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俄戰爭與國際法

楊貴智

2022-03-23發佈

2023-03-23更新

烏俄戰爭與國際法

烏俄戰爭與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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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全面入侵烏克蘭,武裝衝突等級迅速升高,隨即演變為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歐陸本土最大規模的戰爭,雙方除了軍事戰外,法律戰也打的火熱,只可惜主流媒體多關注軍事部分,法律部分相關討論付之闕如,因此本文的寫作目的即爲幫讀者盤點烏俄戰爭發生近一個月以來相關的法律戰戰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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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全面入侵烏克蘭,武裝衝突等級迅速升高,隨即演變為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歐陸本土最大規模的戰爭,雙方除了軍事戰外,法律戰也打的火熱,只可惜主流媒體多關注軍事部分,法律部分相關討論付之闕如,因此本文的寫作目的即爲幫讀者盤點烏俄戰爭發生近一個月以來相關的法律戰戰況。

俄羅斯總統普丁在入侵烏克蘭之前,將武裝行動定調為「特別軍事行動」,對外稱軍事目的為將烏克蘭「去軍事化」和「去納粹化」,對內則立法禁止國民將俄羅斯的軍事活動稱之為戰爭,媒體並被禁止在報導對烏克蘭戰爭時使用「攻擊」、「入侵」和「宣戰」等用語。

戰爭與國際法

政治就是修辭,掌握修辭即掌握了詮釋權,也掌握了大眾對事件的理解方式,「戰爭」一詞遭俄羅斯在境內全面禁絕,暗示「戰爭」所隱含意涵不利俄羅斯,故有必要利用國家機器將之除去,以維政權合法性。

戰爭是以武力使戰敗者失去抵抗力量,進而只能被迫服從戰勝方。過去,發動戰爭曾被認為是主權國家合法權利,然經歷兩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 《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對其他國家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是非法的,因此自1945年以來,戰爭不再被接受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權利。

國際法學界認為,聯合國憲章的出現, 形同宣告「全面禁止戰爭行為」,並且認為「禁止戰爭」為具有強行法效力的國際法,換言之,世界各國不得透過推翻聯合國憲章或是另外簽訂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等方式來讓戰爭行為重新合法化。

然而聯合國憲章雖然禁止了戰爭,卻沒有禁止各國保有軍事力量。事實上,聯合國憲章允許會員國保留武力,並可藉由單獨或集體防衛權,以避免其國土遭到武力攻擊。此外,聯合國憲章只規範「國際」關係,換言之,對發生於一個境內的武裝衝突使用武力,不能算是違法戰爭。

因此在國際法的世界裡,「武裝衝突」與「戰爭」為不同概念,不論是國際衝突還是境內衝突,也不論交戰對象是不是國家,凡是使用武力發生的衝突,均能稱為武裝衝突,並均要受到以日內瓦公約為首的國際人道法規範。但只有發生在國家間的武裝衝突,而且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授權使用武力相關規定的武裝衝突,才是被聯合國憲章禁止的戰爭。

烏俄戰爭到底是不是「戰爭」?

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不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普丁於 2022 年 2 月 24 日發表的談話中聲稱烏克蘭是一個新納粹國家:「為此,我們將努力使烏克蘭去軍事化和去納粹化。」,並援引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規定作為發動軍事行動的法律基礎。

綜觀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可以明確看出該條所授權的武力使用限於「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且行使前提為「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然而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際,兩國並未發生武裝衝突,因此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俄羅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入侵烏克蘭,於法無據。

至於俄國入侵是因為北約「東擴」引來不安所致的說法,於國際關係理論上尚有爭辯空間,但於國際法則毫無依據。「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為集體自衛組織,只有在其成員國受到攻擊的情況下可以派兵自衛,並無主動入侵他國之權。何況即使北約東擴造成俄羅斯不安,但在沒有實際遭受武力攻擊以前,單純不安感不能作為行使自衛權的理由。換言之 ,「先發制人」的「預防性自衛權」在國際法上,並不受到承認。

