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死亡不能解決問題以外,我們是不是可以想得更多?淺談言論自由與匿名言論

江鎬佑

2015-04-29發佈

2023-03-05更新

除了死亡不能解決問題以外,我們是不是可以想得更多?淺談言論自由與匿名言論

除了死亡不能解決問題以外,我們是不是可以想得更多?淺談言論自由與匿名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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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們不需要更多言論自由規範、不是要求行政權的介入、不是貶抑網路這個工具,而是進一步學習「情緒急救」來解決這些悲劇。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不會只有一個,但從過往經驗可察知因為事件而倉促的立法往往只會造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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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死亡不能解決問題以外,我們是不是可以想得更多?淺談言論自由與匿名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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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主張言論自由信仰者,我信仰著言論自由市場可以淘汰錯誤的言論,也只有言論自由才可以拆破極端主張與立場,甚至沒有實證研究等依據直覺的刑法中的公然侮辱罪沒有存在的必要。同時筆者也是個嘴巴很壞、很賤、偶而很兇會冷淡的王八蛋,成長過程也幹過胖虎和小夫幹的事,有著這樣生活經驗的我,每當悲劇發生我都會反思自己這樣的主張是不是也是兇手?而這樣的我要用一個年輕女孩的死亡當作楔子,要談網路霸凌、要談言論自由,既不客觀也不公正還帶有那麼一絲慚愧,但是作為女孩的小粉絲,一個曾經自私的讓她的相片在電腦桌布上停留了許久的小粉絲,曾經分享過女孩可愛的kiyomi的小粉絲,還是選擇用自己熟悉的方式,在自己熟悉領域思考一下這件事情。

不管是不是與女孩的死亡有直接關係,網路霸凌現象及言論自由已經在這個事件中被提出思考與探討(上圖摘自網路截圖)以下試著談一點點言論自由理論與相關憲法釋字及匿名性言論的利弊作些許探討。

關於言論自由

舉凡透過言語、文字、行動(燒國民黨黨旗)等具有溝通功能的方式去表達心中意思的都是屬於言論,也因為言論有著這種SHOW出內心意思的意涵,所以言論自由又常常被稱作為表意自由,基於言論一詞廣義的概念下,憲法第11條雖以「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作為規範文字,但是不管是酸文、廢文、還是學術論文相同的都受到憲法的保障!

那麼為什麼憲法要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呢?主要可以區分成三種理論:

理論一是以「真理追求」作為理論的核心,這個理論認為言論自由就是一個市場,在市場能健全運作的前提下(當然如果不健全也將面臨言論胎死腹中的憾事),真理將脫穎而出,透過保障言論自由這個手段,協助言論市場健全運作在民主政治體制下將有助於對政府權力、公共政策議題的監督和討論。

理論二稱之為「健全民主程序說」,此說源於「人民是政府的頭家」此核心。因為民主政治下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而人民的同意是透過定期的選舉、投票行使,當人民無法取得被選舉人過往經驗是圓是扁、是贊成還是反對同志婚姻、是要回復徵兵還是貫徹募兵、是贊成跟和平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脫離中華民國獨立、是要歷史課本要有無課綱還是新舊課綱,不論對於上述問題的答案為何,人民要為政治參與與形塑政治認同的判斷都有賴於言論自由的受到保障。在這個理論下,言論自由的保障仍然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因為主要目的為「健全民主程序」,所以在這個理論下自然也產生「公、私言論」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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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理論則有別於上述兩個理論認為「言論自由只是達成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參考上圖例),而主張言論自由本身即是「個人的自我實現的追求。」

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權利事涉個人尊嚴,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的表達一切與自身有關的所有事物,自由的表現自己腦袋裡所想的事,而上述的自由自在就是其本身應受到保護的價值。然而因為依此理論人人都有言論自由,所以這樣的言論自由也不因多數決的公益而得予以剝奪。(然而這也意味著沒有人的權利將因多數決的公益所限制,所以有司法實務運作上的困難)

看完理論之後,讓我們來看看中華民國的大法官們在釋憲實務上在言論自由上做過哪些闡述吧!

