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真的「沒人權」嗎?         「國情不同」的說法到底合不合理?         |黃哲融

黃哲融

2020-01-02發佈

2023-03-02更新

中國真的「沒人權」嗎? 「國情不同」的說法到底合不合理? |黃哲融

中國真的「沒人權」嗎?         「國情不同」的說法到底合不合理?         |黃哲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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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對於中國人權問題的討論,近年來不斷湧現,今年(2019年)尤為熱烈。從新疆「教育營」事件、諾貝爾獎得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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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真的「沒人權」嗎? 「國情不同」的說法到底合不合理? |黃哲融

國際社會對於中國人權問題的討論,近年來不斷湧現,今年(2019年)尤為熱烈。從新疆「教育營」事件、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的遺孀被「軟禁」、國際刑警組織主席孟宏偉被「失蹤」、打壓言論自由、拘禁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不斷擴增群眾監控系統,以及香港「反送中」事件等。不僅如此,隨著中國在全球的影響力增長,使其成為人權侵犯的輸出國,具體表現在阻止中國異議人士參與聯合國行動、施壓外國公司公開支持中國的立場、在聯合國杯葛人權議題的討論等。

上述中國的行為,引起了眾多國家的恐慌與警惕,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於是針對中國的人權狀況祭出相應的制裁方案,如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維吾爾人權政策法案》,歐盟也在今年世界人權日前夕,同意啟動制裁侵犯人權者的全球性立法,稱其為歐盟版的《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註1]。

對於國際社會的指控,中國代表團在人權理事會第42屆會議上予以駁斥,認為這是在干涉中國內政以及司法主權,並表示中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人民幸福作為最大的人權,呼籲各國摒棄政治化和雙重標準。

中國一再強調自己的人權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歷史性成就,然而為何卻和我們所認知的情況不盡相同。

中國有沒有人權?

與台灣人權發展模式大不相同,中國人權的發展自始自終都是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政府在主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以自然人為主體的人權概念並沒有被政府所接受。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後,徐炳撰公開發表《論「人權」與「公民權」》,揭開了中國學術界討論人權的序幕。然而,當時因大背景下意識形態的對立,過於強烈排斥西方人權觀點使得中國政府在人權議題上毫無進展。

1989年天安門事件後,中國迫於國際情勢,開始關注人權議題。為簡單、快速回顧一下中國人權的發展,作者整理了一份中國政府人權發展的指標性事件時間表,如下:

  • 1991年,中國政府發表了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
  • 1997年、1998年中國政府先後簽署了《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2004年3月,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當中。不僅如此,在中國《憲法》第二章中,還用了頗長的篇幅羅列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機會、結社、遊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人身自由等公民和政治權利;勞動、休息、受教育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
  • 2007年,中國共產黨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中國共產黨章程》。
  • 2009年,中國國務院頒布了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
  • ………
  • 2017年,中共十九大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明確指出「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作為全面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的根本遵循。

2019年9月22日,中國國務院發表了《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白皮書。白皮書中回顧了70年來中國人權等發展歷程,而且在前言即揭櫫,「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

白皮書中首先指出和強調,在中國的人權發展歷程中,共產黨的領導是人民享有充分人權的根本保證。新世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將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切實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白皮書接著指出,中國的人權理念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人權事業發展必須也只能按照本國國情和人民需要加以推進。生存權、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檢驗人權實現的重要標準。

中國政府就在這樣的人權理念下,70年來致力於落實持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切實保障人民各項權利、重視保障特定群體權利、不斷加強人權法治保障、全面參與全球人權治理和推動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的目標。

中國的人權為何跟我們想的不一樣

從上述中國的人權發展指標性事件整理以及2019年中國人權白皮書的回顧,可以看得出來中國不但有人權政策,而且中國政府還致力與國際社會一起,推動各國共同繁榮,促進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然而為何還是飽受西方民主國家的批判?原因簡單整理如下:

憲政體制的問題

儘管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然而由於中國憲政體制的原因,公民對憲法中的基本權利不享有訴權。當這些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後,因普通法律和憲法均無明確和適當的救濟途徑,導致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如同虛設,淪為一段好看的文字罷了。由於制度的缺失,也就直接導致今天的中國仍有「仰仗清官為民作主」的「上訪」制度。例如因政府拆遷侵犯到公民的財產權,但因缺乏救濟機制,拆遷戶通常只能到政府部門「上訪」,甚至透過下跪請求上級官員替他們「作主」。

