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白作者
2025-04-22發佈
美中關稅戰互毆,跟最惠國待遇有什麼關係?

中國過去對美國在貿易戰中,對進口鋼鐵和鋁徵收關稅的政策正式向 WTO 提出申訴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後,WTO 的專家調查小組就此案件認定美國確實違反全球貿易規則,並建議美國調整,但因為美國從 2017 年就開始對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批評,並且拒絕派任 WTO 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法官,因此 WTO 上訴機構至今無法做出可執行的裁定。
美中關稅戰互毆,跟最惠國待遇有什麼關係?
川普再次成為美國總統後,提出許多政策造成廣大影響,包含反對「DEI」(Diversity, Equity, Inclusion,即多元、平等與共融,觀看完整報告:https://cwl.pse.is/7ck5ak)浪潮愈演愈烈、開始介入俄烏戰爭調停,以及引起許多人關注的美中關稅戰,企業不僅要面對內部治理的挑戰,也要因應關稅帶來的外部風險。
美國總統川普在今年美東時間 4 月 2 號宣布美國的「解放日」(Liberation Day) 到來,公布影響全球國際貿易重大的關稅行政命令,希望透過此政策解決美國與各國間長期貿易逆差的問題。
從 4 月 2 日至撰文日( 2025 年 4 月 17)止,除中國因應此政策對美國進行報復式關稅政策,而美國又再對中國課徵最高達到 245 % 關稅的「互毆式」回應,其他各國政府與市場也密切關注來自白宮甚至川普社群媒體的消息,並積極開啟關稅談判,希望減緩對於自身經濟的影響。
中國除了以關稅政策應對外,在 4 月 9 日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議也指出,美國本次的關稅政策,特別是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的部分,會違反 WTO 的重要核心原則,也就是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什麼是最惠國待遇?
所謂關稅,依照台灣關稅法的規定,是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的進口稅,是國家用來作為財政收入來源、產業保護措施或是報復措施的常見工具之一。但當關稅體現在保障國內產業的功能上,背後代表的貿易保護主義,其實就會和追求貨品與服務自由流通的自由貿易主義產生相一些矛盾。
而在規範各國之間貿易協議的法律領域,也就是被稱為國際貿易法的制度下,就產生了一個重要的原則:最惠國待遇。
現代的國際貿易法可說是由 1948 年生效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訂定框架。當時剛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世界各國都受到了重大影響,為了能夠恢復國際經濟的秩序,並且建立各國之間的貿易規範,就誕生了 GATT 這一多邊貿易協定。GATT 的條文建立了國際貿易的許多重要基本原則,包括前面提到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並且成為現在世界貿易組織 (WTO)的前身。
GATT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而是屬於各國暫時的協議,在簽署時各國原本希望順勢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TO),但由於後續各國談判不順利,最後只簽署 GATT,並以其執行貿易組織的功能直到1995年。後來在經過烏拉圭談判後,WTO 才正式成立,而 GATT 的條文則成為 WTO 規範的重要部分。
WTO 成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世界各國能夠擁抱自由貿易,並透過各國之間的磋商與協議國際貿易的規範,並透過條文與各國間協議內容,降低會員國間的關稅與消除貿易障礙。而 WTO 框架下的常見基本原則有:
- 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會員對所有其他會員國的同類產品給予相同待遇,不得有差別對待。
- 國民待遇原則:進口產品在進入市場後應享有不低於本國產品的待遇。
- 關稅減讓原則 :僅允許關稅作為限制貿易的措施。
- 普遍消除非關稅障礙原則:禁止以配額等非關稅措施限制貿易。
這些原則共同構成現今國際貿易法的基本框架,也促進全球貿易自由化,但也可從這些基本原則與這次川普「解放日」對於其他國家做出的指控,和看似要主張貿易保護主義的趨勢之間的衝突,就可看出本次美國的關稅政策,對於現有國際貿易秩序會造成多大的改變。
貿易戰會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嗎?
