特定言論內容的動機是實施某種管制的決定性原因――也就是說,如果綜合背景脈絡來看,政府一旦欠缺敵視該特定言論內容的動機,就不會實施該管制――那麼政府的管制就不是內容中立的。反之,如果政府為了保障其他公益,本來就很有可能採取類似的管制,則該管制就是內容中立的。
本文認為,動機論是一種合理的內容中立性判準,而且在一些實務見解中,已經出現類似的思考方式。例如黃虹霞大法官在釋字第 734 號意見書中指出,廢棄物清理法主要為維護環境衛生,而非針對言論內容。況且廣告物是否為廢棄物,與廣告物之內容無關。因此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不應被視為言論內容審查。這與動機論的核心精神一致,即措施的合法性取決於是否有針對特定言論內容的敵對性動機。
就亞亞案而言,居留許可辦法並不以箝制言論自由為目的,而是為了防止大陸地區人民以依親居留的名義從事破壞活動,無論政府是否敵視武統言論都會採取此管制。因此,該辦法構成內容中立的言論限制。對於內容中立的言論管制,法院可採取較寬鬆的審查。綜上所述,行政法院應寬鬆審查並推定居留許可辦法與內政部的處分不違背憲法對言 論自由的保障。
武統不是言論自由?
我們已經理解內政部的處分與居留許可辦法並不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那麼「武統不是言論自由」這說法是否同樣成立?批判性地檢視這個說法,可能會發現其不太合理。
首先,「武統言論不是言論自由」是指這類言論(鼓吹戰爭)自始不受言論自由保護,還是僅為低價值言論,這點不夠明確。此說法容易讓人混淆「內政部處分的合法性」與「是否應當禁止武統言論」這兩個議題。
此外,公政公約第 20 條第 1 項提到「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但這不能導出武統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範圍內,也不能支持任何此類言論的禁令不違憲。即便公約有此規定,憲法法庭在審查此類限制時不會因此改變結論或思考方式。
以一個假設情況作為類比,我們就能了解為何如此:即使假設憲法要求「誹謗他人名譽的言論應受刑事處罰」,憲法法庭也不會因此認為誹謗言論自始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不需要用合理查證原則來權衡誹謗罪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最後,「防衛性民主」理論是否支持此說法?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 644 號的意見書中指出:「防衛性民主是德國反思二次大戰前威瑪民主遭希特勒以民主手段摧毀的教訓,認為民主不應是無防禦的。儘管應容忍不同的政治主張,但對不寬容他人的政治主張則無須寬容,為保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對敵視憲法的人團體或政黨的行為,即使尚未構成刑事不法,仍可採取預防措施,禁止其存續。」
然而,他也指出:「由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只對政黨採取防衛性民主之管制,根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適用原則,修憲者對政黨以外人民團體之管制顯然不採防衛性民主理論。」從許宗力大 法官的說法中可知,防衛性民主不涉及管制個人行為,因此無法直接支持處罰宣傳戰爭或武力統一言論的個人。
綜上所述,「武統言論不是言論自由」更多的是政治修辭,而非法律論證。
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言論自由並非亞亞案的核心問題。公共討論的焦點不應圍繞在武統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政治修辭。相反地,我們作為不受判斷拘束的公民,應關注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亞亞的行為有害國安,如果有,危害的程度如何。這應該是公眾論辯、攻防與舉證的核心。
另外,若未來立法者計畫禁止鼓吹戰爭的言論,應確保不侵害言論自由。林子儀大法官在釋字第 644 號的意見書中,提出了具參考價值的觀點。他認為對政治性言論(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限制應符合兩個要素:
(1)鼓吹言論要求大眾立即實施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行為;
(2)客觀情勢顯示,言論可能鼓動大眾,而大眾確有可能實踐這些行為。
這意味著必須符合「明顯且立即危害」的標準。然而,面對新型態戰爭威脅及實現公政公約的要求,未來是否應繼續堅守這一標準及其設計、要件該如何設計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將是需考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