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3-19發佈
2024-04-02更新
想繼承舅舅的錢 申請讓他早死1天遭駁
馬姓女子欲更改舅舅死亡日期以繼承財產遭駁回。她申請將舅舅死亡時間變更為母親死前,以便繼承遺產,但因未提供證據證明死亡時間而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死亡時間認定非戶政機關責任,需有證明文件才能更正登記。台中地檢署無法確定死亡日期,因此舅舅遺產無法由母親繼承至馬女。
想繼承舅舅的錢 申請讓他早死1天遭駁
馬姓女子獨居的舅舅失聯後,7 月 19 日因鄰居聞到惡臭,報警破門發現死亡。由於馬女母親 7 月 16 日死亡,若舅舅比母親早死,母親便可繼承舅舅財產,再由她繼承母親財產,馬女因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舅舅死亡時間為「7 月 15 日」。
但戶政駁回申請,於是她提起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死亡時間的認定權責在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或法院,不在戶政機關,馬女主張登記有錯卻沒提出證據證明,戶政駁回申請即屬正當,判她敗訴。
最高法院指出,《戶籍法》規定僅有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才可更正登記,而錯誤或脫漏若非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就須由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法官認為,馬女應提出檢察署開立的推定死亡日期證明文書,才能要求戶政作更正登記,既然沒有提出相關證明,戶政駁回變更申請,依法有據。
事實上,馬女曾向台中地檢署聲請,以科學方法判定舅舅的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死亡時間。但地檢署回函表示,因為現場沒有監視器畫面,加上舅舅是獨居,實在無法判定正確死亡日期,只能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記載「7 月 19 日發現死亡」。
馬女主張,戶政接獲死亡資料後,應依相關辦法查核死亡資料,發現有錯漏時則應函請通報機關查明;本案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既然漏載死亡發生時間,戶政就應函請地檢署查明。
但最高法院表示,戶政為釐清舅舅可能死亡時間,已依職權請健保署及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協查,但仍收到「無門、住診申報紀錄」及「 正確時間仍以⋯⋯相驗屍體證明書為準」的回覆,已盡查證能事。
況且依照內政部函釋,檢察署若未填載確實或推定的死亡日期,另外加註「發現」死亡日期時,戶政就應在登記上予以加註,西區戶政的作法沒有錯誤。
依據民法繼承相關規定,兄弟姐妹互相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於沒有子女、孫子女及父母均已離世之前提下,馬女媽媽身為馬女舅舅的兄弟姐妹,如舅舅先離世,就可以繼承舅舅遺產。
但由於馬女舅舅被判定比馬女媽媽晚去世,比舅舅早死的媽媽,依法不能繼承舅舅的遺產,因此馬女無法獲得舅舅的遺產。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透過多元的形式,幫助人們打開通往理解法律的第一扇門,透過各種可能,一同思辨與關懷,並塑造台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