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18-05-10發佈
2022-10-19更新
障礙者需要性:性專區沒考慮到的「無障礙」|高睿甫、李柏翰
性義工團體「手天使」將於2018年5月5日舉辦「障
障礙者需要性:性專區沒考慮到的「無障礙」|高睿甫、李柏翰
性義工團體「手天使」將於2018年5月5日舉辦「障礙者需要性」遊行,除了爭取性權的具體保障,也控訴現有性專區制度讓外出不便的障礙者「看得到,吃不到」,而有歧視之虞。對性工作者來說,由於現行法「只有管理,沒有權益」,更加深了性工作者原本就弱勢的處境。
從法律角度來看,個人滿足性愉悅和親密感等需求,是人權問題。但要滿足這些需求,卻有很多「現實」需要考量。現行的性工作專區制和登記制,對障礙者而言,簡直緣木求魚。此外,性工作在法律上曖昧不明的定位,也造成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無法受到保障。
因此在遊行前夕,我們想透過本文,討論法律上性專區制度與現實的差距。
滿足性愉悅和親密感是基本人權
在人權規範系統中,性權是相對晚近的概念。1994年在開羅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及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才將保障「性」自主、愉悅、親密視為性別平等議程的重要一環。
而1995年通過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綱(ICPD Program of Action)更明定:
令人滿足的性生活(right to a satisfying sex life)是一項基本人權,也與身心健康息息相關,關乎「生活品質及人際關係之提升」(第7段)。
除了健康面向,許多倡議團體 更著重在性權中的「自由」面向。比如1997年第十三屆世界性學大會上(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ology),與會者們通過了《瓦倫西亞性權宣言》(Valencia Declaration on Sexual Rights);2014年世界性健康大會通過修訂版《性權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在前言裡明確將「障礙」列入性權不歧視條款中。
從宣言內容來看,「性權」是個包裹式的概念,包括「所有人權在個人『性生活』上的應用」,像是健康、親密感、伴侶關係、自由言論、身體不受侵犯、愉悅、平等待遇等。這些意見也得到了歷任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的關注——包括2004年、2010年及2016年的報告都有提到。
最終,性權(與性相關的人權,如健康、親密感、情感關係和身體自主等)這個概念獲得經社文權利委員會(ICESCR)的官方承認(參見2016年第22號一般意見書)。他們之間最大的共識是:
性和親密感是人類世界恆久的個人及社會關係之一。與自我認同、身體完整、心理健康、人格發展緊密相關。
因此,作為一個人權概念,性權的功能在於對抗不正義的排除、壓迫,與各種不具正當理由的社會干擾。在我國,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54號就宣示: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而在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性權也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然而,目前障礙者的性權受到現實的諸多限制,他們幾乎無從實現性自由等權利。
對於障礙者而言,憲法明定的基本權未受妥善保障或積極促進,國家當然負有責任。再加上已在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各項人權公約,政府的義務就更加明顯。
其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中就有關於「性健康」保障的規定;2017年底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的第5號一般意見書,更提到「讓障礙者享有與性相關的權利」,包括:
向身心障礙者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以便他們能夠選擇並掌控自己的生活,並實現有關自己生活的決定…包括享有與性有關的權利(第16(a)段)。
這裡雖闡述了政府須保障障礙者的性權,卻不免難以論證出「包括積極提供性服務」這部分。因此,以下討論都必須基於一個大前提:為滿足人民性需求而設立性專區。該條件完成時,若專區設置只考慮到健全者的交易情狀,就算法律上未明文隔離,事實上仍可能排除障礙者近用的機會,進而構成歧視。
性專區制度能解決問題嗎?
