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3-22發佈
2024-04-02更新
騎車經過被當搶匪判 5 年 花 27 年訴訟釋憲獲清白
王瑞豐27年前被控與陳姓男子騎車搶劫,遭軍事法院判處5年。上訴高等法院遭駁後,王聲請釋憲主張《軍事審判法》規定違憲。憲法法庭認合憲,但釋明可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再審後以證據不足改判王無罪。
騎車經過被當搶匪判 5 年 花 27 年訴訟釋憲獲清白
王瑞豐 27 年前擔任軍職時,被控與陳姓男子騎車搶劫,陳男被普通法院判決無罪,王瑞豐卻遭軍事法院判處 5 年有期徒刑,最終自行仍入獄服刑。
同事件竟有不同判決結果,王瑞豐喊冤,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內容表示,王瑞豐可向普通法院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昨(21)日以證據不足,宣判王瑞豐無罪。
高雄高分院指出,被害人對於被害過程的陳述內容前後不一,必須有其他證據來補強陳述可信度。但被害人女兒或員警的證述,都無法強化其可信度,認定證據不足。
被害人證稱,當時車頭燈曾照到對方車牌,清楚看見搶匪車牌號碼,而且事發地點前方約 10 公尺就有一間全家,光線很亮、看得很清楚。
但被害人後來改稱,自己是透過路燈看到車號。事實上,被害人所述位置沒有路燈,全家離現場也有段距離。
被害人也曾在警局當面指認王瑞豐及陳男,形容兩人約 20 多歲,一個高瘦、一個稍胖,均留頭髮。但他也稱,被搶當下看到搶匪側面 1、2 秒,後來追逐過程僅看見背影。前後供述內容並不相符。
被害人女兒雖也參與指認,但事後表示,無法確認誰是搶匪,且車號是母親告訴他、叫他記住,自己沒有親眼看見車牌。
此外,本案贓物至今仍未尋獲,卷內也沒有證據指明王瑞豐或陳男銷贓。
法院認為,既然沒有其他證據可強化被害人陳述的可信度,又不能排除兩人事發當時剛好經過的可能性,即應判決無罪。
王瑞豐 1997 年被控搶劫,海岸巡防司令部原判有期徒刑 6 年 3 月,王瑞豐聲請覆審,軍事法院改判 5 年,期間服刑超過 2 年,聲請假釋獲准。
他上訴高雄高分院,主張判決以被害人陳述為主要證據,其陳述卻前後不一。然高院認為原判決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沒有違背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或論理法則,駁回其上訴。
王瑞豐不滿其僅能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上訴,而不能針對「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主張《軍事審判法》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審理劃分是立法形成的範圍,並無違憲問題,但針對普通法院及軍事法院事實認定歧異部分,可聲請再審。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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