(在進入前有個小提醒,中華民國的釋憲制度是抽象的審酌法律的規定是不是符合憲法規定,而不同於美國是具體審酌個案的運作是否符合憲法。至於為什麼要這樣,這樣有什麼優劣可能得在其他文章中再行說明了,充滿好奇心的讀者可以先在網路上搜尋「論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進——由「多元多軌」到「一元單軌」的改制方案」,進行一個深入閱讀的動作。)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 這個解釋討論了現行刑法中對於誹謗罪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從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一語,可以推測大法官這裡可能含有理論三的想法。

上面的理論,學者們雖各自有擁護與主張,而從憲法實務上,不難發現在我國的實務上在各理論的採擷上是採一個兼容並蓄的立場呈現在各個憲法解釋中,畢竟若逕向理論一及理論二的方向走去可能造成以公益為由輕忽少數個人主張及窄化言論的弊端,而若以理論三的自我實現為依歸不免面臨操作界線或生忽視憲法上其他權益的窘境。而從上面截錄的憲法解釋文中中也印證了,雖然憲法對於言論自由有所保障,但當與其他權利時(如釋字509號所揭櫫的名譽、隱私、公益;釋字414所提到的公益)碰撞時仍受到限制。如:在刑法中規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因為言論受害者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都是現行法律中避免讓言論自由如野馬般自由奔騰,在其身上所繫之韁繩,避免其對其他人民所享有的權利產生過分的排擠。

或許有人問為什麼毀謗性言論也要納入言論自由的保護?但是在言論表現於外之前,我們何以見得那樣的評論是惡意的毀謗還是主觀的評論意見呢?那麼在言論表現以前我們又怎麼能可以設定過於嚴苛的規範使大眾噤若寒蟬呢?所以規範方式上的思考是讓言論表達者說出:「江鎬佑(筆者本名)又矮又胖又醜應該去整形」跟「蔣介石應該為228負擔責任」的兩句話都納入言論,但並不讓兩句話都受到憲法不分軒輊的保障。

關於匿名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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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截圖於網路。)

這個個案中另一個被提及的是網路言論匿名性的問題,不可諱言匿名首先受到的質疑便是因匿名所造成的傷害以及法律責任問題,匿名一方面雖讓人可以暢所欲言,但是也產生輕率傷害他人的行為,其原因不外乎因在一個匿名的環境中原本的社會束縛及框架(如形象等)效力都降低了,此時人性的陰暗面紛紛湧現。其次是從政治理論出發,匿名、秘密的表現真的有助於民主嗎?如在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因秘密投票所衍伸的跑票與賄選事件乃至於一般網路政治論壇的「帶風向」情況。都可以進一步作思考,然而匿名言論是否當然等於不負責任或者B>Z?從以下幾個角度觀察,匿名其實並非全然是壞處,某程度上匿名其實適時的保障了非主流意見、異議的表現自由(常常非主流意見者未必錯誤,從黑人的權利、同志權益、英國女醫生Alice Stewart的故事),少數意見時常因為礙於害怕遭報復、隱私、遭孤立等考量而不敢使其言論進入市場,但此時若予以匿名空間,此言論即可流入市場(這在專制跟資訊不流暢的社會好處更是明顯,如北韓、中共、害怕音樂的台灣、習慣造神的台灣某程度或許需要),且匿名亦可以幫助人們不受拘束的展現、探索或形塑自我人格(如今天若是屬於LGBT的夥伴,給予在言論平台中的匿名保護可能利大於弊),最後從閱聽者的觀點,匿名其實也給了讀者有「不以人廢言的機會」。