事實上,在歷史上最常主張「預防性自衛權」的國家是美國,而當美國試圖嘗試透過國際法立論預防性自衛時,大多數國家明確表達反對,其中也包含了俄羅斯。

「阻止種族滅絕」作為出兵理由?國際法院 say NO

除此之外,普丁發表的談話中也主張「軍事行動目標是保護在過去八年中遭受霸凌和種族滅絕的人們。」,於出兵前三日(即 2022/2/21),普丁簽署俄羅斯聯邦總統 2022 年 2 月 21 日第 71 號及第 72 號法令承認烏克蘭東部的兩個省份為獨立國家,分別為: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及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

在該二號法案中,俄羅斯明確表示「根據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元首向俄羅斯聯邦國防部提出的呼籲,在本法令第 3 段所指的協議締結之前,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的實施在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維和職能。」

換句話說,俄羅斯主張烏克蘭於境內頓涅茨克及盧甘斯克對俄裔人民從事種族滅絕,但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已經明確表示,種族滅絕是一種定義明確的罪行,其適用必須符合國際法。他認為在頓涅茨克和盧甘斯克地區發生的情況並非如此。

種族滅絕主要規範於《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該公約由聯合國大會在 1948 年 12 月 9 日採為聯合國大會第 260 號決議的內容,且已經在 1951 年 1 月 12 日正式生效。

烏克蘭對此主動出擊,2 月 26 日,就在入侵開始兩天後,烏克蘭在設立於荷蘭海牙對俄羅斯提起訴訟。 起訴理由即採用了俄羅斯片面聲稱的種族滅絕罪行,並巧妙地將該主張轉為訴訟上對俄羅斯的不利論據,並請求國際法院判決如下:

(a) 判決並宣布烏克蘭盧甘斯克州和頓涅茨克州沒有發生《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三條所定義的滅絕種族行為。

(b) 判決並宣布俄羅斯聯邦以所謂盧甘斯克州和頓涅茨克州發生種族滅絕之不實指控為由,依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對烏克蘭採取之防制或懲罰措施欠缺法律依據。

(c) 判決並宣布俄羅斯聯邦於 2022 年 2 月 22 日承認所謂「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和「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獨立是基於種族滅絕的不實指控,並因此不得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作為該承認之法律基礎。

(d) 判決並宣布俄羅斯聯邦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及之後宣布和實施的「特別軍事行動」是基於種族滅絕的不實指控,並因此不得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作為「特別軍事行動」之法律基礎。

(e) 要求俄羅斯聯邦提供擔保或保證,不再依據前揭不實指控,於烏克蘭境內和針對烏克蘭採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內之一切非法行為。

(f) 下令對俄羅斯聯邦因基於俄羅斯種族滅絕的不實指控而採取的任何行動而造成的所有損害進行全面賠償。

烏克蘭訴之聲明

換句話說,正是因為俄羅斯片面主張烏克蘭從事種族滅絕行為,烏克蘭便反過來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我沒有做這件事。」除此之外,烏克蘭也請求國際法院命令俄羅斯停火並下達假處分如下:

(a) 俄羅斯聯邦應立即中止 2022 年 2 月 24 日開始的軍事行動,即依其宣稱之目的和目標為防止和懲治烏克蘭盧甘斯克州和頓涅茨克州的種族滅絕主張。

(b) 俄羅斯聯邦應立即確保任何可能受其指揮或扶持的軍事或非正規武裝部隊,以及可能受其控制、指揮或影響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停止任何所謂防止或懲罰烏克蘭實施種族滅絕為宣稱目的和目標的軍事行動。

(c) 俄羅斯聯邦應避免採取任何行動,並保證不會採取任何可能加劇或擴大作為本爭端或使爭端更難以解決的行動。

(d) 俄羅斯聯邦應在該假處分生效一周後向法院報告其為執行假處分所採取的措施,嗣後並由法院定期審查之。

烏克蘭假處分聲請事項

國際法院雖然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也是國際社會中最主重要的司法機關,然而國際法院不像各國境內的各級法院享有當然且具有強制力的審判權,國際法院只能針對各國自主同意受其管轄的事件進行判決。換句話說,爭端當事國先同意由國際法院管轄案件,國際法院才能對該案件行使審判權。因此爭端當事國可透過杯葛訴訟,讓國際法院無法行使審判權,小國要將大國送上法院,難如登天。

