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25-05-12發佈
民進黨針對憲法訴訟法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開說明會釐清聲請資格

民進黨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起憲法訴訟,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以釐清事實,確認民進黨是否符合聲請資格。爭議集中於三讀程序是否遵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認為無異議通過是合法慣例,而民進黨則主張未記錄的反對聲音不應被視為無異議。學者羅傳賢指出無異議通過是歷來慣例,但建議針對重大爭議改善程序。
針對民進黨黨團就《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起之憲法訴訟,憲法法庭今(12)日召開說明會,強調本案尚未受理,主要目的在釐清事實,確認民進黨是否符合聲請憲法訴訟之資格。會中雙方針對 114 年 12 月 20 日憲法訴訟法修法三讀程序所生爭議表達意見。
多位大法官開庭時強調,本次說明會不涉及實體爭點,主要目的在在於確認民進黨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的聲請要件。
民進黨聲請資格爭議,聚焦三讀程序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過去憲法法庭見解認為,只有反對該議案的立法委員,可以在法案通過後,提起憲法判決。
114 年 12 月 20 日,立法院長韓國瑜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進行三讀程序時,在議事人員宣讀法條後,詢問在場委員有無文字修正意見,隨即宣布三讀通過。
由於議事錄針對三讀過程,沒有記載民進黨曾提出異議,因此民進黨是否符合聲請釋憲資格,成為雙方攻防焦點。憲法法庭認為,此為應否受理本案的重要事實,因此召開說明會,請求雙方代表及學者提供意見。
此外,憲法法庭也指出,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法案三讀時,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但韓國瑜僅有詢問文字是否要修正,並未交付表決,因此請雙方就三讀是否已有效,要求雙方表示意見。
立法院方:三讀慣例合法,民進黨未積極異議
立委黃國昌、吳宗憲,以及立法院代理人黃昱中律師、廖元豪副教授代表關係機 關立法院出席。
黃國昌強調,從第 9 屆期開始,當時院長為民進黨籍,在主席詢問:「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告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除非有委員或黨團主動提議有文字修正,或者是全案交付表決,才會另行表決。過去上千個法案都是這樣通過,如果被認定違憲,會影響非常巨大。
廖元豪指出,民進黨絕對有機會提出異議,但在三讀程序中,民進黨未明確提出異議,或提案將全案交付表決,因此應視為同意或棄權。廖認為,主席沒有交付表決的原因,就是沒有人提出異議,因此民進黨不符合聲請釋憲的資格。
吳宗憲表示,高金素梅曾在過去釋憲案中,被憲法法庭認為未積極表達反對意見,判定不具備聲請釋憲的資格。因此本案也要詳加檢視,民進黨是否有積極表達反對意思。
黃昱中主張,法案進行三讀的時候,只能針對文字進行修正,因此主席僅詢問是否要修正文字,並未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因為三讀不會通盤檢討法案。
民進黨:已全程反對,不能因未記錄就視為無異議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在法庭上出示現場的抗議手板,強調從二讀、三讀到覆議程序,黨團成員始終以各種方式明確表達反對立場,包括口頭、舉牌、肢體抗議,現場反對聲浪與抗議行動持續不斷,不能因主席未記錄在案就視為無異議。
民進黨代理人陳鵬光律師指出,三讀程序中,主席僅以「有無文字修正」為詢問,並未詢問「法條的全案通過有無異議」,就宣告通過法案。陳主張,此種情況下,無異議通過不能等同於贊成法案,因為未給予反對方充分表達異議的機會。
立委鍾佳濱則認為,立法院之所以在部分法案三讀時能以無異議通過,是因為這些法案在二讀階段已經經過朝野協商,並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至第73條的規定,取得各黨團共識。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朝野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後,所有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因此三讀程序才會簡化為詢問有無文字修正,無異議即通過。鍾佳濱認為,沒有在朝野協商達成共識的議案,就不能使用簡化的程序。若在重大爭議法案中僅以無異議通過取代全案表決,將嚴重損及立法程序的正當性與民主問責。
學者羅傳賢:無異議通過屬慣例,重大爭議應改進程序
憲法法庭指定的學者羅傳賢教授指出,無異議通過是立法院長期以來的議事慣例,屬於口頭表決的一種,效力與正式表決通過相同。他表示,未提出異議,就表示默認,代表沒有反對意見,支持議案通過,因此主席宣告通過,這是長久以來跨黨派的議事慣例。
然而,羅傳賢也坦言,在政黨對立、攻防激烈時,立法院若要避免爭議,可改進相關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應該不到違憲的程度。
憲法訴訟法第 19 條規,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 報導
照片|廖伯威 攝影
影片|立法院 IV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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