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要不要廢,大家在憲法法庭說了什麼?

法白作者

2020-04-23發佈

2023-03-07更新

通姦罪要不要廢,大家在憲法法庭說了什麼?

通姦罪要不要廢,大家在憲法法庭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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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31 日,憲法法庭召開辯論,討論「 通姦罪 」是否違憲的問題。 我們就來看看大家都說些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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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要不要廢,大家在憲法法庭說了什麼?

2020 年 3 月 31 日,憲法法庭召開辯論,討論「 通姦罪 」是否違憲的問題。

我們就來看看大家都說些什麼。

💔釋憲聲請者:「我不懂通姦罪要保護什麼?」

第一批發言者,是本次釋憲聲請者(提出聲請出的有 15 位法官),而發言的法官大多都是在質疑一件事:「通姦罪究竟要保護什麼?」

如果要用刑法禁止人民去做某件事,就表示那樣的事可能具有「反社會性」或「可非難性」,並且背後要保護一個值得被保護的「法益」。

但「保護婚姻」這件事非常模糊,再加上「通姦」事實上只是「合意性交」,法官們紛紛質疑:這樣不具備可非難性的行為,而且保護法益模糊,真的有需要動用到刑法處罰嗎?

國外的經驗來看,韓國廢除通姦罪後,離婚率似乎並沒有受到影響,可證明「通姦罪」的預防效果不足。另外,根據實務經驗,離婚的主因從來不是通姦。

6 位鑑定人也是採取一樣的立場,認為通姦罪有許多問題,應該要宣告違憲。

💔法務部及司法院,立場竟然完全不一樣?

通常在憲法法庭的辯論中,大法官也會請相關機關發言,所以這次辯論的是《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因此出席的機關就是「法務部」以及「司法院刑事廳」出席。

法務部認為,「通姦罪」已經在 18 年前的釋字 554 號解釋中被宣告合憲,除非社會變化極大,不然不應該更動。而這 18 年來,他們認為社會變化並沒有大到足以變更的程度,多數民意也反對廢除通姦罪。

另外,許多廢除通姦罪的國家,幾乎都是透過國會廢除,而不是由司法宣告違憲,所以法務部不建議藉由大法官宣告違憲來處理通姦罪的存廢問題。

司法院刑事廳則是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他們認為違憲!

而這邊有必要好好來介紹一下。

💔 通姦在訴訟法上的規定也違憲?

我們有必要先來看一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法條前段是所謂的「告訴不可分」,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我們先假設一個案例:

你告 A 普通傷害,結果發現 B 和 C 是共犯,雖然只有告 A,但這時候 B、C 也會一起告(撤告也是大家一起告)。會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影響檢察官犯罪偵查的完整性,導致在法律的適用上出現問題。

聽起來抽象嗎?我們再打個比方:

如果今天你點的是蛋炒飯,蛋跟隔夜飯是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你點蛋炒飯不要加蛋,只會被老闆轟出去。所以在刑事訴訟法上,共犯一起幹的壞事,是無法分割的。

然後在看到但書的部分,法律設計了一個例外,因為如果要告别人通姦,按照剛剛所說的,如果告配偶,那小三小王也會一起被告進去。

但,因為畢竟通姦罪的目的是要保持「家庭完整性」,所以如果我原諒原配,沒有原諒小王小三,法律可以例外讓你只告小王小三。

這就好像是漢堡裡面,你可以拿出生菜不吃,因為沒有生菜的漢堡還是漢堡,是可以分割的。

但這樣的美意,卻產生問題。

💔性別歧視?

根據研究顯示,發生婚外情的男性比女性還要多,但實務上被告男性和女性卻差不了多少。

為什麼?

研究認為,女性在婚姻裡面較為弱勢,比較容易原諒丈夫的婚外情(例如男生外遇女生在鏡頭前面力挺丈夫);但是如果女生出軌,男生因為面子問題,通常都會告到底。

聲請釋憲的法官和司法院刑法廳都認為這是一種「間接歧視」,壓迫女性的制度。

在憲法法庭上,釋憲的聲請人、司法院刑法廳、6 位鑑定人明確的認為通姦罪違憲;法務部則是讓人感覺傾向消極的維持現狀。

💔開始對幹?

整場辯論有三個交鋒地方讓人印象生深刻。

第一個是釋憲聲請的法官問法務部:「如果你們認為通姦罪不違憲,那有沒有想要修法的計畫,畢竟現行制度下通姦罪不處罰『同性性交』或是『口交』?」

法務部回答:「通姦罪是為了避免『非婚生子女誕生』」,所以過去沒有罰,但未來要不要修法,法務部是持開放的立場。

後來其他法官發言偷婊法務部,如果法務部的主張成立,「那法律應該要禁止人民離婚。」

第二個的地方,有大法官認為通姦罪對於女生不利,常常都是女生力挺出軌的男生,卻很少看到男生力挺出軌的女生。

但法務部回答:「未來就會有了!」(欸???????)

有大法官追問聲請人:「過去宣告通姦罪合憲的解釋,現在真的到了改變的時候嗎?」

其中一位聲請釋憲的法官給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回答。

法官認為,經過釋字 748 號解釋後,婚姻的概念已經被改變了,過去是一種社會集體的制度,但釋字 748 號解釋認為婚姻是一種「親密性、永久性、排他性」的關係。

也就是說,現在婚姻是一種個人的自由,具有個人性,不再具有社會的集體性。所以他主張,延續大法官在釋字 748 號解釋對社會的觀察,也要勇敢的宣告通姦罪違憲,才是正確的反應社會的價值。

簡單來說,婚姻的價值已經改變,法律沒有必要動用刑法維護婚姻這個制度,那是個人的事。

在現場看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地方,聲請釋憲的法官和法務部的代表,明顯是不同世代的人,或許是世代差異吧,對於「婚姻」的想像已經有極大的不同。

💔那些抽象的東西,到底要怎麼詮釋?

反對通姦罪違憲那方,經常說三件事情:

「家庭是社會的基石。」

「國情不同,韓國廢除,不代表我們也要廢除。」

「社會多數民意不支持。」

但我們也要反問,家庭為什麼一定是社會的基石?且國情究竟哪裡不同所以不能比較?如果用一句廉價的「國情不同」就要打死所有的外國立法例,那是不是也代表我們要全盤拋棄的「比較法」概念?

反對者應該要進一步論證「國情不同」差異在哪裡,而為什麼這個差異導致韓國的立法沒有參考價值?但很可惜的是,這個在「法律社會學」上重要的研究方法,卻沒有看到反方提出。

「社會多數民意不支持」的部分,這恰恰不就是大法官的任務嗎?如果凡事遵循民意,那為什麼不直接廢除司法院,全部交給立法院處理呢?

司法的意義,不就是代表司法人員運用法律專業來決定事情,如果單純只相信民意
,那什麼問題就選舉就好,三權分立中何須司法機關?

當然,2017 年釋字 748 號解釋出來後,隔年就遭到保守勢力的反撲。所以這樣的決定,真的是戰戰兢兢,我們也很難給出一定的答案。

💔結果什麼時候出來?

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是這樣規定的:「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但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

也就是說,昨天「言詞辯論」之後,大法官必須在一個月決定哪一天作出結論,最晚在 5/31 以前一定要有結論。

在此之前,我們就好好等待吧。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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