儘管有乙武洋匡這樣的特例【註一】,多數障礙者的情感與親密生活並不順利,在情慾上也比健全者更難找到願意無償合意性交的對象;對於手部功能欠缺的障礙者來說,更是連自慰都難以達成。然而在討論障礙者性權時,最常遇到的質疑是:「不做愛又不會死」這就是拒絕「無障礙」最典型的一百零一種回應。
這裡可能就得從2011年11月修法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談起。修法後性專區制上路,將「罰娼不罰嫖」制度改為「娼嫖皆罰,但專區例外」,但迄今已六年半,由於房價與選票的考量,以及婦幼團體的反對,仍然沒有地方政府設立專區。
須先說明的是,事實上,早在《違警罰法》時 期,軍妓跟公娼都是政府特許的存在。各地方政府的「娼妓管理辦法/自治條例」早有規定,妓女「戶」必須在縣市議會制定的「妓女區」才能登記,比如《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和《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等規定。
2011年的社維法修正,只不過是上述的規定明文化,再加上新的限制(參見社維法第91-1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
- 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的話,限於在商業區範圍。
- 在非都市區的話,限於遊憩用地的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的遊憩場)。
- 而無論哪種情況,都應該跟學校、幼兒園、寺廟、教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
大多數的人對於性專區的想像是「只要設置在專區範圍內就可以了」,但其實不只是如此,相關限制還包括了「登記制度」(參見社維法第91-1條第2項第4及第7款):
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而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
換句話說,性工作者必須隸屬於某個「性交易場所」才能進行性交易,而這個場所須歸某個特定「負責人」管理。這同樣是承襲了舊制的規定,杜絕了「外出服務」的可能。也就是說,依法,性工作者不能到旅館(甚或客人家中)提供服務,即使旅館也在專區內。
既然性交易場所是營業場所,那麼就得符合各種營業法規的要求,包含消防、建築等規定。簡單來說,必須要有足夠的資本,才有可能支配並經營一個「性交易場所」。
儘管有資本家,我們卻不清楚這裡的性工作者算不算勞工——因為社維法並沒有明確界定場所管理人究竟是性工作者的「仲介」還是「雇主」?換句話說,新法根本沒處理到性工作者的勞權問題,甚至很可能並 不承認性工作者是「勞工」。在未來,若有性工作者要主張勞權受損時,法無明文的狀態將可能造成訴訟實務上的困難。
障礙者+消費者觀點:看得到,吃不到
許多障礙者沒有辦法自己出門,每逢出門均需有人陪同照顧,或是只有叫救護車送醫時才是唯一的出門機會。即使是能夠自行出門的障礙者,也還要面對充滿障礙的營業場所,不得其門而入;就算進入了營業場所,店家也難以提供服務。
由於法規不允許「外出服務」,因此無障礙旅館也沒有辦法解決障礙者尋求性服務的問題(遑論多數旅館並沒有落實房間內的無障礙)。實際上,大眾與政府對於食衣住行以外的無障礙議題也並不重視,「夜店中看不到輪椅族」就是最好的明證。
對於障礙者來說,「看得到,吃不到」的性專區制度,其實是從健全者(ableist)角度思考、缺乏障礙者參與的政策。
在維也納,當地的性工作者論壇就曾經寄信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此現象提出意見:
在已發牌照的泰羅省(Tirol)內,禁止在有照妓院以外的所有形式的性工作。由此,對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會產生安排交通工具去妓院的問題;無論如何,他們的性生活可能會被公諸於眾。反之,如果他們能要求性工作者來家裡提供服務,那麼,性工作者跟委託人雙方都會面臨非法性交易罰款的風險。
即使性交易法准許性工作者到障礙者家裡提供服務,仍然會有一個問題:許多障礙者住在社會福利機構裡,而工作人員大多會拒絕性工作者進入。況且,就算工作人員允許性工作者進入,身心障礙者的隱私權、甚或福利機構內部的私密性保護,可能也不夠完善。
障礙 者+工作者觀點:專區本身即障礙
還有一種狀況:障礙者也可能是性服務提供者。除了與上述障礙消費者一樣有「專區難以到達」的問題,過去有些縣市甚至曾明文排除身心障礙者從事性工作,例如1997年9月4日才廢止的《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如果以「性工作是正當職業」作為前提,障礙者究竟有沒有從事性工作的權利呢?實際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性工作者並不罕見。依照台灣現有無障礙措施,只有障礙程度在中度以下的人,才比較有機會在這樣的環境中「討生活」。那麼衍生的法律問題就是:專區對障礙工作者的友善程度。
須留意的是,障礙者確實比健全者容易遭受性剝削或性侵害,因此即便認可障礙者從事性工作的自由,在制度上也應針對不同障別而有不同考量。此外,某些從健全者角度出發,認為可減少安全疑慮的設施(比如警鈴、防盜按鈕等),未必能保護到障礙者,可見在設計安全措施時,不曾納入障礙工作者的意見。
結論
專區制其實是個古老的存在,完全是當權者為了方便管理所創出的制度,對性工作者沒有什麼實質上的幫助,而且通常會搭配有利於資本家的制度(如店面登記制)。不可忽略的是:專區制的本質,就是要將性產業特殊化,以維護社會安寧和某種「堅毅不拔」的性道德。
重點是「專區制」讓難以獨自出門的障礙者無法進行消費。根本無益於障礙者滿足性權的需求,潛在成為排除特定族群的歧視性規定。須澄清的是,主張障礙者性權,並非預設障礙者都有性慾,而是認為應該讓障礙者能夠不受障礙限制、自主「選擇」想要的性(當然也包括「無性生活」的選擇)。
此外,本文雖然主張障礙者應有性交易的權利,但並不是認為障礙者只能透過這種方式來和他人產生親密互動。我們也必須時刻提醒自己,切莫不小心從「沒有正常人會真的想跟障礙者發生性關係」的偏見出發,才能真正破除健全者對障礙者的性權及性生活的偏狹想像。
【註一】乙武洋匡是一名「先天性四肢切斷症」患者,也是《五體不滿足》作者。2016年因婚外情而被揶揄「下體大滿足」,但這種揶揄其實顯示了:社會一方面「去情慾化」期待身障者成為「殘而不廢」的「悲劇英雄」,卻又不時將其「過度性化」想成需要小心提防的潛在「危險淫蟲」。參閱陳伯偉,《親密「悅/越」界:身障者的性、愛、慾》。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