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中的「滲透」是什麼意思?|江鎬佑

江鎬佑

2020-01-07發佈

2023-03-02更新

《反滲透法》中的「滲透」是什麼意思?|江鎬佑

《反滲透法》中的「滲透」是什麼意思?|江鎬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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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相關法案出爐,到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 滲透 法,期間許多政商名人在紛紛表示,反 滲透 法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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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中的「滲透」是什麼意思?|江鎬佑

從5月相關法案出爐,到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 滲透 法,期間許多政商名人在紛紛表示,反 滲透 法定義不清,會變成綠色恐怖、有人說媽祖跟玄天上帝會被 滲透 (解讀上應該是意指宗教交流會被入罪)、有人說要帶團抗議。

這些批評主要的論點,不外乎法條條文「太過模糊」,像是第三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受 滲透 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叫作「 滲透 來源」?這部分則規定在第2條: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

二、 滲透 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即便如此,草案似乎對「 滲透 來源」沒有明確的定義。對於反對者的質疑:境外敵對勢力有哪些國家、滲透來源所說的「組織」是誰,草案並沒有清楚交代是哪些國家、怎麼樣才算是 滲透 來源?

很顯然這些人對法律有些誤解

法律系大一的刑法課程,為了讓每個大一新鮮人快速進入狀況,老師們最常舉的例子就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而殺人罪的法條規定非常簡單: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次接觸法律的人,也應該可以非常容易理解法條的意思:殺人這個行為的處罰,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是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我們可以進一步去討論一個問題,什麼是「殺人」?條文只有寫了「殺」,但卻沒有規定「殺人」的方法——不管是用刀子殺、槍殺、放火殺,都算殺。甚至,法條也沒有寫被害人要不要被「殺死」。

按照反對「反滲透法」的邏輯,「殺人罪」的條文是不是規定不夠仔細?如果真的要那麼仔細,條文是不是要改寫成這樣:

「用刀、槍、放火殺人造成人死亡結果,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事實上法院遇到殺人案件的時候,並沒有遇到這樣的問題。更何況如果一定要把「列舉」所有殺人的方法,但殺人的方法有千百種,你能不能保證不會漏掉嗎?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架構下,如果法條漏掉「開車撞死人」,那麼「開車撞死人」就不會是「殺人」。所以目前的法條,即使只簡單寫了「殺人」兩個字,但透過解釋,還是可以進行法律適用並判決。

類似的概念也時常放在其他法律的制定中,像是重傷的定義雖然有比較明確的「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但也有像是「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需要透過進一步解釋,而且在訴訟中透過醫療鑑定才能釐清的條文;又像是為了杜絕新興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的品項由行政機關公布,而沒有直接寫規定在法律條文中。

以上舉例的幾個立法模式,可見法律制定必須考量涵蓋範圍,以及與時俱進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批評者主張要「明文規定」所謂「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實質控制給」之類的內容根本不可行。如果法條寫死的話,敵對勢力隨便換個組織名稱、換個白手套、同一個官員掛個非政府組織,都可以輕鬆繞過法律規定,而使法律失去意義。

舉例來說,如果你聽到「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或「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大概會覺得它們是無害的中國的民間組織。但遇上全世界唯一主張要武力併吞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情就沒那麼簡單,因為這些「聯絡會」、「促進會」的會長跟副會長要嘛是中共的政協副主席或人民解放軍的少將。為了應付這樣的對手,讓法規保留一定的解釋空間就有其必要性。

目前的規範及後續審理方式

從立法通過來看,大抵能理解規範對象是「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資助下的人」;規範的行為則包括了限制捐贈政治獻金、遊說、協助選舉、妨害集會遊行或選舉活動與秩序」

從條文的內容來看,坊間流傳「去中國交流回台灣」就會被反 滲透 法抓去關,要嘛是子虛烏有、要嘛心懷不軌。如果單純去交流回來,根本不會被關,但去中國交流的時候,受到對方指示、委託、資助,而回台灣後按照對方要求,有「捐贈政治獻金、遊說、干擾選舉、妨害集會遊行或選舉活動與秩序」的具體行為,才會被抓去關。

因為法律效果是刑事處罰,所以原則上適用是刑事訴訟程序。這代表著無論是蒐證過程、檢察官起訴的門檻、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權利,都受到目前「都在保護壞人」的《刑事訴訟法》嚴謹程序保障。舉例來說,假設台商捐錢給特定政黨,偵查機關認為怪怪的,必須蒐集到有證據證明中國的指示、委託、資助,才能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才可以定罪。

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在法條正式上路後,受到的質疑恐怕是「為何都沒抓到人」、甚至「抓到人卻被判無罪」,而不是「過度侵害人權」。刑事訴訟制度中,檢察官必須負責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然而反 滲透 法中關於「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資助」,很可能發生在第三地,或敵對勢力國家境內,如何蒐證並在法院中舉證確實將很困難。

未來偵查的對象一定不限政黨,畢竟統戰對象不分藍綠

關於反 滲透 法規範的密度、現在條文的內容、是否要標記代理人的行政手段、課以刑責的立法模式,是否會造成訴訟上舉證責任,使得實務上定罪困難——這些問題並不是不能討論,但單純以「條文定義模糊不清」批評,令人費解的是,批評者理論上都應該知道本文前面提到的法律ABC,卻還是提出如此荒謬的批評?

然而,面對屆次不連續、共諜案頻傳的現況,先求有再求好,也許是個不得不的選項。縱然不令人滿意,但不管是人或國家,出發總要有個方向。沒有意志的決定就不會行動,也不會有到達終點的那天,而立法作為國家集體意志的展現,這一步也許是第一步。

至於那些拿關公媽祖出來說嘴的,一句話:「kuã⊦-na´-a` ke`-sio-kim(提籃假燒金)」,中國是沒有宗教自由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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