從上述「匿名」的優缺點的表列中,不難發現「匿名」言論存在相當程度協助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欲達成的理想境地,非主流意見可以無殫於社會結構、政商強權積極發聲,有助益於言論自由的多元性(事實上台灣也曾受益於這樣的「匿名」言論,創辦自由時代的鄭南榕先生為了使所有周刊的著作人能免於威權的壓迫,可以隨心所欲地撰文,每本期刊都印有「本刊文責一律由總編輯鄭南榕負責」的字眼,如今台灣雖已可自由的發言,但是許多的權力不對等的金權結構仍存在於台灣),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假設,使真理追求成為可能(也就是文章開頭所談及的理論一);而匿名言論也能夠使閱聽者不因發言者的身分(如某黨黨員、某政治人物交好的友人),淪為刻板印象,而針對言論本身的觀點與內容「直球對決」(當然這是一體兩面,你同時也必須捨棄發表言論者歷來的言論脈絡,剝奪閱聽者評價言論的線索),言論的真偽、是否值得信賴、及其表彰之價值將寄託於閱讀者的智慧與知識。又雖然「匿名者」對於政治人物所提出的指控與攻擊雖然有讓其每每淪落疲於應對之窘境,但是一來基於政治人物(及公眾人物)通常享有較一般人更容易受到媒體的青睞,甚或毋庸司法程序即可獲得為自己撐開論述空間、捍衛自己的名譽之機會,畢竟言論自由是人民批評政府的劍,而非政治人物保護自己的盾牌! (本句摘自:廖元豪,柔性政變案 政治人物警訊:言論自由 不是權勢者盾牌),所以此匿名也助益於民主程序的健全;又言論表現者選擇「匿名」這個舉措的本身,其實就是一種作者活動自主性的表現,若剝奪其以「匿名」的方式進行言論的表述,無意也剝奪了言論發表者有權決定自身事物的個人尊嚴、自由的用自己想要的方式表達自己意念和想法的機會(也就是上述的理論三部分)。

我們從匿名言論的優缺點試著與上述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相連結,整理成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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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匿名是否真的有助於民主的理論的無解兩難困境外,從上述的整理僅存的問題點在於我們能否以「匿名言論造成他人的傷害及易造成責任的逃脫」為原因而主張「禁止匿名」或是設計一個「容易追究責任的言論發表的方式」?不管是「禁止匿名」或是設計一個「容易追究責任的言論發表的方式」都是對「匿名」發表言論此權利的限制,前者將終局剝奪此權利且無異完全捨棄「匿名」言論可以帶來的好處,後者拿捏失當將有產生「寒蟬效應」的可能。然而如同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有所界限,縱或認為「匿名」發表言論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其行使也必然有所界限,即匿名者雖有匿名言論之自由卻沒有匿名逃避責任、免除訴追的自由,我們要衡量的是在不同言論中衡量制度設計的方向與方式(如涉及公益重大的商業性言論:如藥物廣告就沒有匿名的必要),在言論責任與言論自由間找到平衡點。

當言論交鋒的平台從傳統的媒體(從范蘭欽到「靠北」、「幹版」),當匿名碰到網路,基於網路此一工具具有快速廣泛性、即時集結性及永久存在性的特色下,所有的優缺點也都大幅放大。基於網路匿名言論所生的負面效應,各國也產生各種應對的管理措施,光譜兩端大致可區畫分為事後揭露身分制到網路實名制。一般情況下,匿名者主觀上產生可以逸脫於法律的規範,但是因為客觀上基於上網者都有「IP位址」,所以縱然無法從發文者之帳號、代號直接知悉匿名者為誰,但是透過「IP位址」的可追蹤性及搭配各國政府基於監控、追蹤犯罪、反恐等需求,通常也會要求網路內容提供者(如Yahoo、Google等)與網路服務業者記錄使用者在所有時間點中與他人於網路上互動時的IP位址,雙管齊下下搭配偵查機關或是使用者向網路服務業者調取IP等方式,還是可使匿名者真實身分被揭露成為可能(當然如果你是超級駭客或是資訊科技專才還是可能匿蹤~)。而這種透過被害人或偵查機關事後透過傳票等方式(可能由法院核發),揭露匿名者,便屬「事後揭露身分制度」。而在光譜的另一端的「網路實名制」依照型態則可分為絕對實名制及相對實名制,絕對實名制係指發表言論時需顯示真實姓名,相對實名制則允許以別名或暱稱發表言論;若已實施範圍來說亦有全面實名制及部分實名制,後者是指實名制緊實施於容易發生侵權事件的網站或一定數量使用者的網站。不過讀者必須有的認識是,由國家以法律強制實施「實名制」與網路內容提供者跟網路使用者協議(就是你進入社群網站實的打勾勾)所為的實名有所不同,前者有國家強制的介入後者則出於自願的匿名放棄。在網路上不管是事後審查制還是還是實名制,其實匿名者的「完全匿名」都不太可能,差別僅在於揭露匿名者的成本,然而我們要思考的是既然追究為可能,我們是否要無以復加的鼓吹起更嚴格的實名制度而無視實名制所附隨而來的冒用、資訊洩漏等問題及對於言論可能壓迫?

