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博晉
2024-11-24發佈
還記得「八仙塵暴事件」嗎?出租場地的樂園也該賠錢嗎?
9 年前的八仙塵爆事件,使受害者因醫療及就業困難而陷入痛苦,引發對八仙樂園及活動主辦者的賠償訴訟。法院判決的關鍵在於,八仙公司是單純的場地出租人,還是企業經營者──後者需承擔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目前最新進度是,最高法院認定八仙公司是企業經營者,發回高等法院,等待進一步審理。這次更審,是否能為受害者提供應有賠償,並探索類似出租場地的角色在重大事件中的責任,就讓我們看下去。
9 年前的「八仙塵爆事件」,因為醫療與就業的種種困難,被害者的生活陷入無法想像的難受,也對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八仙公司)及活動主辦人呂忠吉等人提起賠償訴訟。
相關案件,也終於從地方法院走到最高法院。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八仙公司究竟是「單純場地出租人」,還是也應就那次活動負起「企業經營者」的責任?為什麼大家如今還在爭執這個問題呢?
場地出租人與企業經營者,責任大不同
一般而言,單純的場地出租人若出租空間內發生意外,通常不需負法律責任。因為出租後的空間使用權已不在房東手上,意外發生即與房東無關。
然而,若八仙公司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須負「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有過失,只要八仙公司未能提供合理安全的服務,就需負賠償責任。
這邊也衍生一個問題,為什麼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這麼嚴格?
因為自 1994 年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後,其核心目標就是「保護消費者」。一個商品於生產過程中,零件可能來自不同的廠商,最終再由某一公司組裝成品;服務的提供,也往往需要多種商品或業者輔助,合在一起才有市場競爭力。
在這樣複雜的供應鏈中,只要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消費者受害。然而,消費者因為缺乏專業知識,難以舉證指出是哪個環節或哪 個廠商該負責。更不用說,如果要由消費者證明企業經營者是否有過失或舉證因果關係,通常也很困難。
因此,為了提升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保護消費者並促進產業升級,消保法也才設計「無過失責任」。這種責任的設計旨在「當意外發生後,基於分配正義,迅速補償消費者的損害」,而不會把重點放在評價企業經營者是否有過失。
這樣一來,消費者在遭遇損害時就不需證明企業是否有過失,只要證明其商品或服務未達到當時合理的安全標準,即可求償。
最高法院認定八仙公司,是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把企業經營者定義為「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營業者」。八仙公司在其提供的遊樂設施、飯店和樂園服務中,當然符合這個定義。然而,當八仙公司把場地出租給他人舉辦彩色粉塵派對時,是否也能算是企業經營者呢?
一審與二審曾認為,八仙公司不需負消保法責任,理由是他們僅單純提供場地,並未直接參與彩色粉塵派對的經營。那些法院指出,彩色派對事故的發生是多種因素結合所致,包括色粉、高溫電腦燈、舞台設置及場地特性。因此,真正應負責的,是把那些元素整合並舉辦活動的承租人,而八仙公司僅提供場地,不能算是企業經營者。
最高法院則持不同意見。法官認為,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相對於企業經營者,他們處於資訊、技術及經驗上的弱勢地位。消費者參加彩色派對時,基於對八仙樂園品牌的信任,無法得知場地承租人與八仙公司之間的協議內容。
換句話說,當八仙公司利用自身的品牌名聲出租場地,並從中賺取收益,並在活動期間進行促銷,進一步證明其參 與營收活動。因此,如果讓八仙公司獲取利益,卻免除應負的安全責任,顯然違背消保法的立法精神。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公司應負起消保法規定的無過失賠償責任,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那最高法院為何把案件發回更審呢?
法院更審,指的是當案件上訴更高審級的法院審理後,發現事實調查或法律適用有進一步重新調查的時候,就會把案件發回到下級審法院(如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
而當最高法院判決後,社會大眾與媒體十分關注此案的發展,但對判決內容仍感困惑不解。最尤其是把本案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社會大眾該如何看待這一結果?就像當時有記者提問:「這算是好消息嗎?」。
這邊需要注意,雖然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設定的是「無過失賠償責任」,然而「輕度的」無過失責任表示:若企業能證明其在事故中無過失,則有機會減輕賠償責任,法院必須留意這部分的細節。
因此,最高法院發回案件是為了讓高等法院好好確認:八仙公司是否能證明自己無過失,並有進一步減輕賠償金額的可能。而法院在考量後,則擁有決定權,確認是否減輕八仙公司的賠償責任。
但反過來說,發回後如果高等法院認定八仙公司對於事故發生有「重大過失」,依消保法的規定,八仙公司可能要面臨加重到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未來的辯論重點
後續案件發回高等法院後,將重新審理八仙公司是否能主張無過失以減輕賠償責任;以及被害者是否能說服法院八仙公司具有重大過失,而讓八仙公司加倍負懲罰性賠償責任。這也是消基會所代理的被害人團體訴訟,及其他類似案件將面對的新議題。
至於八仙公司能否證明無過失?就目前情況來看,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已指出,八仙公司曾與粉塵派對的主辦人合辦類似活動,且事故當天場地設置有下凹泳池,導致粉塵堆積,再加上場地多處違反消防與觀光法規。
在這樣的背景下,八仙公司要證明自己在事故中無過失,可能會面臨許多挑戰。
八仙塵爆事件已歷經多年,受害者的傷痛與求償之路仍在持續。案件發回高等法院的審理結果,將關乎是否能進一步明確企業經營者在重大公共事件中的責任與義務。
這不僅涉及對被害者的賠償,更是未來「出租場地之業者是否也要負責」的重要標竿。社會各界應持續關心案件進展,支持為所有無辜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尋求應有的公道,也為未來的公共安全鋪設更加穩固的保障。
【本文作者】
鄭博晉
八仙事件被害人委任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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