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鄰居檢舉違停 拿畚箕攔機車遭判 2 月

白廷奕

2024-04-16發佈

懷疑鄰居檢舉違停 拿畚箕攔機車遭判 2 月

懷疑鄰居檢舉違停 拿畚箕攔機車遭判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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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李姓男子因懷疑鄰居檢舉違停,攔截並辱罵鄰居,法院以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判刑2月並罰款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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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鄰居檢舉違停 拿畚箕攔機車遭判 2 月

屏東李姓男子懷疑鄰居檢舉他違停,攔下對方機車質問,還多次大罵「幹你娘」。法院依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判他有期徒刑 2 月及罰金 9 千元,可易科罰金。

李男去年某日下午自掃門前地時,突然看到鄰居曾姓男子騎車路過,想到自己違停被鄰居檢舉,一時氣憤,拿著畚箕衝到馬路上把對方攔下,還用身體擋住機車。

李男質問是否為檢舉人,曾男連忙否認,但李男仍心有不滿,數度辱罵「幹你娘(臺語)」,整段過程長達 1 分 37 秒。曾男事後到屏東分局報案。

以物理強制力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做或不做某事,如妨害對方移動自由等,為強制罪,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強制罪要件寬鬆、容易構成,司法實務會另外以行為目的與手段的關聯性,判斷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成立犯罪。此與一般犯罪情形,只要行為符合法定要件,即推定為違法行為,有所不同。

於強制罪的情形,若行為目的合法,但手段過於激烈,例如為了擔保借款強壓簽本票,可能被認為違法。反之若目的合法、手段輕微,例如為爭搶物品而短暫拉住對方,則可能認定為合法。

法院認為李男不思理性溝通,僅因細故就攔停曾男機車,妨害正常駕車前進的權利,還在公開地點以不堪言詞辱罵曾男,成立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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