我們是否心中都該有把尺?

在影集The newsroom第三季探討了許多新媒體的問題,其中Don與創立性侵害者揭露網站的女學生對話及Sloan與追蹤名人app的設計者Bree Dorrit的對話堪稱第三季中的經典橋段,第一段對話談及新聞媒體是一個沒有無罪推定,沒有舉證責任分配,沒有一切正當法律程序但是卻會留下所有你對事實印象對真實認識的平台,所以透過新聞我們以為麥克傑克森手術將自己漂白、在一些地方的人們以為反洗腦教育遊行是反水貨遊行,我們曾經以為一些人是殺人犯,陳峰民打了假球被判有罪。法院透過繁瑣程序尚且求真實而難可得,而新聞呢?此外社群媒體沒有核實程序的問題,即便傳統新聞面臨可信性即可觸及性的挑戰,然而其仍

有傳媒倫理的要求及從業人員的教育作為把關,那麼社群呢?我們怎麼確定發言者發言的可信性呢?還是我們根本不在乎它的真實性?Sloan與Bree Dorrit的對話則談到了公眾人物成名的代價?公眾人物的行為舉止雖然不免涉及公共利益之部分,但揭露其行蹤(劇中設定)對於視聽大眾的利益究竟為何?或者我們延伸來說揭露其私人事務(一般的家庭聚會)對我們的利益何在?若有利益我們要揭露到什麼程度?還有在新媒體時代怎樣的人算公眾人物,是用臉書或粉絲團按讚人數嗎?對於一般的公眾人物(如演藝明星、運動明星)跟政治人物我們要給予相同程度的要求予苛責嗎?我想以上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深思。

在女孩死亡後的一周內各種以反霸凌為名要求限制網路言論紛紛出現立法委員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乘著民氣可用下紛紛舉起修法大旗,而相較於立法委諸公及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有過網路公司工作經驗的副閣揆張善政先生所提出的做法,則選擇有別於修法、立法的方向,而較傾向釐清現行法制的執行、加強現行法制實行的宣導等不變動現行言論自由限制相關法規的方式,兩者大相逕庭。複雜問題難以用簡單的方式解決,而「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是認清問題-Will McAvoy,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到底是言論自由的行使毫無限制?網路霸凌無法受現行法管制?現行法的運作上遇到什麼困難?還是關於自殺此一涉及精神衛生領域的問題?透過立法及制度的訂定與修正固然會改變人的行為,但是改變是個中性的詞,如果我們沒有經過大量的討論、辯論、驗證、參考他國經驗(不管是從韓國失敗的實名制經驗、或其他國家的反霸凌作法),在沒看清楚問題就恣意地朝哪個方向走去,而隨意的一頭熱的改變,那我們失去的不只是現在,而是更好未來的可能。從這個角度來看,相關人士一反往常地提出修法建議的反映不禁讓人懷疑他們的主張不知是所謂的隨風起舞還是故意搞錯而遂行其他目的?。

