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宛仟、 王癸淳
2024-05-17發佈
借別人名字登記房產,之後竟要不回來?|法學白話文
這時就讓法白告訴你,該怎麼辦!
美華努力賺錢買了一間房,希望有地方養老。為免過世還需要把房子過戶給小孩的麻煩,美華直接把房屋登記為小孩的名字,不過房子依然是美華在使用。
美華如今急需用錢,需要把房屋賣出籌錢,但因房屋登記於小孩名下,美華被仲介告知需要小孩同意才能把房子賣出去,或者美華須先將該房屋要回自己名下後才能進行買賣,這時美華該怎麼辦?
先來了解借名登記的概念
把自己的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自己仍繼續使用該房屋的狀況,就是借名登記。
法院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借名登記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等,就應承認其法律效力,但於當事人之間仍應承認「借名字拿來用」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註一)。
因此,借名人未來必須要提供相關契約或證據,證明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才有機會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且對方不願意返還房子的時候,向法院請求返還。不過,這種訴訟往往不易處理,因為經常欠缺具體的契約,導致舉證相當困難──特別是在發生在親友間的登記,常常會被視為贈與。
如果真的借名登記,該如何保障自己?
首先,要記得事先簽定契約,這樣對當事人雙方更有保障。之後若不幸需要透過法院解決,也能根據這份契約作為證據,也更有機會把不動產要回來。
那契約書的內容,該要具備甚麼資訊,比較能確保權益呢?
- 詳列要借名登記的不動產。
- 詳列借名登記的時間範圍、返還時間。
- 約定「借名方」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 點明「出名方」沒有使用、處分、管理借名登記標的 的權利。
- 約定管理或處分借名登記標的的費用(如:房屋稅等)由借名人負擔。
以上總總,建議要在契約中,清楚完整寫好,這樣才能有效減少後續爭議喔!
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該如何拿回來?
此時,可以先依雙方之前簽的契約,請求出名方返還不動產;但當出名方不願意返還,借名方就要透過法院來解決。借名人要好好就「借名登記的存在」負起舉證責任,才有機會把財產拿回來(註二)!
那要留存甚麼資料,比較容易證明有借名登記的存在呢?這邊舉幾個重要例子:
- 當時簽訂的借名登記書面契約。
- 該不動產的購買證明,例如:購買時的出資證明、房貸繳款等。
- 該不動產所有權狀。
- 房屋稅、地價稅的繳納證明,或其他使用房屋所需費用。
結語
把房子登記於別人名下在臺灣很常見。如果希望未來拿回房屋的話,一定要事先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並保存相關證據,才有機會把心血拿回來哦!
【本文作者】
-
白宛仟。東吳大學法律系大三學生,希望自己能將所學盡量呈現出來,目前還在努力學習中。
-
王癸淳。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持續等待John Mayer來台開唱。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48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11 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生活中有什麼看不懂的法律概念嗎?讓本頻道輕鬆有趣地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