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3-25發佈
2024-04-02更新
楊謹華買豪宅不付錢挨告 法院:違約但雙方均敗訴
楊謹華購買台北內湖預售屋後,因認為被詐欺未再付款,遭建設公司起訴要求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利息。台北地院判雙方敗訴,指出沒證據顯示銷售過程有詐欺,建設公司可沒收部分已付價金作違約金,但不可請求損害賠償及利息。
楊謹華買豪宅不付錢挨告 法院:違約但雙方均敗訴
藝人楊謹華日前購買一處位於台北內湖、市價超過 6000 萬的預售屋,繳了 1729 萬後再也沒付錢,遭建設公司及賣方解除契約,起訴追討違約金、利息及損害賠償。
楊謹華則反控建設公司以不實廣告詐欺,讓她誤以為周圍有國家網球公園美景,沒想到蓋好的網球中心距離很近,還遮擋視線,主張她已撤銷契約,建設公司應返還已繳納的款項。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雙方均敗訴。
判決指出,代銷公司廣告文宣僅記載「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沒有一個字提到視野遼闊、視線不會遭建物遮擋,銷售人員也曾強調網球中心仍在規劃、尚未定案,可見沒有詐欺情事。
楊謹華前律師作證時,則否認曾替她寄發撤銷契約的存證信函。因此法院認為,楊謹華並未撤銷契約,不可請求返還已繳款項。
依據雙方契約約定,如果楊謹華沒有按照通知辦理貸款手續,建設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並沒收契約總價 15 % 作為違約金。
因此,建設公司主張楊謹華未完成銀行對保,要求解除契約,並請求共 942 萬的懲罰性違約金,還另外請求代銷服務費、二次代銷服務費、裝修費、房地跌價損失等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
但法院指出,依據契約約定,建設公司及賣方只能請求「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認定建設公司及賣方可請求的項目,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民法》上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
前者是一方不履行債務、造成他方 損害時,為了避免損害賠償難以計算,因此預先約定好的賠償總額。
後者則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雙方附加在損害賠償之外,額外約定的處罰罰款。
除非當事人另外約定違約金屬於「懲罰性」,否則違約金均屬於損害賠償總額。
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若對方遲不履行契約造成的損害,已可透過違約金獲得賠償,就不能既請求支付違約金,又另外請求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
法院認為,建設公司及賣方可沒收的違約金,為契約總價 6283 萬的 15 %,即 942 萬 4500 元,楊謹華既已繳納 1729 萬,建設公司及賣方就無權再請求違約金,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全案可上訴。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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