筆者認為在社群媒體時代除了發言者的自律與責任的思考以外,訊息接受者如何看待訊息進而傳播、關注(如facebook按讚或分享)也是一個切入的方向,我想每個人都要對各種的新聞資訊類型,在心中有著輕重的衡量尺度,有意識的明白自己在社群媒體下也是個傳播者,不輕易噤若寒蟬,也不恣意拔劍相殺,亦或隨波逐流。言論之價值得以彰顯,並非因其出自於偉大人之口;匿名之攻擊難以造成傷害,亦非源於嚴苛的法律,而是閱讀的、傳播的人有智慧判斷其真偽,評價其良莠。而我想有智慧的人自然不會在媒體透露一點消息時就決定跟風、糾眾,選擇用灌爆小模動態的方式執行自己的正義,而這個正義如此廉價且充滿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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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表為筆者撰寫此文後心中所浮現的量表,未經任何社會科學驗證,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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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2015/4/23中午出門前看到的年代新聞,午間新聞報導了女孩的死亡及家屬的新聞後,主播說輕鬆一點來看威力彩扛龜累積25億的新聞,立即讓觀眾從悲傷的情緒中抽離。滑手機時也看到東森新聞雲推出的反網路霸凌專區,出現了眾多名人宣稱其面對網路霸凌的經驗,以及政治人物對於網路霸凌主張的對策。我實在無法很用力責備著在新聞業裡競競業業努力的記者同仁,畢竟我相信有良知者已經每天重複著在那泥淖中掙扎,而苟且偷生者僅願將女孩的事件作為浮板或漂白劑以免因自己被淹沒,這都是人性,或許理想中的新聞及閱聽大眾烏托邦只能存在在戲劇之中吧!一個小時的新聞節目裡、一個網路平台,要排進哪些新聞、要傳遞那些資訊、要帶給觀眾哪些訊息,要做出那些抉擇確實是困難,但是台灣新聞的淺薄化似乎日趨嚴重,撇開在事件的發生後無法做一些深入的探討與剖析、訪問專家尋求建議與分析不論之外,在新聞報導中一再引用網路消息,將個別網友意見放大為客觀第三人意見,反覆看到了不同話題中出現重複的名嘴好似他們都學貫古今、樣樣精通,我們看著一樣的問題在台灣重複的發生,卻用著相同粗淺的方式討論著。不知當初為了捍衛政治自由而主張100%言論自由的鄭南榕先生,跟隨其付出生命的詹益樺先生若還在世會怎樣的談論著個現象?媒體問題該如何解決,難以解答,到底是雞生蛋、蛋生雞?到底是他們愛製造垃圾還是人們愛吃大便?或是有那雙我們看不見的手,默默撥弄著要我們都傻?當我們情願關注匿名著竊竊私語的八卦,將其視為小確幸生活的一部分,卻不願意面對臺灣種種崩壞的現狀,說到底我們都是孬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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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悲劇的發生部分人士有「台灣言論太自由」的評語出現,然而面對這樣的評論,我們要進一步的思考,現行法是否真的有規範密度不足的問題?還是現在的規範在運行上有什麼難處?因為匿名影響現在刑事訴訟法中告訴嗎?我們需要進一步用實名制來做為網路言論的規範嗎?在進行實名制的規範前,我們可以明確的區分出霸凌跟批評嗎?(有人或許覺得霸凌與批評易於區分,但是試問江鎬佑又矮又胖是霸凌還是評論?講一萬次會不會改變?被十萬個人講十萬次會不會改變?或更進一步追問cyber bullying跟cyber-harassment應如何區分?可以嚴格做出行為定義?給予相同法律上評價嗎?)然而諷刺的是,當進行完這些思考要進一步討論的同時我們也因為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才可以進行這些討論。筆者力有未逮的無法找到限制言論自由與霸凌減少的實證研究,但是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用法規範強力限制言論自勢必也將造成傷害及生命的禁錮與喪生,甚或讓獨裁者龍心大悅,所以秦始皇焚書坑儒、同性戀者在俄羅斯受到壓迫、所以白色恐怖,那些當話語權及傳播工具掌握在少數人手上時,我們面臨過也經歷過失衡的世界