政府「主權高於人權」的思想

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僅從中國政府常見的言論「人權屬一國內政,不容他國干涉」和「沒有主權和發展,就沒有人權可言」等,就能看出中國在該議題上的一些端倪。具體而言,在1993年維也納會議中,中國代表團主席劉華秋明確地表達中國官方關於國際人權問題的觀點。部分說辭如下:

人權概念是歷史發展的產物。……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人權要求……因此不應亦不能認為,只有某些國家的人權準則與模式才是恰當的,並要求人人效法它們。

……肆意指責別的國家侵犯人權,並以自己的國家或地區之人權標準強套在別的國家或地區上,就等於侵犯別國的主權和干涉別國內政。……國家主權是實現公民人權的基礎,如果一個國家連主權都不能保障,則遑論其公民都人權啦,那全是空中樓閣而已。

當然並非中國學者都同意這樣的觀點。有些學者認為,涉及人權的國際法就不在內政範圍之內,即一個國家不得藉由內政的理由去違反國際法的原則,或不履行國際條約下保障人權的義務。不過,哪部分人權屬於內政?哪部分超出了內政範疇?又哪些權利應當受到國際法的保障。這類問題至今仍爭論不休。

目前最大的爭議是,究竟侵犯人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能否列入內政範圍?保障人權乃國家的義務,是國家的內政,但問題是,假若是本國政府在侵犯人民的人權的,那該怎麼辦?例如針對異議人士提出言論自由與維權之訴求,或者是擴增群眾監控系統,政府就常會拿出國家安全、穩定和秩序等名目來壓制人民的權利,再以「沒有國就沒有家」來正當化其行為。

人權「文化相對主義」的思想

在人權理論的討論中,大多圍繞在人權的普世主義與文化相對主義的對比。簡單來說,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之後,確立了人權普遍性原則,即肯定所有人權都源於人類固有的尊嚴和價值,所有人權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然而,文化相對主義的信奉者卻主張,除了對人權的普遍認同外,各國有權根據自己的國情決定自己的人權內容和保護模式,而且不受外力的干涉。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曾說過:「什麼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時至今日,中國政府仍然強調集體主義,人權是集體的人權而並非個人的人權。這也使得中國在人權的立場上至今和西方國家的立場不同。

現在,再次回顧中國的人權概況,似乎可以理解為何中國和西方社會時常就人權問題不在一個調上了。中國政府不止一次表明國情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並再三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高於其他權利,並以之凌駕於資本主義國家所強調的政治或公民權利,藉此主張一個國家必須先擁有不受外界干預的自治主權、能滿足其百姓生產之所需,然後才可談到追求其他人權之滿足!

這也是為何在大部分中國人在看待新疆「集中營」的問題上,認為這是政府在幫助新疆人脫離貧困,提升生活質量而建立的「職業培訓中心」;將中國的「天眼工程」,認為是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的最佳安全網;將香港罷工罷課,示威遊行的群眾,視為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經濟發展,影響正常生活的「暴徒」。

結論

在近代史中,台灣歷經了長期各種爭取人權的反抗爭運動,目前在人權價值上與西方社會的人權價值較為相近。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隨著台灣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經濟的低迷,加之受到「中國式人權價值」的輸出,台灣社會開始也開始出現一股「民主不能當飯吃」、「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和「犧牲一點人權有何關係」等聲音。

中國並不是沒有人權,只是有許多和我們想的不一樣。然而中國把生存權和發展權這類「積極人權」放在自由權和平等權等「消極人權」之前,當作中國人權發展的中心,是非常不恰當的。原因在於積極人權是「為了滿足某人或某些人的追求而得積極地」去做一些事情。可是,在某一些人積極追求的同時,就有些人要被迫「為他人」做出犧牲奉獻。

其次,認為「人權」受文化限制,西方式的人權不適合中國人這樣的想法同樣是荒謬的。普世人權並非一蹴而就,普遍原則的內容也不只表達了西方價值。普世人權發展至今,作為各國檢視自己的人權情況的標準而言,還是非常具有公信力的。透過普世人權來檢視中國的人權,發現「幸福是最大的人權」這類模糊的概念,容易成為欲逃避保障人權法律義務的政府的藉口。這也是台灣政府未來在發展人權的道路上應該極力避免的。

兼容多元文化的人權理論並不是不能被討論,人民生存權和發展權也並非不重要。藉由觀察中國的人權狀況,了解其背後的原因和理論,把不同的人權文化和理論放在檯面上自由討論,才是真正重要的,也才真正有助於台灣人權正確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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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授權美國政府對違反人權及國外的腐敗人士實施制裁,例如禁止入境、凍結並禁止官員在美國的財產交易。該法案於2015年12月17日在美國參議院通過,2016年12月23日附加於年度國防授權法之中而成為法令。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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