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貴智
2024-03-15發佈
憲法法庭: 無期徒刑受刑人被撤銷假釋,一律再關 25 年才能重新聲請假釋,違憲。
大法官認為假釋制度旨在透過保護管束幫助受刑人適應社會,即使假釋撤銷,也需根據撤銷原因重新評估更生可能性。此判決強調考慮個案差異,如再犯原因與社會影響,主張撤銷後重新評估假釋機會,促進公平正義。
憲法法庭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殘餘刑期案
依據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得假釋後,如果假釋被撤銷,必須服刑至少 25 年,才能再聲請假釋。如果因爲再犯而被撤銷假釋,在關了 25 年後,才能開始計算新犯罪的假釋門檻。
憲法法庭今(15)日判決,刑法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相關規定將於 2 年後失效,如果立法院未能於 2 年內完成修法,未來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直接依據憲法法庭判決內容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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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硬性規定服刑 25 年,不符合刑法教化人犯的目的
大法官認為,假釋制度的目的在於,藉由配合保護管束的監督、輔導機制,透過暫時釋放受刑人,讓受刑人適應外部社會生活,達到真正復歸社會並預防再犯的效果。
刑罰既然係基於上述應報及特別預防、一般預防之目的所課處之不利處遇措施,則無論刑罰之宣告或執行,均應在達成刑罰目的之必要範圍為之。
因此無期徒刑受刑人即使被撤銷假釋,也應該考量假釋被撤銷的原因,重新評估受刑人的更生改善可能性,藉此計算達成教化目的所需時間。
大法官表示,撤銷假釋的原因百百種,包括單純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或是假釋中再度犯罪。兩種情況並不相同,卻都要重新入獄 25 年才有機會獲得假釋。
例如本次憲法判決的聲請人賴清和,因犯下強盜罪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後保護管束期間,因未按規定向地檢署報到,被撤銷假釋。
即使是再犯罪的情況,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節也可能不同。本次聲請人中,有人因再犯詐欺 而重新入獄,也有吸毒、酒駕等不同犯罪。他們的犯罪情節,對社會秩序的影響程度,差異甚大,不應採取齊頭式的規定。
大法官也認為,受刑人假釋後,有些仍然不思改進而故態復萌,有些則努力復歸家庭、社會,僅因一時失慮再觸法網,如果要求他們重新服刑相同的刑度,也不公平。
受假釋人已獲假釋期間之長短不一,受假釋人執行更生計畫之成果亦有別,可能有出獄後仍不思上進、故態復萌而犯法者;亦有可能於假釋期間內努力復歸家庭、社會,僅因一時失慮再觸法網而遭撤銷假釋者。故再次執行刑罰之必要程度本有差異,自應對應不同情形給予輕重有別之對待,方屬衡平。
大法官判決表示,未來應考量假釋受刑人之保護管束執行狀況、生活及工作狀況、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與情節輕重,來決定撤銷假釋後要多久才能再聲請假釋。
此外,如果受刑人再犯,也要考量再犯的時間是否距離假釋很久、再犯犯罪的性質、情節等因素,也應該納入考量。
本次憲法判決有 10 名大法官同意,4 名大法官不同意, 1 名大法官迴避審理。有趣的是,同意的大法官全為男性,不同意的大法官全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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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期間不乖,會被撤銷假釋
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入獄服刑後,服刑滿 25 年可以聲請假釋。有期徒刑須服刑滿刑期的 1/2 ,累犯則提高到刑期的 2/3。
受刑人如果在假釋期間內又犯罪,且被判決 6 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假釋就會被撤銷,必須重新入獄服刑。
如果被判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獲得緩刑宣告,主管機關也可以考量情節,撤銷假釋。
此外,受刑人獲得假釋,假釋期間必須接受保護管束。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受刑人如果違反保護管束的相關規定,例如跟素行不良的人來往,或是不服從檢察官或觀護人的命令,甚至出現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等情況,也可被撤銷假釋。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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