烏克蘭訴訟策略巧妙之處在於:由於烏克蘭及俄羅斯都是《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締約國,依據該公約第 9 條之規定,國際法院對該公約之解釋、援用或實施問題之爭議有管轄權,當事國應將相關爭議提交國際法院以謀求解決。因此國際法院認為自己對案件有管轄權。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 9 條規定「各締約國間關於本公約之解釋、援用或實施問題之爭端,包括關於某一國家對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之責任問題之爭端在經爭端當事國請求後應提交國際法院。」

審理後,國際法院判決如下:

1 俄羅斯聯邦應立即停止其於 2022 年 2 月 24 日在烏克蘭境內開始的軍事行動(13:2)。

2 俄羅斯聯邦應確保任何可能受其指揮或支持的軍事或非正規武裝部隊,以及可能受其控制或指揮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採取任何步驟來推進本條所述的軍事行動(13:2)。

3 雙方應避免採取任何可能加劇或延長法院爭議或使其更難以解決的行動(15:0)。

國際法院假處分裁定

國際法院認為,《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必須採取具體措施避免滅絕種族行為,但締約國如果認為其他國家有疑似滅絕種族之情況,應先請求聯合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適當措施阻止滅絕種族行為,也可訴諸諸如制裁等其他方式督促他國履行義務,但無論如何,都不能用違反國際法的方式來阻止滅絕種族行為,何況《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並未授權使用武力。

該項假處分中,有兩名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書,分別為中國籍的薛捍勤及俄羅斯籍的基里爾·格沃吉安法官。他們主要的論據是,烏克蘭提出的訴訟,表面上與《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有關,但實際上所主張的是《聯合國憲章》所規範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因此不能認同烏克蘭依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所聲請的假處分。

薛法官並認為,俄羅斯援引《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和習慣國際法作為其軍事行動的法律依據,俄羅斯從未主張將《滅絕種族罪公約》作為對烏克蘭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因此認為本案是否有適用《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空間,應有爭議。

至於俄羅斯的實際立場為何,因為俄羅斯拒絕承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並於訴訟中缺席,因此俄羅斯並未實際答辯,其立場不得而知。

國際刑法

國際刑事法院(ICC)宣佈將對普丁行為是否涉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一案進行調查。國際刑事法院是依據羅馬規約成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其主要職能是針對從事種族屠殺和其他嚴重國際罪的個人進行刑事追訴及處罰。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起訴四種罪行: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 但國際刑事法院只能針對發生在締約國領土上或由締約國國民從事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或者由聯合國安理會移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的罪行進行調查。

烏克蘭雖然不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於 2013 年發表聲明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其領土上發生的犯罪進行管轄。而 2022 年 3 月 2 日有 32 個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請求國際刑事法院調查烏俄戰爭所涉犯的國際罪行,因此國際刑事法院已經著手展開調查。除此之外,也有呼聲要求設立特別法庭審判普丁侵略烏克蘭所涉犯的侵略罪。

結語

在漫天烽火而生靈塗炭之際高談闊論國際法,似乎是一件很愚蠢的事情,國際法似乎總是無法在適當的時機發揮功能,更無法在關鍵時刻避免浩劫重生,然而,國際法欠缺效率,不代表我們應該捨棄他,而是應該設法從歷史的教訓中找出原因,進而設法讓其變得好用。

當法治所欲承載的價值觀適逢來自現實的巨大挑戰,我們該如何堅守原則與價值,讓人類文明能往更光明的方向前進,並避免這些原則及價值被人們丟棄及遺忘。國際法所反映的困境,恰好是所有法律人所需共同思索的課題,畢竟人類文明歷史上,從人人平等的民法、確保人性尊嚴的憲法及人權法一路到維護國際和平的國際法,每一部法律的尊嚴都不是憑空而降,而是透過無數前人的血與汗所累積的。

至少從普丁的發言得知,俄羅斯主張自己的軍事行動符合國際法,而非將自己視為比國際法更崇高的存在,因此可以得證,即使國際法的尊嚴已經如此稀薄,世界強權仍承認法律凌駕於自己之上,不能自外於法律。

國際法所反映的困境,恰好是所有法律人所需共同思索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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