「解放日」至今的中美貿易政策衝突,其實不是第一次中美貿易戰了。過去在 2018 年開始的中美貿易戰,同樣由時任美國總統川普發起,在公開指控中國竊取美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營業秘密,因此提高對中國商品徵收的關稅,而當時中國同樣即採取報復關稅措因應。
而這次中國主張美國違反最惠國待遇,其實也不是第一次了,在中美貿易戰過程中,中國便已向 WTO 正式針對美國當時對中國採取的關稅措施提出申訴。
從 WTO 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來看,其要求 WTO 會員國給予任何其他會員國的貿易優惠必須同等適用於所有會員國,也就是所謂的不歧視原則,美國自 2018 年以來根據《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對中國採取多項關稅措施,確實是針對中國而非所有會員國。
中國過去對美國在貿易戰中,對進口鋼鐵和鋁徵收關稅的政策正式向 WTO 提出申訴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後,WTO 的專家調查小組就此案件認定美國確實違反全球貿易規則,並建議美國調整,但因為美國從 2017 年就開始對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批評,並且拒絕派任 WTO 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法官,因此 WTO 上訴機構至今無法做出可執行的裁定。
由此案例可看出,美國本次在「解放日」開始針對中國的特定關稅措施雖然有可能 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但若尋求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很有可能無法有實際能解決問題的執行結果。
此外,美國亦主張這些措施有透過現有法律規範,做出執行關稅措施的法律依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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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原本設計用於應對國家緊急狀況、恐怖主義或重大威脅,但被川普用來實施本次關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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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允許以「國家安全」為由對進口商品加徵關稅。這一條款最初是冷戰時代用來防止敵對國家滲透美國戰略產業的工具,如今被用於對鋼、鋁等產品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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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第 21 條:允許 WTO 會員國在特定情形下,為維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採取違反 WTO 規範的貿易限制措施,但會員國需證明關稅措施與「國家的基本安全利益」存在直接關聯性。
經濟與市場以外,國際貿易協議對國內的影響
大國間的貿易戰,除了對於全球經濟有很大的影響之外,過去許多案例也都可以看出,國內政治與國際地位亦是討論國際貿易法時,不可不重視的因素。
在加入 WTO 之前,台灣即曾因要參與全球貿易,做出市場開放後,造成國內產業衝擊,進而引發重大社會運動的案例,而1988 年的「520農民運動」便是其中最為人所知者。
在 1980 年代,因為台灣包含稻米在內的產品大量外銷美國,讓台灣對美貿易順差快速成長,因此美國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 301 條要求台灣開放市場,並與台灣在 1984 年簽訂《中美食米外銷協定》。但此協定嚴重影響台灣稻米市場,造成嚴重滯銷的結果,後續台灣政府也為了讓工業化 產品出口能夠提升,而決定在 1988 年也開放美國柑橘和火雞肉等產品進口,在 1990 年申請加入 GATT 進一步貿易自由化的結果,也讓國內農業從業人員感到不滿,進而引起大規模抗爭。
而 2014 年發生的 318 運動,則是在當時政府既 2010 年與中國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後,在 2013 年提出《服貿協議》,希望開放 64 項服務業後,因為涉及產業敏感、立法程序引起爭議等中國影響,也在台灣引起大規模抗爭。
跨越不同世代,涉及與不同國家的貿易協議的兩場抗爭運動,都可看出台灣在國際地位的特殊性,以及加入國際貿易秩序後,政治與經濟因素交互影響的過程,對於國內要如何因應,都不應該只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作為單一考量。
個人生計與收入面臨挑戰,如何掌握局勢趨吉避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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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至今的中美貿易政策衝突,其實不是第一次中美貿易戰了。過去在 2018 年開始的中美貿易戰,同樣由時任美國總統川普發起,在公開指控中國竊取美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營業秘密,因此提高對中國商品徵收的關稅,而當時中國同樣即採取報復關稅措因應。 而這次中國主張美國違反最惠國待遇,其實也不是第一次了,在中美貿易戰過程中,中國便已向 WTO 正式針對美國當時對中國採取的關稅措施提出申訴。 從 WTO 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來看,其要求 WTO 會員國給予任何其他會員國的貿易優惠必須同等適用於所有會員國,也就是所謂的不歧視原則,美國自 2018 年以來根據《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對中國採取多項關稅措施,確實是針對中國而非所有會員國。 中國過去對美國在貿易戰中,對進口鋼鐵和鋁徵收關稅的政策正式向 WTO 提出申訴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後,WTO 的專家調查小組就此案件認定美國確實違反全球貿易規則,並建議美國調整,但因為美國從 2017 年就開始對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批評,並且拒絕派任 WTO 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法官,因此 WTO 上訴機構至今無法做出可執行的裁定。 由此案例可看出,美國本次在「解放日」開始針對中國的特定關稅措施雖然有可能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但若尋求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很有可能無法有實際能解決問題的執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