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會改革法案提覆議 政院:違反民主又侵害人權

白廷奕

2024-06-06發佈

對國會改革法案提覆議 政院:違反民主又侵害人權

對國會改革法案提覆議 政院:違反民主又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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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對國會改革法案提出覆議,認為部分條文違憲且侵害人權。覆議理由包括無實質討論、混淆雙首長制、聽證範圍過廣等。國民黨與民眾黨則反駁稱經實質充分審議且透明,並未違憲。本次為行政院第14次提起覆議,依過往經驗來看,民進黨未掌握國會多數,覆議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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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會改革法案提覆議 政院:違反民主又侵害人權

行政院今(6)日對國會改革法案提出覆議,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相關規定,為憲政史上行政院第 14 次覆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通過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處,就可於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議案違憲或事實上難以執行,都屬窒礙難行。

立法院若非休會期間,須於收到覆議案 15 天內作成決議。如經由全體立委 1/2 以上(57 席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就須接受。如逾期未決議或未達決議門檻,原決議將失效。

行政院指出,法案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以及侵害人權的疑慮,若加以執行,將違背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認有窒礙難行之處,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總統府則表示,待收到覆議理由書後,總統會審慎評估、妥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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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覆議,指國會改革法案違憲

行政院提出 7 大覆議理由: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林明昕表示,國會是民主政治象徵,應遵守民主原則,立法院針對內容討論完畢始能表決,若未實質討論,則無論法條內容如何,均屬程序違憲。

他也提到,本次修法強制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且須即問即答,導致總統地位等同行政院長須接受質詢,混淆了雙首長制憲政架構。

林明昕說明,聽證調查範圍過廣,可能侵害監察權行使,也不符歷來大法官解釋的要求,且本次立法審議過快,疏忽人民程序權保障。

林明昕指出,本次修法雖使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程序更加嚴謹,卻未設置審議時間限制,可能導致重要職缺空轉,也與大法官解釋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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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民眾黨反駁覆議理由

面對行政院覆議,國民黨及民眾黨均提出反駁。針對審議過程,國民黨表示,國會改革經歷 1 場專案報告、3 場公聽會、4 次朝野協商,有實質討論。民眾黨則表示,條文表決全程公開透明,可受公評。

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國民黨主張符合憲法規範。民眾黨則稱,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精神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並備質詢,過去賴清德也曾表示 OK。

國會聽證調查部分,國民黨稱聽證僅與公務相關,無礙一般民眾。民眾黨則表示,立法院調查的是「事」而非「個人」,民眾是出席「作證」而非「被調查」,既然民眾在法庭上作證不能說謊,國會自然比照辦理。

藐視國會罪部分,國民黨質疑行政院是想保護官員說謊的權利。民眾黨則強調,官員說謊須先經院會決議,才能移送彈劾、懲戒、追訴刑事責任,且藐視國會罪須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才會確定。

人事同意權部分,國民黨認為是落實實質審查,避免政府酬庸。民眾黨則指出,新法僅規定審查不可少於 1 個月,並不是無限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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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邁入第 14 次,政院主張國會調查法案違憲有前例

自中華民國行憲以來,包含本次針對國會改革法案,行政院已提出 14 次覆議。蔣中正任內 3 次,其中有 2 次因國共內戰沒有下文,1 次覆議成功。

李登輝任內,行政院共提出 4 次覆議,包含《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停建核四案、《漢翔航空工業服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案都覆議成功。至於《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則因為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325 號,肯認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行政院撤回覆議。

陳水扁執政時期,國會由國民黨等在野聯盟掌握多數,僅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覆議成功,其餘《公民投票法》、《319 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農會法》及《漁會法》均覆議失敗。

馬英九任內,行政院曾針對《會計法》修正案、《地政士法》修正案提出覆議,兩次均成功。

事實上,行政院過去也曾以違憲為由提起覆議。

2004 年,在野聯盟聯手通過真調會條例,賦予真調會專屬偵查權,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限制,行政院也以真調會可隨意調查人民、侵害人權為由提起覆議,但遭在野聯盟夾殺否決。

民進黨黨團於是聲請釋憲,同時請求大法官作出緊急處分凍結真調會條例。後來司法院作出釋字第 585 號解釋,肯定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宣告部分條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並駁回緊急處分。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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