Clay shirky在鄉民都來了(Here comes eveerybody-The power of organizing without organiztions)這本書有這麼一段話:"我們主要挑戰不是要決定我們想去哪裡,而是當我們到達時,如何站得筆直。促使群體形成的工具的發明比較不像是一般的技術改變,它比較像是一個事件,是一個已經發生的事件。因此,我們要自問的重要問題不是這些工具是否傳播或是重新塑造我們的社會,而是它們會如何做到這一點"網路做為新的社群媒體工具,相較於過往的新聞媒體有「先出版,再審查」的特性(脫口而出為常態,除了發表言論者以外難以事先審查)、有著人人可以接近性的親和外觀、透過網路建築的社會資本(與他人合作的習慣)一再驗證它可以擔當起改變社會現狀的工具,但是當人人都是媒體時我們面臨了新聞大規模業餘化的世界,原本透過新聞工作者專業、分門別類與篩選的功能似乎都被打破了,然而原本基於傳播媒體影響力所進行的言論責任及言論倫理教育卻尚未普及於業餘化的社會大眾(可能很多人甚或現在台灣從業人員的水準都OOXX了更何況普羅大眾,但這可能也是一個方向),或許我們正面臨這樣的陣痛期吧!台灣在專制政權統治數十年的過程下,整體國家的轉型正義未踐行,傳統媒體在過往威權時期什麼人做過哪些事還未能深入探討我們就走到了新媒體世界,怎樣走到終點還能站的筆直可能都是我們都要面對的課題。

我們在這個廣大世界都顯得渺小與無力,網路、霸凌、言論自由也是個巨大且包含著複合性學科(社會學、心理學、傳播學)的難題,限制言論自由的規範救不回已消逝的人,也未必救的了下一個人,更有製造下個災難的危險,而問題該怎麼解決筆者沒有答案,答案或許是在日常生活中妥善的對待旁人,甚或為了所愛的人而戰,對於提出訴訟捍衛自己清譽的人予以掌聲、對有勇氣甘冒訴訟風險進行網路批判的人給予喝采。又或許我們需要不是個多一些言論自由規範、不是要求行政權的介入、不是貶抑網路這個工具,而只是更進一步的學習「情緒急救」的常識就可以解決這些悲劇。到底怎樣走才是對的方向才是站的筆直的方法,說真的,筆者不知道,因為兇手不只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不會只有一個,而法律人能做的跟該訂定怎樣的法規範,很抱歉,我想不到,但從過往經驗觀察因為事件而倉促的立法往往只會造成悲劇。(筆者打完這段時其實滿想賞自己巴掌的,因為再次宣示了法律的功能就只能在受到傷害予以填補及法秩序被破壞時重新宣誓,滿滿的無力感,但若企圖逾矩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不管是家人或朋友我們的這樣離的最近也最遠的相處著,遇到難過、氣憤的事時,且讓我們自己堅強或尋找一個可以避難的港灣吧!謹以此文紀念那些年為言論自由奮鬥的人,跟一個曾在電腦、電視前帶給我歡樂的美麗女孩,沒有人有資格責怪妳沒為了活著的人多想想,因為活著的我們中沒有人得以完全明白你面對的心情與掙扎,我們如果悲傷就讓我們悲傷,而妳離開的意義究竟為何,讓我們多一點時間思索,安息吧!


參考資料

論網路匿名言論之保障-以身分揭露程序為中心,鐘安,國立政治大學

柔性政變案 政治人物警訊:言論自由 不是權勢者盾牌,廖元豪。

讓歧視言論享有言論自由,或許更有助於消弭歧視,朱家安,聯合報鳴人堂。

廖元豪,我按讚,但你不知道我是誰-匿名的表現自由,月旦法學教室,第129期

言論自由:第七講-政治結社、競選活動相關經費之規範與言論自由,劉靜怡,月旦法學教室第44期

言論自由:第六講-言論自由、媒體類型規範與民主政治,劉靜怡,月旦法學教室第42期

言論自由:第五講-言論自由、誹謗罪與名譽權之保障,劉靜怡,月旦法學教室第37期

言論自由:第四講-猥褻性言論與表現自由,劉靜怡,月旦法學教室第32期

言論自由:第三講-政治性言論與非政治性言論,劉靜怡,月旦法學教室第30期

言論自由:第二講-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劉靜怡,月旦法學教室第28期

言論自由:第一講-「言論自由」導論,劉靜怡,月旦法學教室第26期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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