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文萱(Eleng Kazangiljan)
2025-12-26發佈
2026-01-05更新
原住民身分也有保存期限?原住民身分法釋憲後的修法爭議

原住民身分不該只由姓名決定!探討現行法制如何影響原住民族認同與自決權,直擊國家以制度驗證血統、姓名,造成族人身分不安與結構性歧視。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在什麼東西上面都有個日期……我開始懷疑,在這個世界上,還有什麼東西是不會過期的?」——《重慶森林》 我從來沒想過,有一天,連我的原住民身分也會有到期日。
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作成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明確指出,過去《原住民身分法》以「是否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是否登記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決定性要件,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侵害憲法保障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相關規定違憲。換句話說,國家不能只因為一個人有沒有改姓、或有沒有登記傳統名字,就決定他是不是原住民。這本應是原住民族權利的一大進步。
然而,民國112年修正、113年公布施行的《原住民身分法》,卻讓人失望地發現,核心邏輯並沒有改變。新法仍然採取所謂「血統兼認同主義」。說得直白一點就是:血統之外,還必須用名字來證明誠意,否則身分就可能不保。姓名,依舊是那道門檻。國家要求族人必須不斷以形式表徵來證明自己「夠不夠原住民」,才能保住既有身分,這樣的制度,已是一種結構性的懷疑與差別對待。 更嚴重的是,新法不只影響未來申請者,還回頭作用於過去已合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一群人。依新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凡是過去因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由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行使親權,而未更改姓氏取得身分的子女,若未在兩年期限內改姓或並列傳統名字,身分將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現實中,並不是每一位族人,都有足夠的時間、資源或法律知識,即時掌握修法內容並完成所有程序。當國家未提供主動、可及的個別通知與配套,卻要求人民自行承擔後果,最後僅由原民會表示,若來不及完成改姓或並列族名,族人可在身分廢止前陳述意見、重新申請,但身分中斷的風險與影響,仍須自行承擔。這樣的制度設計,究竟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還是只是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
身為受到影響的單親原住民母親之子女,新法施行時,我正仰賴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在美國攻讀原住民法學研究。除了無法即時得知國內修法資訊,還必須專程返國辦理相關程序,後續更牽動護照與簽證變更。一個原住民身分的存續,牽涉內政部、原民會、教育部、外交部與美國在臺協會,所需付出的時間、金錢與心理成本極高。我的情況或許較為特殊,但我們面臨的問題其實相同:國家沒有好好告知,也沒有給出可行配套,卻把跨部會、限時完成的身分要求與成本,一口氣丟回族人自己承擔。
更困難的是,並非每位族人都能在出生時就透過生命禮儀取得傳統名字,也並非所有的族人都有能力透過文化適當的方式找回族名。為了符合國家法律,而冒著違反族群規範的風險貿然登記族名的方式,就是立法者所謂的認同嗎?
對國家而言,原住民身分或許只是行政給付與政策適用的分類工具;但當國家將原住民身分的登記,與姓名是否符合其認同想像掛勾時,就已經越過了國家治理的界線,介入甚至主導原住民族個人與集體,對其成員身分、歸屬與認同的自決權。
原住民族的認同,從來不是靠一個名字或一筆登記決定,而是在家庭、部落與社群的長期生活實踐中逐步形成。當國家要求族人必須不斷以形式表徵來證明自己「夠不夠原住民」,才能保住既有身分,這樣的制度運作,已不只是管理技術,而是一種結構性的懷疑與差別對待。
如果這樣的權力行使,被包裝為中立而理性的法治,那麼被延續的,恐怕不是法治本身,而是另一種更精緻、也更隱蔽的殖民。
顯圖來源:桃園市政府(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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