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遭警刑求誣指他殺人 監院籲救濟死刑犯王信福

白廷奕

2024-03-21發佈

2024-04-02更新

證人遭警刑求誣指他殺人 監院籲救濟死刑犯王信福

證人遭警刑求誣指他殺人 監院籲救濟死刑犯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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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報告揭示72歲王信福死刑案證據問題,促法務部研議非常救濟。報告提到關鍵證人供詞矛盾及關鍵證據處理不當,也質疑測謊結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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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遭警刑求誣指他殺人 監院籲救濟死刑犯王信福

高齡 72 歲的最老死刑犯王信福因捲入卡拉 OK 殺警案,2011 年遭判死刑確定。民團認為王信福有冤,多次為其提起再審仍未果。

監察院 13 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確定判決採用的證據充滿瑕疵,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調查報告指出,歷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於警詢時作出的兩次供述。

但陳榮傑口供不僅前後不一,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口供內容的真實性。再加上他已於 1992 年遭槍決,王信福始終無法對質、詰問陳榮傑,駁斥其口供。

刑事被告對證人進行對質、詰問,質疑其證詞存在矛盾或瑕疵,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基本權利,也有助於法院發現真實、避免冤罪。

證人若未到庭接受被告對質詰問,其於警詢時所作的陳述,憲法法院認為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

筆錄記載,陳榮傑在警察局先供稱,王信福扶著他手肘,大聲說「結(幹)掉那二人」,他才開槍射殺兩名員警。後來卻改稱是王信福先開槍,再把手槍交給他,指使他射殺另名員警。

現場目擊證人吳俊翰,則是在警察局供稱,王信福於案發前曾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後來翻供稱是遭警察刑求毆打、滾下樓梯,才配合作假。

但確定判決認為,吳俊翰做小弟理應迴護大哥王信福,況且他主張受到刑求的情況,「僅為」遭警察矇眼、打一下,滾下樓梯受點擦傷「而已」,怎麼可能會因此作不利王信福的證詞。

法院曾囑託刑事局對王信福實施測謊,質問他是否有交付手槍、是否開槍,王信福均否認,但鑑定結果認為圖譜不一致,無法判定。監察院委請測謊專家重新審查,認為測謊結果應為「無不實反應」才對。

調查報告還指出,依警察局函文本案扣案兇槍為一把右輪手槍,但法院後來送指紋鑑定的兇器竟變成左輪手槍,導致產生「無法比對」的結果。

監察院認為,警察採證有違背法令的瑕疵,加上有新事實及新證據的發現,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王信福 1990 年前往嘉義「船長卡拉 OK」店聚餐,不料發生槍擊案。檢警認定其因不滿黃姓員警未向他敬酒、對他出言不遜,開槍殺警。

王信福逃亡中國,後來為醫治眼疾冒名回台,遭到逮捕。王信福始終否認殺人,但歷審法院均認定其有罪,判處死刑。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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