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
2020-07-28發佈
2023-03-01更新
對於萬年國會,意見變來變去的大法官究竟在想什麼?|劉珞亦
你以為立法委員一屆只有 4 年嗎? 錯,曾經,有立法委員當了 44 年。 這就究竟是怎麼回事?我們來說一個歷史 …
對於萬年國會,意見變來變去的大法官究竟在想什麼? |劉珞亦
你以為立法委員一屆只有 4 年嗎?
錯,曾經,有立法委員當了 44 年。
這就究竟是怎麼回事?我們來說一個歷史故事。
這要回到最初的起點…
1946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制定出《中華民國憲法》(所以12月25日,也是行憲紀念日,雖然我知道大家都只知道是聖誕節),在 1947 年 1 月 1 日公布,並且在同年的 12 月 25 日施行。
施行後,重點在於如何落實,當時國民政府進行政治協商,找了其他政黨參與,例如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青年黨等(不過中國共產黨拒絕參與)。
無論如何,最後在 1948 年 1 月,舉辦了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國民大會以及監察委員也都是當時包括中國大陸和台澎金馬的人民在 1947 年選出來的)。
若以立法委員來看,當時要選出 773 席立委,但只選出 759 席,例如新疆和西藏地區分別缺 1 人和 2 人。
而當時「台灣省」則是選出 8 位立委。
因此我們可以看得出來,當時的立法委員選舉,就是以整個「中國」作為單位。
然後就發生了一件大事!
你的「中華民國」不是那個「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中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打敗。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立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年 12 月,中華民國撤退至台澎金馬。
這時就產生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如果之前的立法委員、國民大會、監察委員,都是在「中華民國」選出來。但現在國民政府敗戰逃到「台澎金馬」(台澎是「台灣省」,金馬則是「福建省」一部份)這樣的「中華民國」還是「中華民國」嗎?
很顯然,當時的政府認為不是。
當時大家認為「中華民國」就是應該是整個「中國」,所以現在我們在「台澎金馬」,就不是「中華民國」,既然不是「中華民國」,那在「台澎金馬」就不可能選出「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國大代表。
可是,他們任期到了怎麼辦?
當時,首先任期到了的是立法委員,當時的立委任期是 3 年,所以在 1951 年時,就要面臨要重新改選的問題,但無法在「中華民國」改選。
因此在 1950 年,行政院就建議當時的總統蔣介石,延長立委任期,因此立法院就鼓掌通過,就直接延期。
就這樣到了 1953 年,監察院和國民大會的任期也到了,大家有點不知所措,因此行政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說:「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所以就不選了?
行政院說:「因為現在就真的無法辦理選舉,但如果沒有監察院和立法院,這樣會使國家陷於停頓,所以大法官告訴我們該怎麼辦?」
大法官在釋字 31 號解釋,如此回答:「因為國家現在發生重大變故,真的無法重選,所以,就讓第一屆的大家繼續當下去吧!」
然而這樣的解釋,卻造成一個很可怕的效果。
在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這樣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所以,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共和國」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民主原則下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要「定期改選」。
然而,大法官這樣的解釋,就會造成這些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當下去。而這些民意代表,確實就這樣一直當下去,也被大家稱作「萬年國代」。
也因為這號解釋,大法官被批評是政治的打手,造成民主被掏空的重要依據。
究竟是假裝民主,還是民主開頭的:增額補選?
確實這樣下去實在不行,如果國會議員去世的越來越多,國會就會不見。所以在 1969 年時,為了符合世界各地的民主趨勢,當時政府決定改選「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也就是台澎金馬)」的國會議員。
由蔣中正發布《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作為辦理「台澎金馬」國會改選的法源依據。
後來一共有 5 次「增額補選」,雖然對於國會的影響非常細微,但是對於黨外人士來說,有了一個新的戰場,也讓大眾對於民主有新的認識。
但是這樣對於一個號稱民主國家來說,根本不夠。
隔了 36 年大法官又說:「適應當前情勢,全部重新改選?」
後來,人民真的受不了了。
1990 年 3 月 16 日,野百合學運爆發,學生聚集在中正廟,抗議「萬年國代」下台。
在整個社會與論支持下,立法院以陳水扁為首的幾位立法委員也趁機聲請大法官解釋。再問大法官一次,這些「萬年國代」要不要下台?
這一次大法官給了一個不一樣的答案:「要」
大法官在釋字 261 號解釋是這樣說的。
當初是因為國家重大變故,所以為了守護憲政體制,所以不能改選。但是現在,為了要「適應當前情勢」,我們應該要重新改選。
第一屆民意代表全都給我在 1991 年 12 月 31 日下台!
而我們也終於在 1992 年,第一次,選出屬於「台灣」的國會議員。
「憲法」 vs 「政治」
憲法的解釋,當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為社會在改變,憲法 的解釋也會與時俱進,例如過去通姦罪是合憲的,但在 2020 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正因為社會一直不停的改,憲法的解釋也會慢慢前進。
但是在過去,面臨「政治」壓力的大法官,究竟該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
若我們對大法官的要求,是憲法的守護者,是人權的底線,那在釋字 31 號解釋中,為何大法官會背棄憲法最基本的「民主原則」,讓所有民意代表不用定期改選?
這個問題,或許我們無法得到真正的答案,但或許我們可以猜測到。
那時候的大法官,或許就是和民主和人權保障有這麼一段距離。作為「抗多數困境」的組織,面臨政治壓力,過去大法官的妥協,從現今來看或許就那麼令人遺憾。
而承擔社會的壓力,面臨多數的指責,也要保護少數權益的解釋,相較之下,璀璨了許多。
畢竟大法官曾經自己那麼說過:
「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其乃孕育於一持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現所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